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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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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有关问题

的处理意见(三)

黔人社厅发〔2009〕3号

各市、州、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社会保险事业局:

根据各地在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黔府发〔2006〕21号)和《贵州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黔劳社厅发〔2006〕20号)工作中反映出的有关问题,经研究,现就进一步完善政策提出如下处理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部分人员视同缴费年限期间的指数确定问题

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机关事业单位进入企业(含转制、调动等)的人员和军队退役(自主择业人员除外)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视同缴费年限期间的缴费工资指数均按“1”确定,参保缴费以后的实际缴费工资指数据实计算。

二、关于已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停止享受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问题

原享受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企业职工(含退休人员)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的人员,现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从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之月起,停止享受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

三、关于参保人员死亡后个人账户处理问题

参保人员在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前死亡,或虽已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但死亡时其个人账户储存额尚未领取完毕的人员,其个人账户储存余额予以继承。

四、关于原参保人员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后个人账户处理问题

原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因各种原因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后,其个人账户仍按照国家现行规定执行,即在新单位未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之前,由原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保存,不间断计息,在新单位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后,按规定转移。在新单位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以前,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的,其保留在原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如职工在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后死亡的,其保留在原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个人账户储存额予以继承。

五、关于女性个体参保人员进入企业后的退休年龄问题

女性个体参保人员进入企业后,以企业职工缴费办法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满2年以上的,可按企业职工身份办理退休手续。对工人或管理岗位的认定,用人单位须提供真实可靠的档案材料。

上述处理意见从2009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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