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用工协议未签订劳动合同不必然支付二倍工资
案情简介
杨某2022年9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在某速递有限公司工作,2022年9月20日某速递有限公司与杨某签订了用工协议,员工工作服协议、保密协议等。2023年12月31日杨某因个人原因向某速递有限公司递交辞职书,2024年1月1日离开公司。
仲裁请求
要求某速递有限公司支付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某速递有限公司辩称:2023年12月31日杨某因个人原因主动与本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公司与杨某签订有用工协议,用工协议与劳动合同内容是一样的,公司不应该向杨某支付双倍工资。
处理结果
经仲裁委审理,驳回了杨某的仲裁请求。
争议焦点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用工协议”是否能代替“劳动合同”?
案件评析
经仲裁委审查,双方签订的《用工协议》中载明了用人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劳动者姓名、住址、居民身份证号码,用工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试用期,劳动报酬,违约责任等。本委认为该《用工协议》涵盖了《劳动合同》必备条款,实质内容为劳动合同,且杨某对用工协议予以认可,故本委驳回了杨某的仲裁请求。
(安顺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陈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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