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2年10月,饶某到某加工厂从事石材解裁工作,约定饶某的工资按照110元/立方计算。2022年12月1日,饶某在工作中不慎受伤,因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该加工厂也不配合饶某申请工伤认定,导致饶某的权益受到侵害。2023年2月26日,饶某向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请求依法确认饶某与该加工厂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仲裁委查明
该加工厂已于2022年8月11日注销,该加工厂的实际经营者为邓某。该加工厂注销后,邓某以个人名义继续经营。2022年10月11日,经邓某与饶某电话协商一致后,饶某于2022年10月12日到邓某处做工,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庭审中,邓某对饶某请求确认其与该加工厂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主张予以认可。
争议焦点
劳动者入职时,用人单位已注销双方形成的关系是否是劳动关系?
案件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及原劳动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经审理查明,仲裁认为本案中饶某在入职时,该加工厂已注销,即本案用工主体已不复存在,其已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的用人单位的主体,饶某所提供的劳动用工系邓某在其经营的加工厂注销后的个人非法用工,故仲裁委对饶某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处理结果
驳回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紫云自治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刘 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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