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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离休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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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关于调整

企业离休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黔人社厅发〔2016〕4号

各市、州、县(市、区、特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贵安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财政局,省社会保险事业局,各有关单位,中央在黔企业:

根据《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企业离休人员生活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府办发[1996]182号)精神,参照《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黔人社厅通[2015]499号)规定,现就调整企业离休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从2015年1月1日起,企业离休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调整为:

(一)老红军的遗属,每人每月820元。

(二)其他离休人员的遗属,每人每月660元。

(三)其他仍按黔人社厅发〔2012〕35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企业离休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所需经费按现行渠道开支。

三、本通知下发之前,已经享受企业离休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从2015年1月1日起改按上述标准发放。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

2016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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