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违规领取社会保险待遇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一条、《社会保险经办条例》第四十六条、《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第十二条等规定,我局对疑似违规领取社会保险待遇人员开展数据核查。经核实,袁永涛、银志强、滑龙、田光兵、刘亚明、李阳、韩克军7人存在违规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情况,我局于2024年3月起分别通过电话、短信、微信等方式送达《违规领取社会保险待遇告知书》,对相关人员违规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进行追回。现对仍未退回违规领取社会保险待遇人员(袁永涛、田光兵、刘亚明、李阳)及无法联系人员(银志强、滑龙、韩克军),通过公告方式告知相关信息。
一、公告文书名称、人员信息、违规事项、需退回金额
1.违规领取社会保险待遇告知书〔编号:(2024)SY-3002〕。袁永涛,身份证号:612326********2413,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在福州智唯易才人力资源顾问有限公司就业并参保缴费,同时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在贵州省社会保险事业局领取失业补助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你于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在贵州省社会保险事业局领取的失业补助金,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属于违规领取。需退回金额:3600元。
2.违规领取社会保险待遇告知书〔编号:(2024)SY-3003〕。银志强,身份证号:510122********7779,2022年12月至2023年9月在广州仕邦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就业并参保缴费,同时2022年12月至2023年9月在贵州省社会保险事业局领取失业保险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你于2022年12月至2023年9月在贵州省社会保险事业局领取的失业保险金,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属于违规领取。需退回金额:16830元。
3.违规领取社会保险待遇告知书〔编号:(2024)SY-3004〕。滑龙,身份证号:520102********5813,2022年1月至2022年5月在成都瑞申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就业并参保缴费,同时2022年1月至2022年5月在贵州省社会保险事业局领取失业保险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你于2022年1月至2022年5月在贵州省社会保险事业局领取的失业保险金,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属于违规领取。需退回金额:6444元。
4.违规领取社会保险待遇告知书〔编号:(2024)SY-3007〕。田光兵,身份证号:522225********2814,2023年3月至2023年7月在武汉起点人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就业并参保缴费,同时2023年3月至2023年7月在贵州省社会保险事业局领取失业保险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你于2023年3月至2023年7月在贵州省社会保险事业局领取的失业保险金,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属于违规领取。需退回金额:8505元。
5.违规领取社会保险待遇告知书〔编号:(2024)SY-3008〕。刘亚明,身份证号:622724********0110,2022年1月至2022年4月在崇信县壹号贝贝文体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就业并参保缴费,同时2022年1月至2022年4月在贵州省社会保险事业局领取失业补助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你于2022年1月至2022年4月在贵州省社会保险事业局领取的失业补助金,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属于违规领取。需退回金额:4000元。
6.违规领取社会保险待遇告知书〔编号:(2024)SY-3011〕。李阳,身份证号:500109********9113,2022年4月至2022年7月在重庆万冶建设有限公司就业并参保缴费,2022年8月至2022年9月在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就业并参保缴费,同时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在贵州省社会保险事业局领取失业补助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你于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在贵州省社会保险事业局领取的失业补助金,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属于违规领取。需退回金额:6000元。
7.违规领取社会保险待遇告知书〔编号:(2024)SY-3012〕。韩克军,身份证号:522125********1930,2022年1月至2022年8月在重庆马宗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就业并参保缴费,同时2022年1月至2023年3月在贵州省社会保险事业局领取失业保险金、物价补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你于2022年1月至2023年3月在贵州省社会保险事业局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物价补贴,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属于违规领取。需退回金额:24423元(失业保险金24345元、物价补贴78元)。
二、退回期限和退回渠道
请以上人员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将涉及多领的失业保险待遇退还至下述银行账户,并注明待遇享受人姓名及退回待遇项目。
账户名称:贵州省社会保险事业局
银行账号:23-157001040000191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贵阳市甲秀支行
附 言: ***(姓名)退回多享受失业待遇资金
若你们对上述事项有异议,可通过下述渠道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
经办机构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宝山南路113号贵州省社会保险事业局105室。
联系电话:0851-85280104。
逾期拒不退还的(也未提出书面陈诉申辩意见的),将依法移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处理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涉嫌违法犯罪的,将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以上事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
贵州省社会保险事业局
2024年6月25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