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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的情形下如何积极促成工伤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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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摘要

2021年3月某到某电子商贸工作室从事外卖递送工作,2021年4月邓某在配送外卖途中遭遇交通事故受伤,邓某住院26天,经申请后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评定为工伤伤残十级。随后双方当事人工伤赔付事宜发生争议,邓某遂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该电子商贸工作室支付其因此次工伤事故产生的待遇。经过仲裁庭的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成功调解了此次工伤待遇纠纷。

二、调解纪实

申请人主张

2021年3月某到某电子商贸工作室从事外卖递送工作,2021年4月邓某在配送外卖途中遭遇交通事故受伤,随后双方当事人工伤赔付事宜发生争议,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贵州省关于工伤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意见》等法律法规,请求该电子商贸工作室解除与邓某之间的劳动关系支付此次工伤事故发生的费用。

(二)被申请人主张

电子商贸工作室负责人对案件事实均予以认可,没有歧义,争议主要集中在停工留薪期工资的计算和时间上。

   (三)争议焦点

双方对停工留薪期时间和工资计算产生意见分歧。

(四)调解过程

仲裁庭通过与双方当事人多次电话沟通,了解到电子商贸工作室对案件事实均予以认可,没有歧义,纠纷主要集中在工资的计算和停工留薪期时间上,调解员调查核实相关情况,对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纠纷进行分析,决定从感情和法理的角度入手,分别与双方协商,促进双方有意调解。本案案件事实清楚,且双方矛盾并不激烈,考虑到实际情况,该电子商贸工作室未依法为邓某缴纳工伤保险费,调解是最快速解决申请人请求事项的办法,快捷方便、效率高等优点,揣摩了双方当事人的心理状态。把该工伤赔付纠纷情况分析并分别告知了双方当事人,对于当事人来说,其接受调解都是为了尽快结案,及早结束双方之间的争议和纠纷,快速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一旦提起诉讼,会导致一审、二审甚至再审,这样长时间的消耗,增加了成本和审理环节,增加了当事人累赘,浪费了司法资源。最终促成双方对工资的计算和停工留薪期时间达成一致意见,愿意调解处理。

(五)办理结果

双方当事人在仲裁庭主持下达成的调解意见。2022年4月28日双方当事人到兴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窗口进行调解处理,并达成一致意见:一是确认解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关系;二是由被申请人分两次支付申请人各项工伤赔偿费合计80800元整(其中第一次由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40400元,申请人在该调解书签字结束后被申请人立即支付。第二次支付时间为2022年5月15日前,由被申请人支付给申请人剩余的40400元);若被申请人未按上述给付期限履行给付义务,申请人有权就未给付部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四是申请人自愿放弃其他权利。

三、案例分析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在处理工伤保险待遇损害赔偿十分常见。一些用人单位为了尽快一次性解决工伤赔偿纠纷,在发生工伤事故后,积极促成工伤和解。特别是在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的情形下,大多用人单位均十分积极主动寻求与劳动者协商解决工伤赔偿大多数劳动者亦不愿历经漫长的仲裁和诉讼程序、希望一次性尽快拿到补偿。根据工伤保险规定职工遭受工伤后可以依法获得工伤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工伤护理费工伤致残后,能够获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伤残津贴(一至六级);因工死亡,其近亲属可以获得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上述工伤赔偿如果用人单位依法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则大部分款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停工留薪期工资待遇由用人单位承担如果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则全部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在本案中,居于该电子商贸工作室这种原因,希望尽早解决此次劳动争议纠纷,是促成此次工伤赔偿争议的重要因素,由因邓某不想对此争议纠纷花费人力财力,耗时耗费,增加累赘,最终促成双方成功调解。在案件调解中,充分尊重新业态用工模式市场法则,结合个案具体情况分析,坚持劳动关系核心特征构成要件的实质性审查标准,依法认定各方之间究竟构成何种法律关系,依法维护新业态各方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稳定的新业态用工关系,促进新业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因此,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对于新就业形态的劳动争议,合理、合法的把握好矛盾纠纷的焦点,抓住有利时机,及时调解,有利于化解劳动争议,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经济发展提供保障。

                                    (兴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田维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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