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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职业技能培训基地标准化建设指导手册(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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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职业技能培训基地标准化建设指导手册

(试 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省省级、市(州)级、县(区)级职业技能培训基地(以下简称培训基地)项目建设,确保培训基地建设顺利实施,突出基地建设公共性、公益性、开放性、综合性特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有效提升技能人才培养能力,推动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培训基地是依据申报条件要求,经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验并授牌,在辐射范围内具有培训示范效果的培训基地。培训基地建设项目实施期限为2年。

第三条为贯彻落实“技能照亮前程”培训行动,聚焦我省“六大产业基地”及“贵州省就业培训联盟行动计划”,围绕我省重点产业发展急需、紧缺行业(领域),强化职业技能培训基地建设统筹谋划,做到特色工种与实用工种相结合,推动基地场地、设备共建共享,提高培训资源综合利用效率。

第四条培训基地主要功能是面向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等社会各类劳动者,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以及经国务院、省政府批准的易地搬迁人员、退役军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退捕渔民等人员开展技能培训、技能实训活动,大力培养产业急需的技能人才。同时,培训基地还承担技能人才考核与评价、职业技能竞赛、课程开发、技能成果交流展示等任务。

第二章 培训基地建设

第五条各市(州)根据产业发展需求和人力资源状况,结合实际情况,按照“循序渐进、梯次布局”的原则统筹规划培训基地建设。

第六条 培训基地项目业主原则上是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项目建设应统筹各类培训主体和培训资源,可由一家单位单独建设或多家单位共同建设,着力构建以市场化培训为主导、行业企业自主培训为主体的职业技能培训供给体系。

第七条 培训基地建设项目应选择场地、区域等条件成熟的公共实训基地、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龙头企业、大型易地搬迁安置点及政府闲置场地等。原则上每个县(区)建设一个培训基地。

第八条培训基地培训场所和设施设备符合国家环保、消防、劳动安全等方面标准。培训实施设备总值达到该基地建设方案要求。特色专业主要实训设备具有一定先进性。

第九条 省级培训基地培训场所和设施设备能满足年培训技能人才1000人次以上需求;市(州)级别培训基地培训场所和设施设备能满足年培训技能人才800人次以上需求;县(区)级培训基地培训场所和设施设备能满足年培训技能人才500人次以上需求。

第十条 各级培训基地紧扣属地重点产业设置职业(工种),做到特色工种与实用工种相结合。省级培训基地具有1-3个特色专业(职业、工种)相匹配的教学资源,开设培训专业(职业、工种)不超过10个;市(州)级培训基地具有1-2个以上特色专业(职业、工种)相匹配的教学资源,开设培训专业(职业、工种)不超过8个;县(区)级培训基地具有1个以上特色专业(职业、工种)相匹配的教学资源,开设培训专业(职业、工种)不超过5个。

第十一条 各级培训基地应建立完善的师资队伍和培养机制,有满足培训需要的稳定的专、兼职教师队伍,有科学合理的师资培养规划和实施方案,重视专业(职业、工种)带头人和骨干教师队伍建设。省级培训基地师生比为1:20-1:25,高级实习指导教师和具有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教师占实训教师总数的15%以上;市(州)级培训基地师生比为1:25-1:30,高级实习指导教师和具有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教师占实训教师总数的10%以上;县(区)级培训基地师生比为1:30-1:35,高级实习指导教师和具有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教师占实训教师总数的5%以上。

第十二条 各级培训基地应构建与所建专业(职业、工种)培养技能人才需求相适应的培训课程体系。建立与技能人才培养需求相适应的培训教材的开发机制。各专业(职业、工种)培训教材以工作任务为导向、以学员职业能力提升为核心,体现专业(职业、工种)学习和工作实践紧密结合的特征。

第十三条符合培训基地申报条件并拟申报的项目,须按要求填报《贵州省职业技能培训基地项目申报表》(附件1),并制定培训基地建设实施方案。

第十四条 培训基地项目评审应按照以下程序开展:

(一)省级培训基地评审。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申报条件要求,遴选推荐省级培训基地候选项目报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各地推荐培训基地建设项目综合情况和各项指标进行综合研判,确定省级培训基地建设项目。

(二)市(州)级、县(区)级培训基地评审。各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申报条件要求,组织专家开展本地区培训基地初评、遴选工作,确定候选项目报送市(州)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市(州)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各县(区)推荐培训基地候选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复审,对培训基地建设的综合情况和各项指标进行综合研判,确定培训基地建设项目,并向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备。

在评审和遴选工作中,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原则,要严格把握标准、规范操作程序,确保申报项目符合条件。对申报材料弄虚作假或存有不实情况的,一经核实,将取消其申报资格。

第三章 培训基地管理

第十五条 培训基地项目管理按照分级管理原则:

(一)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适时对各级培训基地建设及运营情况进行评估。对运营成效不好或已停滞开展技能人才培养工作的基地,视情节轻重采取通报批评或扣减、收回、暂停、冲抵资金支持等措施。

(二)地市(州)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健全属地建设培训基地的考核、检查及监督制度。定期对培训基地建设情况、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对培训基地运行存在问题督促整改。

