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
根据《国务院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2019年度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细则〉的通知》(国治欠办发〔2019〕2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黔府办发〔2018〕4号)有关规定,现印发《贵州省2019年度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细则》,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农民工工作暨保障农民工工资
支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代章)
2019年11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贵州省2019年度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细则
类别 |
年度考核项目 |
评分项目 |
考核方式及评分说明 |
主要考核对象 |
考核 |
一、加强组织领导 |
(一)落实市(州)政府牵头负责、县级政府具体负责的工作机制 |
1.落实由政府负责人担任召集人的协调机制,定期研究会商根治欠薪工作。 |
通过查看相关会议记录及图片资料评定。 |
市(州)人民政府 |
0.5 |
2.制定本地区根治欠薪年度工作计划并进行总结。 |
通过查看相关文件资料评定,工作计划应当明确各部门责任分工、成果形式和完成时限。 |
市(州)领导小组 |
0.5 | ||
(二)市(州)政府对下级政府、本级职能部门根治欠薪工作进行考核 |
3.制定对下级政府的年度考核办法(细则)、考核方案并组织实施,按规定通报考核结果并督促问题整改。 |
通过查看相关考核文件资料评定,考核指标应明确属地和部门责任,未通报考核结果扣0.5分,未督促整改扣0.5分。 |
市(州)人民政府及领导小组 |
1.5 | |
4.将根治欠薪工作纳入对下级政府考核评价指标体系。 |
通过查看相关考核文件资料及考核结果印证资料评定。 |
市(州)人民政府 |
0.5 | ||
(三)市(州)政府对下级政府根治欠薪工作进行督促指导 |
5.市(州)政府依规对下级政府根治欠薪工作进行督促指导。 |
通过查看相关文件资料及督查记录评定。督查须符合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统筹规范督查检查考核工作的通知》规定。 |
市(州)人民政府及领导小组 |
1 | |
(四)市(州)政府建立并落实根治欠薪工作问责制度 |
6.建立并落实根治欠薪工作问责制度。 |
通过查看相关文件资料及问责记录评定。 |
市(州)人民政府 |
2 | |
(五)市(州)级政府加强根治欠薪工作宣传 |
7.市(州)级以上新闻媒体对根治欠薪重要会议、专项执法行动、大型活动均开展宣传报道,报道次数平均每季度不少于1次。 |
通过查看相关宣传资料评定。 |
市(州)领导小组办公室 |
0.5 | |
8.通过现代传媒手段,不断创新根治欠薪及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宣传方式。 |
通过查看政府门户网站开设根治欠薪工作专栏,开通微博、微信等渠道宣传的相关内容进行考核。 |
市(州)领导小组办公室 |
0.5 | ||
9.按要求及时报送根治欠薪宣传稿件。 |
通过查看相关宣传资料评定。 |
市(州)领导小组办公室 |
0.5 | ||
10.积极做好欠薪惩戒宣传工作,对欠薪“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黑名单”)、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等典型案例及时宣传并曝光。 |
通过查看相关宣传资料评定。 |
市(州)领导小组办公室 |
0.5 | ||
类别 |
年度考核项目 |
评分项目 |
考核方式及评分说明 |
主要考核对象 |
考核 |
二、工程建设领域欠薪源头治理 |
(六)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改进建设领域工程款支付管理 |
11.工程建设领域行业主管部门落实行业监管责任,规范工程建设领域市场秩序,依法查处违法发包、转包或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 |
采取自查与随机抽查工程项目相结合的方式评定,发现违法发包、转包或违法分包等行为1起扣0.5分,扣完为止。 |
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 |
2 |
12.推行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落实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指导意见》(建市〔2019〕68号)规定。 |
采取自查与随机抽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进行评定,发现未办理工程担保手续1起扣0.5分,扣完为止。 |
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 |
2 | ||
13.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 |
采取自查与随机抽查工程项目相结合的方式评定,发现未按合同约定计量周期或工程进度进行结算并支付工程款1起扣0.5分,扣完为止。 |
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发展改革等行业主管部门 |
1 | ||
14.主管部门落实不得批准长期拖延工程款结算或拖欠工程款的建设单位新项目立项、开工建设的规定。 |
采取自查与随机抽查工程项目相结合的方式评定。发现未按规定落实1起扣0.5分,扣完为止。 |
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发展改革等行业主管部门 |
1 | ||
15.对于未履行工程款支付责任的建设单位,主管部门将其不良行为记入不良记录。 |
查看相关记录,发现应记录未记录的1起扣0.2分,扣完为止。 |
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发展改革等行业主管部门 |
1 | ||
(七)加强政府投资工程项目过程监管 |
16.审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主管部门严格审查资金筹措方案,建设资金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可研报告。 |
采取自查与随机抽查工程项目相结合的方式评定,发现违规审批1起扣0.5分,扣完为止。 |
发展改革、财政及其主管部门 |
1 | |
17.加强政府投资工程项目资金监管,按规定及时拨付财政资金,从源头上预防因拖欠工程款导致的欠薪。 |
随机抽查工程项目评定,发现未按规定落实的,每发现1起扣0.5分,扣完为止。 |
财政、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主管部门 |
2 | ||
18.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严禁施工企业带资承包。 |
随机抽查工程项目评定,发现未按规定落实1起扣0.5分,扣完为止。 |
发展改革、财政及建设单位 |
2 | ||
类别 |
年度考核项目 |
评分项目 |
考核方式及评分说明 |
主要考核对象 |
考核 |
三、工资支付保障制度 |
(八)健全欠薪预警监控机制 |
