各市、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做好2023年技工院校设立(含筹设升级双挂牌)审批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技工院校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3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技工院校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8号)等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2023年技工院校设立审批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新时代教育科技人才工作的重要思想,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技工教育更好服务推动全省高质量发展和现代化建设。2023年上半年遵循规划布局合理,办学理念先进,培养模式科学,服务社会显著,公平公正公开原则集中开展技工院校设立(含筹设升级双挂牌)审批工作,为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促进就业需要提供强有力的技能人才保障。
二、审批标准
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和技师学院审批标准严格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技工院校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8号)要求执行。
三、审批流程
(一)提出申请。具备申报条件的举办者向拟申办学校所在地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正式的书面办学申请。申请材料应严格按照《贵州省技工院校筹设及设立申请办事指南》(详见附件)要求报送,并应包含三个以上的校企合作项目(或方案),设置专业服务产业、企业情况,技能人才培养方案。
(二)县级初审。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会同同级教育、财政、自然资源、住建、消防、应急等行业主管部门对学校的办学规划、免学费助学金、场地性质、房屋安全、消防安全以及办学师资、设施设备等情况进行初审。形成书面报告呈县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复审。
(三)市级复审。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县级上报的初审合格申办资料进行复核审查。复审合格的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提出审批申请。审批申请要明确县市两级初审、复审的意见,并附相关申报材料。
(四)省级审批。各市州拟于今年纳入设立(含筹设升级双挂牌)计划的技工院校,原则上须于3月底前完成县市两级的初复审工作,正式向省厅报送审批申请。省厅按要求拟制审批工作方案,按程序在6月底前完成相关审批工作。
1.专家评估。省厅将根据县市两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初复审意见,从技工教育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人员组成专家组对申办学校进行现场评估。专家组对照人社部设置标准打分并形成评估报告,对需整改的学校提出整改意见,明确整改时限。
2.会商审批。省厅会同现场评估专家召开专题会,对评估报告进行充分讨论会商,提出同意审批的院校建议名单。将会商结果分类按程序报厅领导审核同意,按要求在我厅官网进行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向学校颁发办学许可证。其中,技师学院公示结束按程序报请省政府批复同意后再颁发办学许可证。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技工院校发展工作,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明确技工院校监管职责的通知》(黔人社通〔2023〕7号)要求,将技工教育纳入当地职业教育发展大盘,帮助解决重大问题。计划发展技工教育(新设或双挂牌)的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先健全内部机构、配齐工作人员后,再按规定启动审批程序。
(二)严格审批纪律。各地要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持续深化纠治“四风”,重点纠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坚决杜绝审批工作中的特权思想和特权行为,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办事,筑牢廉洁自律防线。审批工作中,有关工作人员和专家出现违规违纪行为的,将从严从重处理;举办者存在行贿行为的,将纳入黑名单,终身不得参与技工教育有关工作。
附件:贵州省技工院校筹设及设立申请办事指南
2023年2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联系部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职业能力建设处;监督电话:0851-85837311,85837256)
附件
贵州省技工院校筹设及设立申请办事指南
行政许可是政府依法管理经济社会事物的重要手段。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号),特制定本指南。
一、逐级上报审批
技工院校包含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和技师学院。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可依法申请举办技工院校。举办者按要求向属地县(市、区、特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初审并报请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复审之后报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的模式进行管理。
二、基本条件
(一)举办者。申请举办技工学校的单位应当具有法人资格,申请举办技工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联合举办技工学校的,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出资比例、方式、权利和义务等。
(二)办学场地。技工院校办学场地按科教用地管理,原则上应向当地人民政府以协议、招标、拍卖等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也可以采取长期租赁(租期8年以上)、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的方式获取办学场地,并达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技工院校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8号)规定的标准。
(三)其他说明。2022年之前已批准筹设的或国有企业利用自有土地办学的,可在办学场地性质方面适当放宽要求,但建筑物、构筑物须符合学校方面有关消防、安全标准。
三、具体事项
(一)技工院校筹设
1.申请材料
申请筹设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向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1)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2)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
(3)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4)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2.审查要点
(1)该申请是否符合当地技工教育的设置规划。
(2)办学场地是否属于科教用地,租赁土地的,租期是否达到8年以上。
(3)资产来源、资金数额是否合理、合法,并有一定的保障性。
3.审批申请。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汇总初复审合格名单,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提出审批申请。审批申请要明确县市两级初审、复审的意见,并附相关申报材料。
4.省厅审批。省厅召开专题会,对相关资料进行复核,复核通过的进行批复同意筹设。
(二)技工院校设立
1.申请材料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向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1)筹设批准书;
(2)筹设情况报告;
(3)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4)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5)包括办学场所(含校园消防、建筑安全、环保评测等相应证明材料)、办学资产、专业设置、设备配备、人员配备(含学校领导班子、教师、财会人员)管理架构及管理制度、图书资料、三个以上校企合作项目、人才培养方案等相关证明材料。
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并提交上述(3)、(4)、(5)项规定的材料。
2.审查要点
(1)学校名称: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外文名称应与中文名称一致。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应规范、明确为“XX技工学校”。未经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批准,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世界”、“国际”字样。
(2)办学场地是否属于科教用地,租赁土地的,租期是否达到8年以上。
3.现场查勘:是否达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技工院校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8号)要求的设置标准。
4.专家评审:市、县两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通过后,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有关专家组成评估小组,对申办学校进行现场评估并提出评估意见。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专家评审意见复核,达到技工院校设置标准的进行公示。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