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人社通〔2021〕205号
各市、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有关单位:
按照人社部关于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服务工作的相关要求,为及时全面准确掌握按月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变动信息,切实做好津贴申报发放及相关服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1990—1994年获批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省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
二、津贴标准
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每月享受津贴600元;省政府特殊津贴专家,每月享受津贴240元。
三、申报时间及发放方式
原则上每年6月上旬、12月上旬为津贴申报时间,即每半年发放一次政府特殊津贴,可根据工作需求适时调整。政府特殊津贴可采取银行汇款或现金签领两种方式,需建立完善的专家信息及津贴发放管理台账。
四、报送材料
管理单位为按月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申报津贴,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拨款报告。内容包含需拨付国务院特殊津贴、省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人数、拨款金额等。如有专家减少或新增,需提供专家的基本信息、核减或新增具体原因及发放金额等。
(二)集中拨款账号信息。《2021年下半年政府特殊津贴拨付账号信息采集表》(附件1),此表仅需各市州人社局、贵州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填写。
(三)专家名册。请各市州、各专家所在单位认真填写《2021年下半年政府特殊津贴按月发放拨款名单统计表》(附件2)。
以上报送材料均需加盖管理单位公章,并于11月18日前将纸质版传真至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人才服务局,同时将电子文档反馈至邮箱67002541@qq.com。
五、几点说明
(一)按月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信息实行动态管理,定期核实上报,即: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所在工作单位或管理单位,动态跟踪专家生存变动信息,如有人员增减或信息变更要实时登记、定期上报。
(二)新增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是指经核查发现漏发津贴、经核准恢复发放津贴或从省外调入我省工作等情况需予以拨付津贴的人员。核减人员,是指经核实确认死亡或调出人员,或因违法违纪受处分等其他取消政府特殊津贴资格的人员。
(三)根据人社部有关工作会议精神,国贴、省贴发放截至专家去世当月,因未及时核查上报专家变动信息造成津贴多发部分,须由各市州人社局、各相应报送单位负责追回,并视情况追责问责。请各有关单位务必高度重视,明确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建立健全专家信息管理台账,认真负责开展专家信息核查及津贴发放工作。
(四)我省按月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均年事已高,对现行政策及津贴发放工作不甚了解,请各单位具体经办同志本着服务专家、服务人才的宗旨,对专家的咨询要及时主动和耐心细致做好解答,努力营造爱才敬才重才的良好氛围。
附件:1.2021年下半年政府特殊津贴拨付信息采集表
2.2021年下半年政府特殊津贴拨款名单统计表
2021年11月11日
(联系人:王旭,电话:0851-86811418,18308510285;
传真0851-86852608)
附件1:2021年下半年政府特殊津贴拨付信息采集表.xlsx
附件2:2021年下半年政府特殊津贴拨款名单统计表.xlsx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