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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流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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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黔人社厅通[2012]555号、贵州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2012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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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

  根据原劳动部《职业技能鉴定规定》、《贵州省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劳动部关于加强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管理的通知》(劳部发【1996】362号)的相关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我省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流程,结合实际情况,现对我省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 规范日常鉴定工作流程:

  1. 申报鉴定计划审核资料如下(请于鉴定前5~7天提交):

  ⑴《贵州省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安排表》(一式两份)(附表1),必须使用打印件,信息涂改无效。

  ⑵《职业技能鉴定人员名册》(一份)。

  ⑶《准考证》(双面打印,照片盖章)。

  ⑷ 考评人员证卡复印件。

  2. 办理职业资格证书审核资料如下:

  ⑴ 已审批的《贵州省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安排表》(原件)。

  ⑵《职业技能鉴定成绩分析表》(一式两份)。

  ⑶《职业技能鉴定人员名册》(一式两份)。

  ⑷《质量督导报告》(附表2)或《未进行质量督导证明》(附表3)(一式两份)。

  *⑸理论和实操考核试卷。

  *⑹鉴定过程中的影像(摄像)资料光盘(请贴标签并注明鉴定机构名称、考核日期、涉及职业和等级)。

  ①光盘必须涉及内容:考场信息、考场座位和考场座号(通过在线考务系统编排报表打印)张贴情况、考生候考或待考情况、理论和实操考核的基本过程等。

  ②摄像要求:通过影像,必须能够清晰识别本批次鉴定的所有考核职业、考生人数、考核仪器和设备、考评人员考评过程、督导人员督导情况等。考核的关键环节,必须有考评人员和督导人员正面清晰影像。每次考核,理论及实操影像分别不得少于30分钟,并以两个文件夹存储,文件名分别为“理论”和“实操”。影像文件格式必须为暴风影音播放器支持格式。

  注:

  1. 以上所有纸质资料必须使用签字(盖章)原件,复印件无效。

  2. 涉及以下13个鉴定职业时,请提供带*部分资料方可办证:电工、焊工、中式烹调师、育婴师、挖掘机驾驶员、装载机司机、美容师、美发师、化妆师、汽车维修工、家政服务员、保健按摩师和计算机类职业。

  3. 所有资料备齐后,方可申报鉴定计划和办理职业资格证书。

  二、针对鉴定现场督导过程中出现问题时的处理方式:

  1. 督考人员必须如实反映考试过程中的违规问题;

  2. 同时出现三个问题时,督导人员有权立即取消当次鉴定考核,鉴定机构作出书面检讨,整改后方可重新组织考试。

  3. 同时出现四个及以上问题时,督导人员有权立即取消当次鉴定考核,并上报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备案。鉴定机构限期整改三个月,其间不得开展鉴定工作。整改期过后,鉴定机构以书面报告形式向省鉴定指导中心汇报整改情况,验收合格后,方可继续开展工作。

  4. 限期整改者将被载入档案,并取消其在下一年度内评先选优资格。若在督导过程中累计出现两次限期整改者,将直接取消其鉴定所(站)资格。

  三、 针对异地开展鉴定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1.全省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原则上不得跨地区从事异地鉴定活动。

  2.异地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并有鉴定考核需求时,必须向市、州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由市、州鉴定中心指派当地具有相应职业资格的鉴定机构来承担。原则上不得连续指派同一鉴定机构超过三次。如遇特殊情况,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有权直接指派鉴定机构来完成。

  3.如果该地区现有鉴定机构不能满足鉴定需求时,市、州鉴定指导中心可向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由省中心统一协调,予以解决。

  本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正式实行。

  附表:

  1.《贵州省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安排表》

  2.《质量督导报告》

  3.《未进行质量督导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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