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南州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现状及对策
摘要:黔西南州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案件数量成上升趋势,其原因为经济大环境下行影响,劳动者维权意识增强;劳动人事争议已全部建立仲裁院,配备相应办案人员基本能够满足办案需要,仲裁员有法学教育背景,有一定数量的办案人员取得了法律资格证。实体化建设有待加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在化解社会矛盾,构建我州和谐劳动关系方面取得了积极作用。
关键词:劳动人事仲裁 现状 实体化 存在问题 解决措施
一、黔西南州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的现状
(一)仲裁队伍建设情况。黔西南州辖7县1市和1个新区(义龙新区),2012年,州、县两级均全部组建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州人社局下设州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为参公副县级事业单位,配院长1名,并设有调解仲裁管理科,履行调解仲裁行政职能;各县、市仲裁院为副科级事业单位,各县(市)配仲裁院院长1名。均配备了专兼职仲裁员,按照编制设置选调政治素质好,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员充实仲裁员队伍,对符合仲裁员申领条件的及时上报申领仲裁员证。通过公开招考、内部选调和行政任命等方式,充实了一批学历层次高、综合素质好的仲裁队伍。黔西南州现有专职仲裁员36人,兼职仲裁员48人,专职仲裁员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36人,比例为100%,具有法学专业背景的22人,法学专业仲裁员比例占专职仲裁员总数61%,取得司法资格的仲裁员有3人。总体上,人员配置比较合理,基本能够满足工作需要。
(二)仲裁保障场所建设。黔西南州州本级、全州8县、市仲裁院除望谟县、册亨县、义龙实验区以外全部具有独立的办案场所,有专门的仲裁庭,其中5个仲裁庭在50平米以下,2个在50平米以上,全部配有办案电脑,但其他基础设施配备不全,全州各仲裁院均没有证据演示系统、安检设施,部分仲裁庭未装监控、录音设施。专门的仲裁档案室仅3个仲裁院配有。已经落实了仲裁经费(人员经费、公用经费仲裁专项经费)的仲裁院仅有4个,有统一着装的仲裁院4个,落实了仲裁专项经费的仲裁院也仅有4个县,黔西南州无一仲裁院落实仲裁员办案补贴,因上级部门对仲裁员办案补助的标准不具体,州人社部门未与财政部门联合下发专、兼职仲裁员办案补助专门文件。全州仲裁院均没有配备专用办案车辆。黔西南州本级仲裁院因工作需要,在办公楼设有立案庭、审案庭、合议庭和大小两个仲裁庭,大仲裁庭110平方米,小仲裁庭50平方米,有专门的办案场所,并在办公设备上给予全力保障;州本级仲裁院正在建设一个数字化、高标准的仲裁庭,内设监控、证据演示等相关设备。同时,积极争取财政支持,每年将调解仲裁工作专项经费12万元列入财政预算,调解仲裁工作有专门的经费保障。
黔西南州仲裁机构配置完整,专职仲裁人员及记录人员等辅助人员基本能够满足依法组庭的要求,聘用有符合法定条件的兼职仲裁员,但未能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发挥其作用。黔西南州各县市仲裁办案场所相对独立,仲裁基础设施功能基本齐全,能满足仲裁办案和日常工作的基本需要。
二、黔西南州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办案情况
(一)2015年全州办案情况。2015年全州受理劳动人事调解仲裁案件1088件,结案1076件,案件涉及劳动者1096人,涉及金额6306.61万元。案件处理的方式有仲裁调解和仲裁裁决,仲裁调解456件,仲裁裁决588件,其他32件,一裁终局122件,结案率为98%,调解率为42.3%。州本级2015年受理劳动人事调解仲裁案件113件,结案107件,案件涉及劳动者106人,涉及金额624.81万元。案件处理的方式有仲裁调解和仲裁裁决,仲裁调解48件,仲裁裁决42件,其他17件,一裁终局6件,结案率为94%,调解率为47%。
(二)2016年上半年全州办案情况。2016年上半年全州受理劳动人事调解仲裁案件589件,结案502件,案件涉及劳动者593人,涉及金额3813.27万元。案件处理的方式有仲裁调解和仲裁裁决,仲裁调解211件,仲裁裁决278件(其中一裁终局33件),其他13件,结案率为85.2%,调解率为42.03%。州本级2016上半年受理劳动人事调解仲裁案件87件,案件涉及劳动者88人,涉及金额587.06万元,结案37件,其中仲裁调解11件,仲裁裁决21件(一裁终局16件),其他5件,结案率为12.6%,调解率为29.7%。
