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文件已废止)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贵州省交通运输厅 贵州省水利厅
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实名制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黔人社发〔2019〕13号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贵安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规划建设管理局、农林水务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及《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发〔2016〕32号),参照《住房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市〔2019〕18号)规定,现将《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实名制管理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实名制管理的实施意见
2019年8月5日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2019年8月5日印发
共印20份
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实名制管理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发〔2016〕32号)等文件精神,参照《住房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市〔2019〕18号)规定,加强欠薪源头治理,根治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快推进全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实名制管理(简称“农民工实名制”)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决策部署,紧紧围绕农民工劳动所得和施工企业合法权益,坚持以大数据信息技术为支撑,大力推行“互联网+监管”模式,创新执法监管方式,完善监管制度,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加强源头治理、系统治理、综合治理、依法治理,健全治理欠薪长效机制,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劳动报酬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工作目标。确保在2019年底前,实现对全省范围工程建设领域在建工程项目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全覆盖。
二、落实责任
(三)压实各级政府属地管理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内农民工实名制工作负总责,建立并落实由政府负责人牵头、相关部门具体落实农民工实名制工作的责任机制,切实把农民工实名制工作纳入年度重点工作,督促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辖区内涉及用工的在建工程项目进行排查和定期督查,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进行考核和监督,确保辖区内在建工程项目用工实名制管理实现全覆盖。对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工作不重视、工作推进严重滞后的,省农民工工作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领导小组及时进行通报并约谈。
(四)严格落实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管责任。各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领导小组牵头抓总,负责统筹协调开展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工作。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能源、铁路、电力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督促落实本行业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工作,充分发挥行业主管部门监管职能,落实监管责任,负责对行业所监管工程项目落实实名制管理和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清欠工作。针对政府性工程项目,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严格落实国务院《政府投资条例》等相关规定,加强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立项、审批、资金等情况的监管。上级行业主管部门对下级行业主管部门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对监管责任不落实、组织工作不到位的行业主管部门,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五)严格落实建设单位责任。建设单位应与总承包企业(包括:工程总承包企业、施工总承包企业及依法与建设单位直接签订合同的专业承包企业,下同)依法签订承包合同时应当约定实施农民工实名制管理的相关内容,督促总承包企业认真落实农民工实名制管理的各项措施,及时将农民工工资款拨付至总承包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工资专用账户上,账户余额不足的由建设单位补足。对建设单位不按时拨付农民工工资款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致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视为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依照《贵州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责令建设单位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先行垫付的数额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建设单位未履行上述职责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未解决的,纳入建设单位诚信评价体系不良记录,并暂缓其新开工项目报建工作。
(六)严格落实总承包企业的责任。总承包企业对所承接的工程项目农民工实名制管理负总责,要制定本企业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确保每个施工项目现场配备专职劳资专管员,负责施工现场农民工实名制信息登记、核实、上传等工作。必须开设工资专用账户,实行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并根据考勤记录等核算编制并经农民工签字确认的工资支付表,委托银行通过开设的工资专用账户代发农民工工资。总承包企业未按要求开设工资专用账户致使建设单位无法将工资款拨付至专用账户上从而导致不能按月足额发放农民工工资的,总承包企业承担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全部责任;对于总承包企业未按规定落实农民工实名制管理的工程建设项目,视为安全措施不到位,由行业主管部门约谈总承包企业负责人并限期整改。整改期限内未整改到位或未整改的,由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安全措施不到位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纳入从业单位信用评价体系不良记录。
(七)严格落实建筑用工企业责任。建筑用工企业(包括使用自有建筑工人的总承包企业、建筑劳务企业和专业作业企业,下同)对所招用的农民工实名制管理负直接责任,必须与招用的农民工先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开展农民工实名登记,对其进行基本安全培训,方可允许其进入施工现场从事与建筑作业相关的活动。要制定本企业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在施工项目现场指定专人负责本企业派出的农民工的日常管理,及时对本企业农民工信息进行采集、核实和更新,配合总承包企业做好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工作,在施工项目现场醒目位置设立劳动维权告示牌,同时按月及时制定工资表报送总承包企业,委托总承包企业通过工资专用账户按月足额代发农民工工资。对未严格落实上述农民工管理制度的,将依法依规追究总承包单位和用工企业的责任。
(八)严格落实监理单位责任。监理单位要将农民工实名制管理纳入监理工作范畴,监督总承包企业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工作落实情况,并在监理日志中予以记录,以备各级行业主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日常监督检查中进行抽查。对总承包企业未按规定落实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工作的,发出监理通知书,要求限期整改。对总承包企业逾期未整改的,向建设单位和负责该工程建设项目监管的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三、推进措施
(九)推进农民工实名制数据信息共享。建立完善农民工实名制基础数据、信息系统平台建设标准,实现省农民工大数据平台、行业主管部门数据平台、金融机构、第三方数据服务公司、施工企业以及市、县等信息系统间数据接口横向、纵向互联互通,确保农民工实名制信息数据传输顺畅、信息共享及时。相关部门要按照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台账管理和汇总制度要求,适时归集、汇总、上传农民工实名制管理信息。总承包企业及施工企业要严格按要求及时记录、上传农民工实名制管理信息。负责代发农民工工资的银行应当及时向农民工实名制管理信息平台传输银行代发工资信息。
(十)强化实名制管理数据质量监督。总承包企业及施工企业要及时配备满足农民工实名制数据采集、传输等需要的设备。省农民工工作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月对各市(州)上传的农民工实名制管理数据信息情况进行一次通报,各市(州)对通报的问题要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企业数据信息不全、数据质量不高、弄虚作假、漏报瞒报等违规行为,应予以纠正、限期整改。属地相关部门要加强对第三方数据服务公司监管,发现其信息传输不及时、后续服务不到位的,相关部门要及时责令其整改,情节严重的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同时,根据行业主管部门的考核情况,按照优胜劣汰原则,将对其严格限制。
(十一)建立并实施奖惩机制。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大政策优惠力度,建立激励机制,严格落实诚信体系制度。对于切实落实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并长期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建筑企业在招标投标、企业资质升级、增项、评优评先等方面采取激励措施,给予优先支持。开展了实名制管理的建筑企业,未发生工资拖欠,当年新开工项目按相关规定进行申请免予存储工资支付保障金。对开展了实名制管理且没有被记录为较严重失信或严重失信等级的建筑企业,可同意用保函代替存储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障金。针对未开展农民工实名制管理,且存在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工程项目,经有关部门责令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将依法依规严肃追责、问责,降低企业资质、适当提升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障金存储比例等方式进行处理,并将相关不良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通过各行业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布,加大失信联合惩戒力度。
四、保障措施
(十二)加强组织领导。省农民工工作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领导小组将建立贵州省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工作专班,负责全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工作的指导、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市(州)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决策部署及文件精神,具体抓实、抓好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工作,督促县(市、区)对农民工实名制管理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十三)强化监督考核。各级政府及相关责任部门应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建设工程项目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落实情况的日常检查。属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的工程建设项目,将农民工实名制管理的落实情况列入标准化工地考核内容,新增考核项目,作为项目标准化和企业标准化考核关键项,主要从实名制建立使用情况、数据互联共享情况及银行代发情况等方面实施考核。省农民工工作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领导小组将各地推进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工作纳入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增加考核分值权重,层层传导工作压力。
(十四)强化培训和宣传。各市(州)要积极开展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培训工作,定期组织项目建设单位、总承包企业、建筑用工企业、监理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劳资专管员等进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有关的培训。同时,采取多形式开展宣传活动。
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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