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人社通〔2020〕218号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民政厅
省财政厅 省商务厅 省妇联关于转发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民政部 财政部
商务部 全国妇联关于实施康养职业
技能培训计划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民政局、财政局、商务局、妇联:
2020年10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商务部、全国妇联等5部委印发《关于实施康养职业技能培训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73号),决定组织实施“康养职业技能培训计划”。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大健康”产业发展要求,推进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康养职业技能培训计划,促进我省康养服务技能人才培养和劳动者就业创业,现将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目标任务
2020年至2022年,全省培养培训健康照护、养老护理、家政服务、婴幼儿照护等各类康养服务人员12万人次以上,其中养老护理员5万人次以上;充分利用现有各类职业技能培训、公共实训基地和康养企业,建成1个省级(康养)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并力争培养建成国家级(康养)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加强职业标准、水平评价、培训师资建设,不断提升康养培训基础能力。
二、健全康养服务人员培训和职业发展体系
(一)拓展培训实施主体。全面推行康养服务人员就业上岗前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转岗转业培训和创业培训。支持康养企业、养老服务机构、儿童福利机构组织员工开展养老护理员(初级260学时)、育婴员(初级160学时)、健康管理师(高级280学时)、家政服务员(初级150学时)项目制培训。项目制培训按照国家基本职业培训包要求开展,补贴标准为每天每人120元。培训后,取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取得培训合格证书并实现就业的,按100%标准给予培训机构补贴;取得专项能力证书的,按80%标准给予培训机构补贴。
(二)建立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直补制度。支持康养服务人员提升职业技能水平,各地建立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含专项能力证书)直补制度,对取得健康照护师、养老护理员、家政服务员、育婴员、保育员、孤残儿童护理员等专项能力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按专项能力证书1000元、五级(初级工)2000元、四级(中级工)2500元、三级(高级工)3000元、二级(技师)6000元、一级(高级技师)9000元标准给予劳动者个人补贴。同一人同一工种同一等级只能享受一次证书直补或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三)促进康养服务人员职业发展。各地要加快康养服务技能人才评价能力建设,探索建立技能等级证书查询系统、培训实名制管理信息系统和家政服务信用信息平台信息共享机制,引导消费者优先选择信用良好的家政服务员。要严格证书管理,加强评价工作的事中事后监管,确保评价质量和效果,防止乱发证和以次充好等不良现象。
三、加强组织保障
(一)明确工作职责。各级地方政府是组织实施康养职业技能培训计划的责任主体,要将其作为重要民生工程,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实施,人社、民政、财政、商务、妇联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建立联动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各地人社部门、民政部门共同做好康养职业技能培训计划的方案、任务制定和养老护理员培养培训工作;民政部门要做好养老院院长和专兼职老年社会工作者培养培训工作;财政部门要做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项资金保障工作;商务部门要做好康养服务业发展指导工作;妇联要做好指导妇女积极参与培训投身康养行业工作。
(二)加大培训补贴落实力度。各地要将健康照护师、养老护理员、家政服务员、育婴员、保育员等作为急需紧缺职业(工种),纳入本地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两目录一系统”,按规定落实好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创业培训补贴以及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政策,所需资金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中列支;按规定落实好生活费补贴政策,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有条件的地方,可适当提高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各地不得以地域、户籍、年龄、缴纳社保等为前提条件,限制上述人员参加培训并享受培训补贴。
(三)健全统计工作制度。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季度填报《贵州省万名护工家政等人员就业情况统计表》,填报统计表时应对接同级民政、商务、妇联等部门,将康养服务业培育培养数据应统尽统。开展政府补贴性培训必须坚持“凡补必进,不进不补”原则,所有数据按规定录入“贵州省实名制培训信息管理系统”。各地于每季度最后5日内将统计表报送至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职业技能服务中心。
附件:1.关于实施康养职业技能培训计划的通知
2.贵州省万名护工家政等人员就业情况统计表
3.省、市康养职业技能培训计划联系人表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贵州省民政厅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商务厅
贵州省妇女联合会
2020年12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联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职业能力建设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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