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有关问题
的处理意见(三)
黔人社厅发〔2009〕3号
各市、州、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社会保险事业局:
根据各地在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黔府发〔2006〕21号)和《贵州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黔劳社厅发〔2006〕20号)工作中反映出的有关问题,经研究,现就进一步完善政策提出如下处理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部分人员视同缴费年限期间的指数确定问题
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机关事业单位进入企业(含转制、调动等)的人员和军队退役(自主择业人员除外)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视同缴费年限期间的缴费工资指数均按“1”确定,参保缴费以后的实际缴费工资指数据实计算。
二、关于已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停止享受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问题
原享受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企业职工(含退休人员)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的人员,现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从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之月起,停止享受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
三、关于参保人员死亡后个人账户处理问题
参保人员在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前死亡,或虽已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但死亡时其个人账户储存额尚未领取完毕的人员,其个人账户储存余额予以继承。
四、关于原参保人员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后个人账户处理问题
原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因各种原因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后,其个人账户仍按照国家现行规定执行,即在新单位未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之前,由原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保存,不间断计息,在新单位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后,按规定转移。在新单位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以前,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的,其保留在原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如职工在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后死亡的,其保留在原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个人账户储存额予以继承。
五、关于女性个体参保人员进入企业后的退休年龄问题
女性个体参保人员进入企业后,以企业职工缴费办法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满2年以上的,可按企业职工身份办理退休手续。对工人或管理岗位的认定,用人单位须提供真实可靠的档案材料。
上述处理意见从2009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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