(三)县(区)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加强对属地建设培训基地的业务指导。县(区)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牵头基地建设工作,指定专人负责培训基地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培训基地建设项目可由一家单位单独建设或由多家单位共同建设,建立规范的培训管理、财务管理、资产管理、运营管理等制度,项目档案及相关资料完整,具有较强的管理能力和高效的组织管理体系。设有专门组织机构负责项目的管理和协调,人员分工明确,责任到人。

第十七条 培训基地各类资金使用严格按照项目《贵州省职业技能培训基地项目申报表》及各培训基地建设实施方案中预算安排执行。培训基地建设项目要单独建账,实行专款专用,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财务管理落实到位,确保资金安全和效益。

第十八条 各级培训基地要建立完善“校企合作”培养机制,聘请企业高级技师、技师或专业技术人员担任指导教师。省级培训基地与3家以上大、中型企业建立稳定的合作关系,有3个以上专业(职业、工种)与合作企业共同研究确定课程设置、培养计划、师资建设、研发课题和培训实习方案;市(州)级培训基地与2家以上大、中型企业建立稳定的合作关系,有2个以上专业(职业、工种)与合作企业共同研究确定课程设置、培养计划、师资建设、研发课题和培训实习方案;县(区)级与1家以上大、中型企业建立稳定的合作关系,有1个以上专业(职业、工种)与合作企业共同研究确定课程设置、培养计划、师资建设、研发课题和培训实习方案。

第十九条 将基地建设情况纳入“贵州省实名制系统”管理,通过数字赋能加强对培训基地的建设、运营、管理、评估等全过程、全流程进行管理,全面体现培训基地的成效。

第二十条 培训基地按年度开展项目建设及管理总结并形成年度工作总结,于每年12月上旬报属地县(区)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县(区)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收集汇总辖区内培训基地年度工作总结于每年12月中旬报市(州)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市(州)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收集汇总辖区内培训基地年度工作总结于每年12月底前报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第四章 培训基地运营

第二十一条 培训基地经营运行遵循其公益性原则,不以商业营利为目的,加大对公共就业服务的投入,包括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就业训练、社区就业岗位开发服务和其他服务内容。

第二十二条 培训基地有明确的运营方案,应包括运营组织机制、师资安排、经费保障、培训生源、工种设置、培训课程、培训形式、管理制度、考核评估等,构建成较为完备、系统的技能人才培训体系。

第二十三条 通过建设培训基地,增强规模化、系统化、个性化培训技能人才的能力,建设经验在本区域技能人才培训领域发挥示范作用。培训基地投入运营后,省级培训基地年培训1000人次以上;市(州)级培训基地年培训800人次以上;县(区)级培训基地年培训500人次以上。

第二十四条 建立职业技能培训基地项目绩效评估机制,每年年底,由基地所在地县(区)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对建成挂牌的基地开展项目绩效评估,并填报《贵州省职业技能培训基地项目绩效评估表》(附件2),并将评估结果逐级上报。

第二十五条 培训基地总结技能人才培训的基本规律和科学方法,提炼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的经验和做法,并做好推广宣传。

第二十六条 支持各培训基地建立培训基地联盟,将各方面培训资源高效整合,通过在项目建设、设施设备、师资建设、课程开发、培训项目、评价认定、开展竞赛等方面开展多样性交流合作,实现优质资源共享。

第二十七条培训基地可承接各级人社部门、农业农村部门、应急部门等组织的政府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任务。培训基地纳入定点培训机构遴选范围,通过备案制开展政府补贴性培训。

第二十八条 培训基地通过与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龙头企业及其他培训机构开展合作,共享培训师资、设施设备,有效降低运营成本。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培训基地培训工种设施设备成本等因素,分类分档给予资金支持。相关资金从职业技能提升专账资金中列支,资金使用范围具体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省级财政部门结合实际情况,按照现行规定确定。

第三十条 优先推荐开展培训质量高、促进就业效果好、公共就业服务优的培训基地申报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指导手册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1

贵州省职业技能培训基地

项目申报表

   申报单位 XX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项目名称      XX职业技能培训基地                      

建设方向                           

项目地点      XX市(州)XX县(区)       

填 表 人                          

填表时间                        

填 写 要 求

一、请按照要求,如实填写,仔细核对。

二、须制定项目建设总体目标,并按月细化建设步骤,要有可量化的考核指标和经费预算。

三、填写内容文字要准确简练,内容要重点突出,数字要精准无误。


项目建设

主体

属性

政府办

行业、企业办

□其它

项目建设

方式

单独建设共同建设

项目建设

合作单位

名称

合作事项

项目使用

单位

项目建设

地址

XX市(州)XX县(区)

项目建设背景概述

项目

建设

目标

现有

基础

条件

建设

方法

路径

xxxx--xxxx

开工建设

……

xxxx--xxxx

竣工并投入使用

项目

经费

保障

项目总投资XX万元。其中,申请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资金支持XX万元,市(州)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匹配资金XX万元,……渠道筹集资金XX万元。

并附资金使用计划明细。







附件2:贵州省职业技能培训基地项目绩效评估表(定稿).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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