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
厅各相关处室(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根据《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审批标准
对申请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单位的资质开展实质性审查,严把行政许可“入口关”:在注册资本方面,确保实缴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200万元;在场所设施方面,经营场所地址真实,与开展业务相适应,并配备电脑、打印机、复印机、电话、网络设备、网络服务和劳务派遣业务管理方面的信息管理系统等基本设施;在管理制度方面,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纪律等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的制度健全规范,制订拟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样本等;在专职管理人员方面,引导劳务派遣机构配备劳动关系协调员、人力资源管理师等与劳务派遣业务相关的专业管理人员。
许可机关决定受理申请的,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许可机关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二、优化劳务派遣行政许可政务服务
按照国务院“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民化”的部署和省政务服务中心“一网通办”要求,在受理申请劳务派遣行政许可事项时,对行政相对人已经提交并且能够通过信息化手段调取的材料,或者能够通过数据互认共享手段获取的其他单位的证明材料,不得要求行政相对人另行提供。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证明材料,不得要求行政相对人提供。要明确具体责任部门、具体负责同志专人负责劳务派遣名录库相关信息的管理、校对、更新维护等工作,及时准确上传更新劳务派遣名录库,防止出现更新不及时、劳务派遣单位信息不全面、不准确等问题。
三、实行劳务派遣行政许可退出机制
加强对劳务派遣经营资质的抽查核验,对经核实提交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实缴注册资本低于200万元、资质条件与开展业务不相适应等不符合劳务派遣许可法定条件的,依法责令限期整改、撤销、吊销、注销经营许可。对逾期不提交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提交虚假劳务派遣年度经营情况报告,或年度经营报告核验结果不合格,经责令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不予延续经营许可;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在一个行政许可期限内受到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不予延续经营许可;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依法办理注销手续。
四、加强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监督管理
(一)落实年度经营情况报告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提交上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可通过资料审核、参保信息比对、单位经营状况核查等方式,对劳务派遣单位经营情况开展年度报告核验。根据核查情况,将年度报告核验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无业务三个档次,实行分级管理。对报送年度报告材料齐全,佐证真实充分,业务经营合法合规,申报被派遣劳动者情况客观真实,劳务派遣员工工资待遇符合法律规定,可以评为“合格”。具有以下情形之一,可以评为“不合格”:未在规定时限内报送上一年度经营情况报告的;所报送年度报告材料严重不符合规定要求,缺少佐证材料,未能充分反映年度业务发展情况的;在年审工作中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的;经营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或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因违法经营,受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市场监管、税务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其他严重违规情形。有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但没有从事派遣业务的,为“无业务”。每年5月底前将年度核验结果在本级人社部门官方网站上公布,并载入企业信用记录。
(二)加大执法检查力度
充分运用“互联网+监管”,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通过日常巡查、专项检查、举报投诉专查等方式,对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规定、履行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日常监管中发现劳务派遣单位涉嫌虚开发票、冒用公民信息进行个人所得税申报、不依法为被派遣劳动者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审计机构出具虚假审计报告行为等违法线索的,及时通报税务、审计等相关部门。
(三)强化跨地区监管
加强与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信息比对,全面掌握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设立分、子公司和派遣劳动者情况。对劳务派遣单位异地分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及时将查处情况告知劳务派遣单位注册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监测到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大量派遣劳动者的,劳务派遣单位注册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时告知劳务派遣实际用工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纳入当地监管范围,共同做好劳动者权益维护工作。
(四)压实监管责任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结合各项工作职能,充分考虑劳务派遣用工的特殊形式,在规范业务流程、落实资金补贴、强化资金监管等方面,进一步堵塞漏洞、防范风险。要强化劳动关系、劳动保障监察、社会保险、调解仲裁等职能部门的协调配合和信息共享,形成工作合力,落实监管责任。劳动关系部门要依法规范劳务派遣行政许可行为,强化劳务派遣单位行政监督,加强劳务派遣机构和用工单位用人用工管理,稳定劳动关系。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要加大行政执法力度,依法查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违反《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违法行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严格检查劳务派遣单位参保登记、员工增减、待遇支付等环节,督促劳务派遣单位及时为劳动者办理参保登记,严查漏保骗保行为。调解仲裁管理部门要充分发挥调解服务平台和相关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作用,积极将劳务派遣用工矛盾调处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对涉及劳务派遣相关劳动争议仲裁案件及时立案、快速审理、依法结案。
附件:劳务派遣经营许可、变更、延续、注销等办事指南
2024年10月15日
(联系人:劳动关系处:魏杨洋,联系电话:0851-85837288)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各市(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附件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变更、延续、注销等
办事指南
一、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所需资料
1.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
2.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登记通知书》;
3.公司章程以及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者财务审计报告;
4.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以及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办公设施设备、信息管理系统等清单;
5.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6.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包括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纪律等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的规章制度文本;拟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样本。
二、劳务派遣经营变更申请所需资料
1.劳务派遣经营变更申请书;
2.变更单位名称的,需提供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登记通知书》;变更公司住所的,需提交变更后住所使用相关文件,如涉及公司迁移,还需提交加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印章的市场主体迁移申请书;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法定代表人免职文件和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股东会决议、股东决定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新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变更注册资本的,需提供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财务审计报告。
3.原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正、副本原件(实行电子证照后可不提供)。
三、劳务派遣经营延续申请所需资料
1.劳务派遣经营延续申请书;
2.劳务派遣单位延续申请情况说明(遵守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许可实施办法和劳务派遣暂行规定情况,缴纳社会保险情况,工资支付情况,年度核验及受行政处罚情况等);
3.劳务派遣单位三年来经营情况报告书;
4.原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正、副本原件(实行电子证照后可不提供)。
四、劳务派遣经营注销申请所需资料
1.劳务派遣经营注销申请书(应说明注销理由);
2.《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正本和副本原件(实行电子证照后可不提供);
3.关于处理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及其社会保险权益等情况的书面报告(应说明解除或终止被派遣劳动者劳动关系的人数、支付经济补偿金标准及数额、被派遣劳动者社会保险费缴纳及其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等情况)。依法处理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及其社会保险权益等情况的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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