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伤保险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间,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的规定,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可按月领取原工资福利待遇。但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上班的,其待遇支付问题没有明确规定。
劳动者认为: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工作所领取的工资,属于其劳动所得,而停工留薪期福利待遇属于法律规定事项。因此申请人在停工留薪期上班领取的工资,不应当作为停工留薪期福利待遇,即申请人停工留薪期内上班的,可领取双倍工资。
用人单位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申请人在停工留薪期间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无论申请人在停工留薪期间是否上班,其工资福利待遇按月支付,即只支付一次即可。
笔者认为:停工留薪期是法律赋予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 的工伤职工的特殊时期,给工伤职工用于修养、接受治疗。这一段时间属于工伤职工的自由支配时间,用人单位无权支配但必须按月发放其原工资福利待遇。因此,工伤职工可根据自身情况自由安排其“停工留薪期”。
笔者建议,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内上班的,其福利待遇发放可从以几个方面考虑:
一是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达成协议,将其停工留薪期用于上班,用人单位支付其停工留薪期福利待遇的同时再支付其上班工资的,工伤职工可领取双倍工资。
二是用人单位不考虑工伤职工伤情或未与其协商一致,安排停工留薪期内的工伤职工上班的,除了上班领的工资外,应当支付停工留薪期福利待遇,即工伤职工可领取双倍工资。
三是工伤职工未受到用人单位安排在停工留薪期内自行上班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按月支付其原工资福利待遇。
作 者:邓宜新
工作单位:毕节市大方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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