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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下协议有弊端 仲裁调解来帮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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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下协议有弊端  仲裁调解来帮忙

 

今年1月,本委受理了工人颜某某诉纳雍县某玻璃厂工伤赔偿的案件。原来,颜某某2014年8月份到纳雍县某玻璃厂上班,从事磨边工作,2016年1月份,因颜某某在工作中不小心被磨边机绞伤右手,受伤后,颜某某被送到纳雍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016年3月1日,颜某某与该玻璃厂签订了《雇员人身损害赔偿协议》,协议约定:1、玻璃厂给付颜某某人身损害赔偿费用4万元,2、根据颜某某鉴定伤残等级,玻璃厂在保险公司所赔款项归颜某某领取,双方劳动关系解除,签订协议后再无争议。2016年3月2日,颜某某出院。2016年8月1日,经鉴定,颜某某的伤残等级为九级。拿到鉴定结果后,颜某某认为当初与玻璃厂协议赔偿过低。今年1月,颜某某向本委申请仲裁,要求玻璃厂支付工伤赔偿款87696元。

本委受理该案后,积极与该玻璃厂负责人联系。该玻璃厂负责人刚开始态度强硬,称已经与颜某某签订协议,坚决不给予赔偿费用。经过本委办案人员的耐心解释,并拿出《劳动合同法》和《工伤保险条例》对其作详细介绍,使其明白:工伤职工未出院就协议解除劳动关系是违法的,无效的;而未作出工伤鉴定结论前的协议是有风险的,存在不确定性,而之前签订的赔偿协议存在不公平现象。建议调解解决工人的赔偿可以为企业解决后顾之忧。

两天后,企业主动找到本委要求与颜某某调解解决工伤赔偿事宜。在与颜某某做好沟通工作后,2017年1月15日,在本委的主持下,企业顺利与颜某某达成调解协议:由玻璃厂另行支付颜某某5000元,其他赔偿按照原协议执行。调解当日,玻璃厂立即支付赔偿款给颜某某。颜某某拿到自己的工伤赔偿金高兴而回,玻璃厂在调解后解决了后顾之忧。双方当事人私下签订的协议,的确能及时化解劳资双方矛盾,减少双方的诉累。但是,一方不遵守协议约定,很容易导致协议无效。而签订协议后申请仲裁的案件,有一定的调解基础,平衡好双方当事人的诉求,便能使矛盾尖锐的双方化干戈为玉帛!

                                                                                    (毕节市纳雍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张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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