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页面:首页 > 政务公开 > 重点领域信息 > 全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
公司股东、董事、员工多重身份交织劳动关系如何认定
  字号:[ ]  [关闭] 视力保护色:

案情简介

张某2014年1月18日以人民币10000元、车一辆出资某出租车公司成为该公司股东,其所占公司股份比例1.1236%。2017年6月18日张某经该公司2017年股东大会选举,成为董事会成员,从而参与公司管理,2017年7月3日公示张某作为董事工资为2700元。2019年1月19日,公司2019年度股东大会张某再次连任董事会成员,该次会议约定董事会成员工资4100元。2021年12月18日,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召开,张某没有被选举成为董事会成员。但公司安排张某担任公司员工,因为该公司股东大会有规定公司工作人员由股东担任。张某不当董事,就当员工,员工工资定为3200元每月。2022年2月21日,公司董事会要求张某购买社会保险,张某不愿购买。公司于是就暂停了张某的工作,张某在决定暂停其工作的会议纪要上签字认可。在暂停期间,张某不享受公司待遇(员工工资)。只有完善社会保险后才继续享受公司待遇(员工工资)。之后,申请人没有在被申请人处继续工作。2022年3月,张某向本委提交仲裁申请,认为其2017年开始便为公司工作,到2021年12月,工资还无故降低了,2022年2月公司无故停薪,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赔偿金,补齐其工资差额,缴纳工作期间社保等。

处理结果

驳回张某全部仲裁请求。

案件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零五条“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之规定,张某2014年1月18日获得股东身份,2017年6月18日至2021年12月18日期间张某由公司股东大会选举成为董事,系董事会成员。在此期间张某的薪酬等相关待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调整,应是公司自治管理项目,不是劳动法调整范围。因此,2017年6月18日至2021年12月18日时间段张某与公司之间是法人与法人管理者关系,不存在劳动关系。期间张某享受的“工资”,并非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报酬。2021年12月18日之后,张某不再是被申请人董事会成员,根据该公司决议,张某转为员工,工资约定为3200元。该工资才是张某作为劳动者应得的劳动报酬,没有降低一说,也无补齐一说。

张某与公司之间才开始建立劳动关系,其领的工资才能定义为劳动者报酬。2022年2月21日,公司对张某作出暂停工作决定,且张某知情并同意,应当认为用人单位就劳动合同变更事项与劳动者张某协商一致。

另,张某在仲裁申请书中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本委认为,其应向劳动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即公司提出,而非向第三人仲裁委提出。

本案中,张某与公司的关系复杂,股东、董事会成员即董事,员工出现多重身份交叉,或者并存。在作区分时,我委认为,应当根据劳动关系的基本原理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是否具有人身隶属性,劳动者是否由用人单位管理。本案中,张某被选为董事会董事时,由股东大会产生,选来代表公司受股东大会约束,罢免。并非受到公司本身的约束,或者依附于公司。所以这段时间,张某与公司没有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也无建立劳动关系的实质。

(毕节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熊杨)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

上一篇:
下一篇:

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