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劳动争议处理机制的特色之一是建立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四个环节的劳动争议处理程序,早在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就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必须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社会治理体系”。社会治理创新的内涵非常丰富,但其中一项重要内容是让社会主体参与社会治理,实现共治共享。劳动争议处理的多元纠纷解决程序,为社会主体参与社会治理,实现社会治理创新提供了制度通道。
一、处理劳动争议方式多元
一是协商。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就劳动纠纷进行协商,协商是当事双方的自愿行为,可以协商,也可以不协商。
二是调解。一方面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内部设立的企业调解委员会或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者工作履行地所属的乡镇、街道的基层劳动人事争议申请调解。另一方面劳动者可以在“全国劳动人事争议在线调解服务平台”上申请调解。
三是仲裁。当事双方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或调解成功后用人单位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可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四是诉讼。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是其他方式。用人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者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法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等,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二、调解劳动争议主体多元
为贯彻“预防为主、基层为主、调解为主”工作方针,充分发挥协商、调解在劳动人事争议处理中的基础性作用,最大限度把劳动争议解决在基层和萌芽状态,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力:一是成立企业调解委员会,明确由专人负责处理企业内部的劳动争议,并加强与企业工会组织的联动,确保企业制定的规章制度合法、合规,监督企业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从根本上提高企业依法用工意识;二是与人民调解委员会互联互通,形成以人民调解为基础的大调解机制;三是成立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积极化解矛盾纠纷。
钟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一直坚持“预防为主、基层为主、调解为主”的工作方针,坚持将调解贯穿于收到劳动仲裁申请案件的全过程,加强基层调解,强化上下联动,通过仲裁调解、案外调解、仲裁审查确认等方式真正达到定分止争的目的,通过多元调解应对日益增多的劳动争议案件,诠释社会成员参与社会治理的内涵与本质。
(钟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侯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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