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申请人2021年8月2日入职被申请人处工作,工作岗位为康复治疗师。工作期间,当事人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因未按时发放工资、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等原因,于2022年4月27日离职。截止离职之日,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工作7个月26天。申请人杨某于2022年6月10日向本委提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主张二倍工资差额。
某公司辩称:申请人杨某入职前,于2021年7月30日签订《新员工入职登记表》,该表内容已载明了工资基数、合同期限、工作岗位,具备劳动合同的性质,基本实现劳动合同的功能,被答辩人要求支付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差额工资无事实依据。
申请人请求
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某公司依法支付未与劳动者签订立书面劳动合同2021年9月2日到2022年4月27日双倍工资差额。
处理结果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支持了杨某的仲裁请求。
争议焦点
申请人杨某入职某公司填写的《新员工入职登记表》是否应该认定为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
案件评析
经庭审,被申请人提交了杨某2021年7月30日填写的《新员工入职登记表》并根据相关法律辩称应当视为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经审查,申请人在登记表中仅填写了基本信息、家庭成员和学习工作经历等;工作期限、工资待遇由被申请人相关领导填写且显示为保密;未载明社会保险等福利待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之规定,经本委审查被申请人在庭审中提交的《新员工入职登记表》,该表中载明的信息仅有申请人基本信息,并未满足劳动的核心条款和要件,同时也违反了公平公正原则;因此,被申请人在庭审中关于《新员工入职登记表》应当视为已经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辩论意见,本委不予采纳。被申请人应当支付申请人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万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院长 谢道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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