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6年6月20日,某医院市场部主任卓某电话通知陈某到医院上班,担任市场部队长一职,从事户外广告牌装订工作。陈某上班期间,医院未与陈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给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但为其制作了工作证,口头约定工资为每月2300元。2016年12月4日,医院通知陈某不用再上班,陈某要求医院支付其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争议焦点评析】
庭审过程中,某医院出具了其与本院市场部主任卓某签订的《广告位制作、安装承揽合同》,证明已于2015年7月将广告位制作、安装业务承揽给本院市场部主任卓某,卓某雇佣陈某从事广告位制作、安装活动,双方建立的系劳务雇佣关系,支付相关劳务报酬的义务主体系卓某,即陈某与医院不存在劳动关系。
根据《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首先,医院和陈某符合法律规定的主体。其次,陈某经医院市场部主任卓某通知上班,接受医院的安排和管理,从事的工作系医院业务组成部分,医院按月支付陈某劳动报酬。另外,在陈某上班期间,医院未反对,并且为陈某制作了工作证,卓某招用陈某的行为,应当视为单位应允。医院与本院职工签订《广告位制作、安装承揽合同》的行为系为了逃避法律责任。故,陈某与医院事实劳动关系成立。
【处理结果】
区仲裁委员会依据劳社部发〔2005〕12号《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认定陈某与医院存在劳动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作 者:向跃
工作单位:毕节市七星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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