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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关联公司上班,未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是否支付双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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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2022年2月20日,林某与甲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在甲公司从事计划统计工作,合同期限为2022年2月20日至2023年2月19日。2022年4月7日,林某被调整到乙公司从事销售工作,工资由乙公司支付。2022年9月28日、甲公司和乙公司共同出具《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乙公司出具《辞退通知书》解除与林某的劳动关系,林某认为,其与甲公司劳动关系于2022年4月6日终止,与乙公司自2022年4月7日建立劳动关系,乙公司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2022年5月7日至9月28日期间,乙公司应当支付其双倍工资。

甲公司和乙公司系关联企业,两个公司的主要持股人均为吴某,法定代表人均为彭某,高层管理人员均为同一批人。

裁决结果

仲裁裁决结果:驳回林某关于双倍工资的仲裁请求。

裁决理由: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后,在关联企业内进行岗位调整或被安排到新的用人单位工作,应视为系原劳动合同内容的变更,在处理双倍工资问题时,应按与新的用人单位已签订劳动合同处理。

后续情况

   林某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法院,一审法院判决与仲裁裁决一致。

(大方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邓宜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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