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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起争议案例解读劳务合同与劳动合同“一字之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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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孔某某与赵某某到汪家寨镇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中心求助,要求某劳务公司依法支付其工资待遇并为其购买社会保险。

 据孔某某述称,她与赵某于2012年6月1日起至今在某劳务有限公司从事保洁工作,期间某劳务有限公司没有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工资,也没有购买过五险,现要求某劳务有限公司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工资,并购买五险。

 根据赵某与孔某的诉求,调解中心第一时间联系了该公司的总经理赵某,并组织双方现场协调。据双方提供资料显示,双方签订的是劳务用工合同而非劳动合同,工作人员向双方当事人讲解了劳务用工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区别并告知双方维权途径。

 本起争议中,因劳务公司与劳动者签订的是劳务合同,双方约定合同内容属经济范畴,由民法来调整。那么问题来了,劳务合同与劳动合同到底有什么区别呢?

 二者的法律性质不同。劳动合同是确立劳动关系的依据,属于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范畴;劳务合同是建立民事、经济法律关系的依据,属于民法、经济法的范畴。

 对合同主体要求不同。劳动合同的主体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用人单位;劳务合同的主体既可以都是公民,也可以都是法人,或者是公民与法人,劳务合同对主体没有特殊要求。

  合同主体的地位不同。劳动合同签订后,劳动者便成为用人单位的一员,二者的关系具有从属性。而劳务合同的主体之间并不存在从属关系,双方始终是相互独立的平等主体,以自己的名义分别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

  合同的内容不同。劳动合同的一方当事人用人单位要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用品;劳务合同无须规定这方面的内容。

  确定报酬的原则不同。在劳动合同中,用人单位按照劳动的数量和质量以及国家的有关规定给付劳动报酬,劳动福利待遇等,体现按劳分配的原则;劳务合同中的劳务价格是按等价有偿的原则支付。

 以上几点是劳务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区别所在,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签订合同时应清楚合同的性质,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在完全理解合同性质的情况下签订,以免引起不必要的争议。

 (六盘水市钟山区汪家寨镇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中心 李玉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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