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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专项职业能力名称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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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黔人社厅函[2011]382号、贵州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2011年9月2日)

各市(州、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此文件已失效)根据《关于开展专项职业能力证书考核试点工作的通知》(黔劳社厅函【2006】324号)、《贵州省专项职业能力考核鉴定工作实施意见》(黔劳社厅函【2007】21号)和《关于印发<单项职业能力鉴定规范编写要求>的函》(劳社鉴函[2005]77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做好我省专项职业能力考核鉴定工作,结合实际,现将规范后的专项职业能力名称公布如下,请遵照执行。

  原《关于公布部分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工种名称和考核项目的通知》(黔劳社厅函【2007】44号)以及《关于公布第二批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工种名称和考核项目的通知》(黔劳社厅函【2007】182号)文自本通知实行之日起废止。

  本通知于二0一一年十月一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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