(三)案件数量飙升和调解率下降的原因。2015年起,黔西南州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案件与以前相比,数量呈现飙升趋势。一方面反映了《调解仲裁法》实施所产生的巨大社会效应,劳动法制的完善,劳动者维权意识增强。2007年起国家先后颁布了《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以保障民生为立足点,对用人单位规范管理、社会责任等方面规定了更高的要求,对劳动者的权益给予了更有效的维护。劳动法律制度的完善对劳动管理规范的用人单位是一种促进和维护,但对原先违法行为较突出、管理欠规范的用人单位冲击较大。劳动者法律知识的不断增加,其运用法律维护自身权益的能力逐步提高,学会主动运用法律武器到劳动仲裁机构维权。部分用人单位管理人员素质较低、法律意识淡薄、管理欠规范,使劳资双方的相互碰撞日益激烈,导致了大量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发生。另一方面也反映出了劳动用工现实存在着大,问题最关键的还是近期的经济大环境下行,以致企业不景气,很多企业不能够按时足额发放劳动报酬、职工发生工伤后不能够按时支付工伤待遇、不能依法及时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等,有的很多企业主观上也想为按法律按标准调解,但由于客观上没有支付能力只能够穷经程序,打输官司,赢得时间,从而导致劳动争议增多和调解率下降。
三、黔西南州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仲裁办案不收费,主张权利当事人都是零成本,推动了劳动者通过仲裁维权的积极性。应该说仲裁不收费,确实给一般申请人带来福音和更好、更快地进行劳动争议的调解与仲裁,但也可能导致申请人滥诉。这其中既有劳动者,也有用人单位滥诉;不收费后也可能对仲裁标的额常常报出天价,从而使得少数不良居心的律师大收其费。当事人为了主张权益又不需要支出成本,都主动避开其他法律程序解决问题,直选仲裁诉求。
(二)基层调解组织不够健全,没有充分发挥应有的作用。除贞丰县、册亨县的基层调解组织处理过几件劳动争议外,其余大部分基层调解组织没有办理案件。基层调解组织没有发挥作用的原因主要是以下原因。第一,大部分劳动人事争议基层调解组织有牌子无固定办案人员,缺乏专业调解员,难以实现专业化,积极性不高、调解能力不强,有场所无办案经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甚至不知道这个机构的职能和存在的意义;第二,基层调解不是法定的必经程序,而是选择程序,没有执行力,很多当事人认为基层调解后也要经过仲裁确认,基层调解增加了他们的维权成本;第三,企业特别是企业高管人员对调解组织建设的认识不够、重视不够,对该项工作存在应付心理,部分企业办公场所有限,难以实现调解组织建设的规范化、标准化;第四,基层调解组织设在用人单位,其组成人员是用人单位的管理人员,劳动者认为不够中立,信任度不够,总认为基层调解组织在为用人单位说话,用人单位调解员不可能得罪企业而为劳动者主持公道,因此排除基层调解组织。为此,遏制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发生的第一道防线形同虚设,使组建基层调解组织的初衷和目的不能实现。
(三)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员数量不足,专业化、职业化程度较低,且不够稳定。由于县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是事业编制身份,加上没有落实仲裁员补贴,在一定程度上影响队伍建设和办案激情。由于县级仲裁院不是参公管理事业单位,加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出台后,少数优秀调解仲裁干部流失,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调解仲裁队伍的积极性,制约了调解仲裁工作的有效推进。调解仲裁系统陆续有新进人员,很多人没有参加过专业培训,办案水平不高,工作经验不够丰富。同时,仲裁是准司法行为,事业单位履行准司法行为的职能存在权责不符、主体不对的情况,严重影响了劳动仲裁裁决的效力和权威。
(四)硬件设备较为薄弱,满足不了办案实际需要,调解仲裁工作发展不平衡。黔西南州部份县、市经济欠发达,案件量不多,经费较为紧张,各县市办案所需的基本设备、包括仲裁庭专业设备、档案储存设备、安全监控设备、仲裁专用办案车辆的配备等基本没有配齐全。从全州来看,经济发展较快的县市劳动争议案件相对较多,涉案人员较多,涉及金额相对较大,而经济欠发达的册亨、望谟争议案件较少。全州劳动争议的实体化建设、仲裁员队伍建设及仲裁办案水平也参差不齐。
(五)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办案质量规范化标准化程度不高。由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员专业化、职业化程度较低,且不够稳定,很多仲裁员没有法学教育背景,以生活经验代替法律逻辑,重实体轻程序的传统通病很难彻底杜绝。庭审程序不够规范,庭审记录不尽详实准确,举证质证程序不合法,裁决文书说理不到位,证据认证草率,裁决法条适用不够准确,调解率,终局裁决率低下。
四、黔西南州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对策建议
