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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省本级医疗保险零星医疗费用报销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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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省本级医疗保险零星医疗费用报销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参保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省本级医疗保险零星医疗费用报销工作,为参保人员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服务,现对《关于规范和完善零星报销医疗费用有关问题的通知》(黔社保发〔200812号)中关于零星医疗费用报销的有关事宜补充通知如下:

    一、报销资料要完整齐全

   (一)报销资料需提供参保人员发票原件和复印件、门诊病历、疾病证明书原件、出院小结(记录)原件、加盖医院公章的费用明细清单原件(门诊检查结果报告单和药品处方可作费用明细清单),费用明细清单的内容要求完整,包括:项目名称、数量、单价、费用总额等信息;办理了转诊转院手续的需提供《贵州省省级医疗保险转诊转院登记表》原件;

(二)费用拨付时,按照《贵州省省级医疗保险零星医疗费用报销申报结算表》(以下简称《申报表》)中填列的参保人员报销信息,提供相应的费用原始发票(票据);发票要素要求完整,包括:医院名称、姓名、发票编号、费用发生时间、费用项目名称、金额、医院收费专用章等要素。

   二、申报表填报要规范

   (一)《申报表》要按不同的就医类别分类填报。对一次报销多次住院费用的,分别按住院费用发生的先后顺序逐次填报,并注明发票上标记的住院起止时间;

   (二)填报《申报表》时,字迹要清晰无涂改,填明申报日期,由单位专管员签名并经单位审核后签章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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