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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实施《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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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49号令)将于2023年5月1日起施行,为规范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做好贯彻实施工作。

一、畅通监督举报渠道。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通过12333或者其他服务电话、传真、信函、网络、现场等渠道接收举报事项,并在举报接待场所或者网站公布与举报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举报范围和受理、办理程序等有关事项。

二、建立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台账。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综合管理工作的部门须建立监督举报管理台账(附件2),指定专人负责,逐条填写举报事项的具体信息及核查、办理、反馈等情况,并在自接收举报事项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受理(不受理)决定通过纸质通知或者电子邮件、短信等形式告知有告知要求的实名举报人。

三、建立报告制度。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须于每年1月10日前,将本行政区域内上年度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管理情况上报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市级须于1月20日前,将本行政区域内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管理情况汇总上报省厅。

       附件:1.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pdf

                 2.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台账.et

       

                             2023年3月31日

(联系人:胡海,联系电话:0851-85837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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