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不规范用工应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案情简介】
李某于2014年3月经某医院招聘为护士从事护理工作,约定每月工资2000元。工作期间,该医院与李某未订立过书面劳动合同,也没有为李某参加社会保险。李某工作至2015年8月20日被医院无故辞退。双方因未签订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补缴各项社会保险费、辞退劳动者的经济补偿等事项发生争议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申请请求 】
1、医院支付未签订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
2、医院补缴各项社会保险费;
3、医院支付经济补偿。
【案件评析】
本案涉及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后,用人单位应依法履行的义务。用人单位未依照法律规定和法定程序解除劳动者劳动关系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一、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劳动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两部法律均规定了用人单位用工后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本案中,某医院招用李某,与李某建立了劳动关系,但该医院未按照法律规定与李某签订劳动合同。
存在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行为,在法律关系中必然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劳动合同法》加重了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故医院必须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支付李某的双倍工资。
二、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依法参加社会保险
《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法》第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医院与李某建立劳动关系后,没有为李某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双方均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其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医院应为李某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补缴企业应承担的社会保险费。《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由此可见,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会承担更多法律责任。
三、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应当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和法定程序进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本案某医院无故将李某辞退,解除双方建立的劳动关系的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均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医院单方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于法无据,且解除劳动关系也没有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程序进行,综合医院解除劳动关系的事实、理由及程序,均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应当认定医院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属于违法解除,为此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医院应当根据以上规定支付李某赔偿金。
【启示与思考】
这是一起典型的因用人单位不规范用工引发的劳动争议,这类案件能否妥善处理,不仅涉及《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也涉及劳动者根本利益的维护和社会稳定。仲裁委员会处理用人单位不规范用工引发的争议时,一定要注重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能因用人单位的不规范用工而影响到劳动者的根本利益,让不规范用工的用人单位承担应有的法律责任,可以督促用人单位依法规范用工,让恶意规避法律的行为承担应有的法律后果。同时这起案件也警示了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如存侥幸心理不规范用工,试图规避《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法定义务,那么不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会因此受到损害,而且用人单位还必须承担法律规定的双倍工资、赔偿金、罚款等法律责任。
(毕节市金沙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胡勋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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