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申请人韦某2019年3月11日起进入被申请人某某房地产公司工作,任权证专员一职。2022年2月17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为2021年12月17日至2023年1月13日。2022年5月申请人韦某怀孕,其于2022年12月20日向公司总经理提交请假条(请假时间为:2023年2月6日到2023年3月31日)时被告知临近春节董事长不在本地假条签不了,让申请人上班到公司春节放假后直接休息,要回公司上班时提前与所在部门领导联系。2023年3月30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领导微信请示2023年4月1日回公司上班,2023年4月11日被申请人权证部经理徐某电话告知申请人“未履行请假手续,连续旷工多日,作离职处理”。申请人韦某提起劳动仲裁。庭审中公司辩称:非无故辞退韦某,公司从来没有收到韦某的任何请假条,我方没有主管或领导对韦某进行批假。韦某在2023年2月6日后没有打卡,根据我公司相关规定,申请人已连续旷工多日,作离职处理,公司不承担申请人的产假工资及赔偿。
仲裁请求
一、请求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产假期间的工资24753元;二、请求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7600元。
争议焦点
女职工未履行请产假手续,公司以旷工辞退,是否当支付女职工的产假期间工资,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观点交锋
在该案件中,存在两种意见:
一、申请人知晓请假程序未履行请假手续,且生产后未向被申请人公司提交补假手续。申请人属自动离职,产假期间工资及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是基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前提下才依法享有的权利,申请人提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产假期间工资及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二、女职工生育的特殊性,产假是国家法律赋以女职工的特殊权益,女职工请产假不同于事假,事假公司可以不予批假。而产假请假条只是告知公司请假时间及原由,其只起到告知作用。申请人在产前向公司提交假条,因领导未在,未履行请假手续,非主观上不履行请假手续。
经过讨论,仲裁委最终采纳了第二种观点,申请人怀孕生产是客观事实,根据女职工生育的特殊性,公司领导也知晓申请人怀孕的情况,申请人因生产而休息不存在任何主观过错,合法合理,因请假时被公司领导告知领导不在未签批,非申请人主观上不履行请假手续,公司以未履行请假手续旷工辞退申请人,系违法解除,现申请人主张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应当予以支持。
处理结果
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产假期间工资9388.78元。
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20085.75元。
(镇宁自治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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