19.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网络化”管理实现全覆盖。 |
按照省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网络化”考核方案评定得分。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1 |
20.建立并完善欠薪预警系统,根据市场监管、税务、银行、水电供应等部门和单位提供的监管信息和企业经营相关指标变化,定期研判,及时预警并做好防范。 |
定期研判并发出欠薪预警信息得0.5分,采用信息化手段动态监控的再得0.5分。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能源及相关部门 |
1 | ||
21.实现市级城市建设工程项目工资支付监控信息化管理,共享工程建设领域建筑工人实名制系统数据。 |
通过自查与随机抽查工程项目进行线上数据比对评定,发现用工实名制管理数据未及时上传共享1起扣0.5分,扣完为止。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及相关部门 |
2 | ||
(九)落实按月足额支付工资规定 |
22.在建工程项目按月足额支付工资实现全覆盖。 |
采取自查与随机抽查工程项目评定,凡发现1个工程项目未按月足额支付工资的扣0.5分,扣完为止。 |
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 |
3 | |
(十)加强劳动用工管理,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实名制管理 |
23.根据《司法部关于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认真做好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有关问题的意见》(司法〔2019〕2号)规定,在2019年底前,集中开展农民工劳动合同普查与体检。 |
查看相关工作资料,未开展农民工劳动合同普查与体检工作的,此项不得分。 |
司法部门 |
1 | |
24.在建工程项目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实现全覆盖。 |
采取自查与随机抽查工程项目进行线上数据比对评定,凡发现1个工程项目未落实农民工实名制管理的,此项不得分。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 |
3 | ||
25.本地区市、县级农民工实名制大数据平台、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实现互联共享,并与全省农民工实名制大数据平台、建筑工人管理服务平台对接,并适时更新实名制管理数据信息。 |
采取信息系统线上数据比对、随机抽查、投诉举报案件倒查等方式评定,本地区实名制管理信息在全省农民工实名制大数据平台、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中实时更新率在80%以上得2分,50%—80%得1分,50%以下不得分。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 |
2 | ||
26.落实建设工程项目劳资专管员制度。 |
随机抽查工程项目劳资专管员聘用的相关资料,发现未落实劳资专管员制度1起扣0.2分,扣完为止。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 |
1 | ||
27.本地区建设工程项目入库率、人员劳动合同签订与登记情况。 |
按照本地区建设工程项目农民工实名制管理服务平台项目数占本地发放施工许可项目数比例计分:80%以上得4分,60%—80%得2分,60%以下不得分;房屋市政类在建工程项目工人签订劳动合同或未进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平台登记的,其他领域在建工程项目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每发现1起扣0.2分,扣完为止。 |
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4 | ||
类别 |
年度考核项目 |
评分项目 |
考核方式及评分说明 |
主要考核对象 |
考核 |
三、工资支付保障制度 |
(十一)落实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制度 |
28.建设工程项目开设专用账户情况。 |
采取自查与随机抽查工程项目进行评定,发现未落实专用账户制度1起扣0.5分,扣完为止(同时扣除第29项、30项相应分值)。 |
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 |
1.5 |
29.建设单位按时足额向总包单位专用账户拨付资金。 |
采取自查与随机抽查工程项目进行评定,发现建设单位未按时足额向总包单位专用账户拨付资金1起扣0.5分,扣完为止。 |
主管部门及建设单位 |
1.5 | ||
30.总包单位通过专用账户委托银行直接向农民工发放工资。 |
采取自查与随机抽查工程项目进行评定,发现项目总包单位未通过专用账户委托银行直接向农民工发放工资1起扣0.5分,扣完为止。 |
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 |
2 | ||
31.对在建工程项目专用账户设立、使用情况依法进行检查。 |
查看相关检查记录,未开展检查工作的此项不得分。 |
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 |
1 | ||
(十二)落实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 |
32.在建工程项目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执行情况。 |
采取自查与随机抽查工程项目进行评定,发现未按规定存储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障金1起扣0.2分,扣完为止。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 |
1 | |
33.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障金存储变动情况应及时录入信息系统。 |
采取随机抽查工程项目与贵州省劳动监察子系统信息比对相结合的方式评定,发现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障金存储变动情况未及时录入信息系统1起扣0.2分,扣完为止。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1 | ||
34.落实《贵州省建设工程保函存储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障金暂行办法》的情况。 |
随机抽查工程项目或接到投诉发现符合银行保函存储工资保障金未获批准的1起扣0.5分,扣完为止。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1 | ||
(十三)落实清偿欠薪责任 |
35.招用农民工的企业承担直接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主体责任;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承担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的责任;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承担因违法发包、转包或违法分包及挂靠造成欠薪的清偿责任。 |