上述分析情况表明,黔西南州当前劳动争议多发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客观因素,也有主观原因。当务之急是要建立起及时快速、有力高效的处理机制,应对好争议骤增的局面,使大批争议得到调处;同时着眼长远,建立规范的争议处理长效机制,使少数疑难争议通过仲裁渠道得到及时法律救济。为此,应依托基层平台,做实仲裁机构,加强队伍建设,源头抓好预防,处理着重调解,急时高效联动,缓时正常处理。
(一)增强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宣传实效。尽管劳动保障等部门对全社会进行了广泛的劳动法律法规宣传,但未到位,应增强宣传实效,多形式建立定期、定地、定题的培训制度。如在固定场所开办“劳动保障课堂”等培训班,可与工会、工商联和企业家协会对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培训进行整合,培训形式应以讲解与互动并重,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
对区内重点企业、违法行为突出的企业、经营困难的企业,进行分类梳理,针对不同情况,建立工作人员与企业结对走访制度,帮助解决具体问题。梳理分析劳动违法行为存在的突出问题,重点突破,先行解决涉及人数多,影响大的违法问题。坚持真抓敢管,对抗拒执法的行为不手软,加大处罚力度和额度;对及时改正的单位重指导,促进规范劳动管理行为。
(二)能否从上级层面解决仲裁院的身份问题,落实办案补贴,以增强仲裁员队伍专业素质和稳定性。劳动仲裁工作事关社会公正和社会稳定,是一项政策性、专业性很强的工作,仲裁员应保持较高业务素质和做到人员的相对稳定,应建立经常化的业务培训制度,减少岗位变动的随意性。目前仲裁机构不定性、仲裁员职业化制度缺乏、晋升提级的空间狭小、仲裁工作的繁琐等现状,县市仲裁院没有批准参照公务员管理,全州没有落实仲裁员办案补贴,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仲裁员的办案激情和人才引进,不利于仲裁员队伍的稳定。仲裁员长期坚持在仲裁岗位实属不易,建议完善仲裁员的职业等级、晋升、培训和管理制度。按照人社部、中央编办、财政部下发的《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处理效能建设的意见》,该意见第五条规定:有条件的地区,应逐步提高专、兼职仲裁员办案补助标准。除参加省厅组织的仲裁员培训外,自行组织全州的仲裁队伍学习培训,定期开展各县仲裁案例分析,通过案例分析以案学法,提高仲裁队伍人员素质,努力形成一支标准更高、素质更强、业务更精的骨干仲裁员队伍。
(三)健全基层调解组织,夯实劳动人事争议第一道防线。要重视基层调解组织建设。有的基层领导对基层调解工作重视不够,支持不力,投入不够,建议把劳动人事争议基层调解组织工作纳入目标考核,建立上下互动、信息互通、高效有力的工作机制。当地人民政府应对基层调解组织人员、经费和设备等进行保障,确保有专人负责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能熟悉运用调解仲裁信息管理系统处理劳动人事争议。劳动仲裁工作是一项政策性、专业性很强的工作,加大对调解人员的培训力度。县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应认真积极指导基层调解组织的业务工作,增强其劳动争议的处理能力。
(四)加强仲裁机构实体化建设和调解仲裁效能建设。按照人社部和省人社厅效能建设的要求,庭内必须安装监控、演示、录音设备,每个仲裁院必要确保一个专用的仲裁庭,有条件的仲裁院要设专用的调解室、档案室和接待室等,配备办案车辆,解决送达难的问题。
(五)提高办案质量,做到标准化规范化,树立仲裁权威。健全立案、庭审、裁决等重点环节的制度规范,完善仲裁办案流程,搞好各环节的有机衔接。规章制度、庭审程序、庭审笔录和裁决书一定要严格按照省人社厅下发的黔人社厅通(2014)21号《关于印发(贵州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规章制度试行)和(贵州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文书试行)的通知》的文件要求进行规范,详尽庭审笔录记录,规范举证意见、质证意见和认证意见,裁决书有分析和推理,有证据的认证过程和分析,适用法条准确,在终局裁决和非终局裁决的案件中,按照“合并审理,分别裁决”的方式下达裁决书。杜绝超期立案、超期送达、超期办结的情况,卷宗装订和管理严格按照《劳动人事争议办案规则》第二十五条仲裁案卷分正卷和副卷装订。办案人员要改变重实体轻程序的传统通病,做到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
(六)法律层面扩大终局裁决范围和提高终局裁决的标准,以减少当事人诉累和节约维权成本。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标准尺度要与人民法院相一致,避免同一案件仲裁一个标准,人民法院判决一个标准,损害仲裁公信力。
(黔西南州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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