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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搞好仲裁裁决与司法调处实用法律法规的相互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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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搞好仲裁裁决与司法调处实用

法律法规的相互衔接

 

前言:随着普法力度的不断加大,劳动者维权意识逐步提高,劳动争议案件明显呈上升趋势。为了在今后工作中更好地开展案件调处工作,准确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如何搞好仲裁裁决与司法调处实用法律法规的衔接尤为重要,而《关于如何搞好仲裁裁决与司法调处实用法律法规衔接的调研报告》中“司法调处”,应作狭义理解,仅指立案前和立案后的调解。立案前的调解,又称案外调解;立案后的调解,又称案内调解。

 

一、当事人申请仲裁维权现状分析

   (一)普法力度的加强进一步提高了劳动者的法律意识。近年来,我县仲裁院结合“六五普法”工作要求,积极参加“法制宣传月”、“宣传周”等活动,组织专人深入到城镇人员较为集中的地方开展宣传工作,主要是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进一步拓宽宣传面,逐步提高劳动者对相关法律法规的知晓率。

   (二)经济形势不够理想也是造成劳动争议案件上升的因素之一。由于受煤炭、黄金价格大幅下跌等的影响,有些用人单位在处理工伤赔付等问题时存在能拖则拖的现象,劳动者则担心超过仲裁时效,希望通过裁决来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这是造成仲裁裁决的案件越来越多、调解率下降的最主要原因。

   (三)劳动者与企业发生工伤、工资等方面争议后,企业内部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无法完成调解工作,原因是劳动者认为调解委员会成员都是企业内部人员组成,他们的待遇都是企业发放,那么他们只是站在企业的角度来开展调解工作,难以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四)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很多企业用工不规范,很多企业的管理人员法律意识水平不高,遇到劳动纠纷时,不寻求法律途径积极与劳动者解决劳动争议,而是采用躲避等方式不与劳动者沟通,导致劳动者在维权过程中只有通过走仲裁程序申请仲裁等方式解决劳动争议,尤其是在确认劳动关系的劳动争议案件中比较突出。

二、抓住“法定程序”办理案件,做到程序和实体公正

   (一)程序是法律的心脏,没有程序的保障,权利就如同遥远夜空中的星星,可望而不可及。有程序瑕疵问题的仲裁调解、裁决等文书,会削弱了法律在当事人心中的权威性。的确如此,在没有程序保障的实务当中,最终的实体仲裁结果,往往很难让双方都满意,因此,唯一可能让双方都感到满意的,只有公正的程序。因为只有公开透明的程序,才能使事实充分暴露出来。注重办案程序是优质服务的前提和基础,如果不按程序办案,就是违规办案。对当事人“申诉权”的保护,也是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尊重。

   (二)运用法律、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实现正义的前提必须是正确理解法律精神。哪在办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实践中,如何做到这一点呢?结合我院近三年来所办案件的感悟,我们认为仅仅停留在法律字眼含义,甚至立法本意的理解和推断是不够的,我们还需要细致地考虑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偏重法律效果,则看到的是对于立法本意的深入理解,法律条文的准确适用;偏重社会效果,则以化解矛盾、维护秩序稳定,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德为优点。正如一位法律人说,最好的做法是:妥善处理各方利益冲突,坚持以维护劳资双方主体合法利益平衡为原则,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结合和统一,而非剑走偏锋。

以下所引的是本院办理的一个案件。该案件的处理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结合和统一,达到了妥善处理各方利益冲突的目的,有效地维护了劳资双方的合法利益。

该案案情摘要:

“申请人周XX于2011年4月21日受聘到被申请人某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工作,具体岗位为行政部文秘,工作时间二年零三个月,月工资2400元。入职以来,被申请人未与申请人订立书面劳动合同。2013年6月下旬,被申请人根据工作需要安排申请人到贵阳学习培训环保业务知识3天,申请人未服从公司安排到贵阳培训,也未向被申请人说明理由,据此,2013年7月4日,被申请人经研究决定辞退了申请人,解除与申请人的劳动关系。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理应承担法律责任,故向贞丰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本案中,申请人周XX提出的仲裁请求是“一、请求依法责令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1年5月至2013年6月上班期间的11个月双倍工资共26400元;二、请求责令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1年4月至2013年6月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5个月,共6000元。”

    本案的处理结果是“一、申请人周某与被申请人某有限责任公司劳动关系终止;二、被申请人某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给申请人周某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6000元;三、驳回申请人周某其它仲裁请求事项。”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本案对两倍工资是劳动报酬,还是惩罚性赔款产生分歧。性质不同,仲裁时效的起算点就不一样。如果是劳动报酬,仲裁时效从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计算一年。如果是惩罚性赔款,仲裁时效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一年。结合本案,周某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两倍工资差额,应如何处理?是否已超仲裁时效?”

本案案件评析是“两倍工资不属于劳动报酬,应属于惩罚性赔款,仲裁时效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一年。《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再结合《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应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具体到本案,周某于2011年4月21日受聘到被申请人某有限责任公司工作,即自2011年5月21日起至2012年4月20日止,公司应当向周某支付双倍工资。那么周某申请两倍工资的仲裁时效应为2012年4月21日至2013年4月20日止。本案中周某于2014年5月13日才申请仲裁,已超过仲裁时效。故驳回申请人周某主张的二倍工资的仲裁请求。(关于经济补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解除或中止劳动关系的,都要付经济补偿金。)”

从上述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出,仲裁员在办理案件中,是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做到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从而妥善处理各方利益冲突,维护劳资双方合法利益平衡,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结合和统一。仲裁员所从事的仲裁工作,是一种准司法行为,是一种法律工作,仲裁员主持当事人进行调解或依法对案件进行裁决。因此,仲裁员依法办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的工作,属于法律工作,那么仲裁员是法律人,这一点是没有任何异议的。既然仲裁员是法律人,而法律人的思维原点,就是对于任何问题的判断,不是建立在道德观念或经济价值,也不是凭着自己的主观感受或个人喜恶,而是建立在以法律为原点的逻辑上,任何思维活动和判断,均遵循法律而行。因此,在办案实践中,无论保守或创新,它们的原点都是相同的,就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所有的思维模式和判断标准,都应该以法律为原点;所有的行为和结果,都应该落在律法的地盘内,我们应该做的,是保守地寻找出路,而不是轻易突破法律的边界,胡乱创新。

三、以“责任心”和“使命感”为内在动力促进案件调处,维护社会稳定

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必须具有强烈的责任心和使命感,唯有如此,我们才能做到在办案实践中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实现公平正义,最终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结合和统一。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工作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涉及到的法律法规较多,如何搞好仲裁裁决与司法调处实用法律法规的衔接尤为重要,因此,在今后的工作中要加强学习,刻苦钻研业务知识,强化仲裁员队伍的专业化、职业化建设,不断提升仲裁的公信力。贞丰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虽然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工作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存在的问题和面临的困难还很多。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以优良的工作作风为根本保证,进一步解放思想、与时俱进,虚心学习先进地区和兄弟县市的办案经验,积极探索、大胆实践,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做到妥善处理各方利益冲突,维护劳资双方合法利益平衡,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结合和统一,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为全县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黔西南州贞丰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李光勇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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