通过自查与随机抽工程项目进行评定,发现未落实相关规定或违规行为1起扣0.5分,扣完为止。 |
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 |
2 | |
(十四)落实施工现场维权公示牌制度 |
36.按黔府办发〔2016〕32号文件规定,所有在建工程项目按标准在施工现场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 |
通过随机抽查在建工程项目评定,发现未落实维权公示牌制度1起扣0.2分,扣完为止。 |
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能源等行业主管部门 |
1 | |
四、工资支付诚信体系 |
(十五)加强工资支付诚信体系建设,落实失信联合惩戒 |
37.按规定组织开展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工作。 |
未开展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公布的不得分。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1 |
38.按规定开展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A、B、C、D四级评价工作。 |
未开展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评价工作的不得分。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1 | ||
类别 |
年度考核项目 |
评分项目 |
考核方式及评分说明 |
主要考核对象 |
考核 |
四、工资支付诚信体系 |
(十五)加强工资支付诚信体系建设,落实失信联合惩戒 |
39.按规定开展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认定工作。 |
经核查发现应纳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未纳入1起扣0.2分,扣完为止。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1 |
40.按规定向信用信息平台推送欠薪信息、实现信用信息互认共享。 |
未按规定向信用信息平台推送欠薪信息、实现信用信息互认共享的,此项不得分。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1 | ||
41.落实欠薪联合惩戒机制,并及时反馈联合惩戒情况。 |
未落实欠薪联合惩戒机制的不得分,未及时反馈联合惩戒情况一次扣0.2分,扣完为止。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 |
1 | ||
42.按规定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报送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 |
通过查看相关资料进行评定,未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报送的扣0.2分。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1 | ||
43.按规定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报送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案件。 |
通过查看相关资料进行评定,未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报送的扣0.2分。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1 | ||
44.工程建设领域行业主管部门将本行业发生的欠薪情况纳入同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
采取自查与随机抽查工程项目进行评定,发现欠薪情况未纳入同级信用信息平台1起扣0.2分,扣完为止。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 |
1 | ||
五、依法处置欠薪案件 |
(十六)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查处欠薪行为 |
45.畅通举报投诉渠道,落实举报投诉案件省级联动处理机制。 |
通过查阅平台相关记录资料进行评定。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1 |
46.加大对网络投诉举报、上级转办、督办欠薪案件的处理,并按时上报处理情况。 |
通过查阅欠薪案件转办、督办资料进行评定。未及时办理回复1件扣0.2分,扣完为止;同一案件线索未及时处理被上级2次及以上转办、督办1件扣0.5分,扣完为止。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3 | ||
47.落实“双随机”抽查和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执法检查机制,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多部门联合专项检查。 |
考核市(州)级建立“双随机”抽查“一单两库”;日常巡视检查落实情况及工作开展情况,未开展联合专项检查的不得分。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 |
1 | ||
48.落实《关于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加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办理工作的通知》,建立重大案件分级督办制度,及时审查移送的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对符合立案的及时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采取自查与随机抽工程项目评定,发现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应立案未立案、应审查未审追究刑事责任1件扣0.5分,扣完为止。 |
公安、检察院、法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2 | ||
类别 |
年度考核项目 |
评分项目 |
考核方式及评分说明 |
主要考核对象 |
考核 |
五、依法处置欠薪案件 |
(十六)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查处欠薪行为 |
49.落实欠薪快裁快审制度。 |
采取自查与随机抽查工程项目进行评定,未落实欠薪快裁快审制度的此项不得分。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法院 |
1 |
50.落实对被欠薪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制度。 |
采取自查与随机抽查进行评定,未对被欠薪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制度不得分。 |
司法、工会部门 |
1 | ||
51.工程建设领域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督办本领域因挂靠承包、违法分包、转包、拖欠工程款等造成的欠薪案件,并把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给转交或移送线索或证据的相关部门。 |
