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5月22日钟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在审理卢某诉某汽车服务公司拖欠工资一案时,申请人卢某举证在公司电脑里保存的《电子版劳动合同》来证明公司与其约定的工资是5000元加提成。被申请人某汽车服务公司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有异议,并提供与卢某约定的《电子版劳动合同》证明“工资标准5000元加提成”是卢某擅自加上的,工资是按公司《绩效方案》来核算。
在大数据时代发展的今天,很多公司都选择与员工签订电子劳动合同,那么如何确定电子劳动合同的效力呢?
首先,从法律层面分析,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由此可见,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书面形式,包含多种可有形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而非仅限纸质形式一种,所以电子劳动合同与传统劳动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其次,从劳动合同法的立法本意分析,之所以要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是考虑到劳动者作为劳动关系中的弱势方,需要一份能有形表现所载内容、明确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各自权利义务的劳动合同,以确保在发生劳动纠纷时,劳动者的权益能根据劳动合同的约定加以保障。因此,无论是传真、电子邮件,还是以电子合同形式签署的劳动合同,均可满足劳动合同法的这一立法初衷。
但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而电子劳动合同当事双方如何签署呢?2004年《电子签名法》应运而生,其规定了电子签名具有与手写签字或者盖章同等的法律效力。就电子劳动合同而言,应同时满足以下几点:
1.当事双方通过计算机或磁盘等中介载体订立劳动合同,合同内容的记载及修改、流转、储存等过程均在计算机内进行;
2.是当事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电子劳动合同生效应为电子签名;
3.传统合同的生效地点一般为合同成立的地点,而电子劳动合同,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4.电子劳动合同要保证其内容的真实有效,保护当事双方的权益不受损害。可以选择一家较好的第三方电子合同服务提供商,而其提供的第三方电子缔约系统一般必须具备电子劳动合同签署、电子劳动合同提取、电子劳动合同存储、电子劳动合同验真等四方面的功能,这样才能保证电子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
本案中,仲裁庭认真核查双方提供的《电子版劳动合同》,并结合以上论述中电子劳动合同所需的要件,对当事双方提供的《电子版劳动合同》均不予采信。
(钟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侯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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