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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某诉某电子商务工作室劳动争议纠纷案 ----不能仅凭签订劳动合同通知函否认二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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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申请人董某于2021年3月1日起到被申请人某同道电子商务工作室处上班,建立事实劳动关系,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方口头约定月工资4000元。至2021年12月被申请人要求与申请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申请人不同意签订,双方劳动关系终止。申请人请求裁定被申请人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仲裁庭支持了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二、裁判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本案庭审中被申请人对与申请人事实劳动关系并无异议,被申请人于2021年12月才发出一份签订劳动合同通知函,并未举证证明存在多次通知及催告,故仲裁庭裁决支持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三、裁判要旨

伴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进步,去平台化的就业模式蓬勃发展,以此为特点的新业态劳动者规模日益壮大,维护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面临新情况新问题。可以说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最大的风险,也是劳动者维权的一大痛点,但是只要能够充分的举证证明有事实劳动关系,那这样的劳动纠纷劳动者是必赢的,关键就在于如何充分举证。根据法律规定,举证责任分配的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在劳动纠纷的仲裁或是诉讼过程中,由于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所以劳动者缺乏最有力的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书面劳动合同,而证明劳动关系的责任在劳动者这方,因此劳动者应当收集各种能够证明双方劳动关系的证据,比如被申请人出具的介绍信、证明文件、授权委托书、名片、工资卡、员工牌、宣传资料、有劳动者签章和公司盖章的对外合同、证人证言等等。如果劳动者不能证明劳动关系,那“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就无从谈起,劳动者的请求必然就会得不到支持。本案审理中申请人提供了工资支付凭证和工资发放花名册,证明与被申请人有事实劳动关系,被申请人也无异议,确定了双方事实劳动关系的成立,即使被申请人发出了签订劳动合同通知函,但在之前发生的支付二倍工资差额的法律责任是不能否认的。

                                          (兴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田维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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