采取自查与随机抽工程项目进行评定,发现因挂靠承包、违法分包、转包、拖欠工程款等造成的欠薪案件,主管部门未把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给转交或移送线索或证据的相关部门1件扣0.2分,扣完为止。 |
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 |
2 | ||
(十七)治欠成效 |
52.本地区欠薪问题发生和解决情况。其中,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案件按期结案率达96%以上,其他行业主管部门督办案件结案率达95%以上。 |
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案件和其他行业主管部门督办案件结案率达到要求的各得1分。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行业主管部门 |
2 | |
53. 2019年10月底前发生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欠薪案件在2019年底前全部清零。 |
采取自查、随机抽查、投诉举报案件倒查等方式进行评定,未按期完成清零任务的,此项不得分。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财政等行业主管部门 |
5 | ||
54. 2019年10月底前发生的国企项目欠薪案件在2019年底前全部清零。 |
采取自查、随机抽查、投诉举报案件倒查等方式进行评定,未按期完成清零任务的,此项不得分。 |
国资、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财政等行业主管部门 |
3 | ||
(十八)欠薪案件稳控化解。 |
55.因欠薪引发进京上访、20人以上到省群访或者50人以上群体性事件。 |
通过查看相关记录及资料进行评审,每发生1起扣1分,扣完为止。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行业主管部门 |
4 | |
56.因欠薪引发极端事件并造成严重后果。 |
通过查看相关记录及资料进行评审,经核查发现1起因欠薪引发极端事件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此项不得分。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行业主管部门 |
4 | ||
57.因欠薪被相关媒体曝光并造成一定影响。 |
通过查看相关记录及资料进行评审,经核查发现被相关媒体炒作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1起扣0.5分,扣完为止。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2 | ||
58.依法打击以非法手段讨薪或以讨薪为名讨要工程款涉及的违法犯罪行为。 |
每发现1起恶意讨薪案件未依法打击扣0.5分,扣完为止。 |
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1 | ||
类别 |
年度考核项目 |
评分项目 |
考核方式及评分说明 |
主要考核对象 |
考核 |
六、加强执法能力建设 |
(十九)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央编办 财政部关于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能力建设的意见》 |
59.市、县两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使用规范的机构名称。 |
经核查发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名称不规范此项不得分。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1 |
60.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承担人社部门综合执法职能。 |
根据制定相关规定、开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综合执法的情况评定。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1 | ||
61.保障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经费,且可以用于法律法规宣传、执法装备购置及维护、劳动保障监察员培训的情况。 |
本地区各级劳动保障监察经费没有足额保障,有专项执法经费但不能用于法律法规宣传、执法装备购置及维护、劳动保障监察员培训不得分。 |
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0.5 | ||
62.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执法用车配备情况。 |
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无执法用车且无保障措施的不得分。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0.5 | ||
63.工作服装配置情况。 |
未配置工作服装的不得分。(考核时劳动保障监察员需着装接受考核)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0.5 | ||
64.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规范化建设。 |
通过自查与随机抽查案卷评定,发现案件执法程序不规范、适用法律法规不准确、案卷管理不规范1起扣0.5分,扣完为止。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1.5 | ||
七、基础统计台账建设 |
(二十)建立欠薪台账及统计工作 |
65.上报统计报表、调查表、排查表等情况。 |
统计上报不准确、不及时,发现漏报、错报、瞒报1次扣0.2分,扣完为止。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2 |
66.建立本地区建设工程项目台账和欠薪情况台账,如实上报省农民工工作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并适时更新。 |
通过随机抽查或网络举报投诉案件倒查等方式进行核实,发现未纳入台账监管1个项目扣0.2分,扣完为止。建设工程项目承包合同价达100万元或施工期限达6个月及以上的在建工程项目,必须纳入农民工实名制平台监管;其他建设工程项目应分行业建立台账进行动态监管。 |
市(州)人民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 |
3 | ||
合计 |
100 |
注:1.以上“市(州)领导小组”为“市(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领导小组(机构)”简称;
2.各市(州)人民政府含贵安新区管委会。
抄送:省农民工工作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省农民工工作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9年11月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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