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规范技工院校行政审批相关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技工院校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技工院校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等规定,结合我省近期关于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改革部署要求,现就2026年技工院校行政审批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审批范围
审批范围包括技工院校筹设、办学许可(含升级、“双挂牌”,下同)、变更重大事项和新增专业。技工院校筹设包括普通技工学校筹设、高级技工学校筹设和技师学院筹设等事项;技工院校办学许可包括普通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和技师学院设立、延续和终止等事项;变更重大事项包括变更地址、名称、举办者、校长、法定代表人、章程等。
二、审批流程
(一)提出申请。具备申报条件的申请人向其所在地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正式的书面申请。申请筹设技工院校的,提交《贵州省技工院校申办(筹设)报告》(附件1),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申请设立技工院校的,提交《筹设批准书》(经筹设的学校需要)《贵州省技工院校申办(筹设)报告》《贵州省技工院校设立申请表》(附件2)和《贵州省技工院校设立评审表》(附件3);申请变更重大事项的,按照《贵州省技工院校变更重大事项申请表》(附件4)提供相关材料;申请新增专业的,提交《贵州省技工院校新设专业申报表》(附件5)。
(二)县级初审。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申请人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进行初审。涉及设立业务的,须会同同级机构编制(仅公办技工院校需要)、教育、财政、自然资源、住建、消防、应急等部门对学校的办学规划、生均经费、资助补助、场地性质、房屋安全、消防安全以及办学师资、设施设备等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合格的,形成书面报告呈县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复审。
(三)市级复审。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专家对县级上报的项目进行复核审查,同时征求同级教育、财政部门意见。复审合格的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提出审批申请。审批申请要明确县市两级初审、复审的意见,并附相关申报材料。
(四)省级审批。各市州原则上于3月31日前完成县市两级的初复审工作,正式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报送审批申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要求拟制审批工作方案,按程序完成相关审批工作。
1.专家评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人员组成专家组,对照《贵州省技工院校设立评审表》进行现场评审并出具评审报告。
2.会商审批。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评审专家召开专题会,对评审情况进行充分讨论会商,同时征求教育、财政等部门意见,综合形成复核意见按程序报厅党组审议,审议结果在厅官网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普通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批复,技师学院按程序报请省政府批复。对不批准设立的,向申办学校书面说明理由。
(五)登记备案。技工院校经批准设立后,应根据办学性质依法到机构编制、民政或市场监管部门办理法人登记手续。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程序将新批准设立的技工院校名单分别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备案。
三、审查要点
(一)举办者。申请举办技工院校的单位应当具有法人资格,申请举办技工院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联合举办技工院校的,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出资比例、方式、权利和义务等。
(二)章程。申请设立民办技工院校要把加强党的建设和意识形态工作写入学校章程,明确党组织的设置形式、地位作用、职责权限、参与决策机制和人员配备、经费保障等内容。
(三)名称。学校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外文名称应与中文名称一致。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应规范、明确为“XX技工学校”。未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批准,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世界”“国际”字样。民办技工院校名称须经民政部门或市场监管部门预先核准。
(四)场地。技工院校办学场地按科教用地管理,原则上应向当地人民政府以协议、招标、拍卖等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也可以采取长期租赁(租期8年以上)、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的方式获取办学场地,并达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技工院校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8号)规定的标准。非科教用地须有县级人民政府同意办学的书面意见。
(五)专业。学校开设专业中必须包含一个及以上符合当地产业需要的特色专业,严禁出现全部为同质化严重专业(如计算机、幼儿护理、养老护理、空乘、城市轨道交通等)情况,原则上不设立艺术类专业。
(六)“双挂牌”。中等职业学校经审批其成立的教育部门同意,可向同级人社部门提出“双挂牌”申请。其中,一般中等职业学校可申请加挂“技工学校”牌子;省级示范中等职业学校可申请加挂“高级技工学校”牌子。技工学校班子建设应与职业学校一致,实行“一套班子、两块牌子”统一管理,技工学校校长应由职业院校校长担任;专业设置在满足第(五)条要求的同时不能与职业学校现有专业相同,并应按照工学一体化模式开展教学 ;教师配备、实训场所设备配备应单独满足技工学校所设专业的要求;应有独立的财务核算,生均经费、资助补助等应按规定保障。
(七)变更重大事项。公办技工院校变更举办者、法定代表人、校长、办学地址、学校名称,由学校举办单位或者主管部门提出。民办技工院校变更举办者,由举办者提出,同时应当进行财务清算并经学校理事会或董事会同意;变更法定代表人或校长、办学地址、学校名称,由学校理事会或董事会提出。技工院校变更举办者的,应当签订变更协议,但不得涉及学校的法人财产,也不得影响学校发展,不得损害师生权益。
(八)其他。筹设技工院校,应当具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办学场地、设施设备、师资力量等。筹设期满未审批成立,愿意继续筹设的,应于筹设期满的下一年度重新申请筹设。“双挂牌”的中等职业学校撤销的,应一并终止技工学校办学资质。
四、工作要求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技工院校发展工作,将技工教育纳入当地职业教育发展大盘,帮助解决重大问题。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统筹,从严把关,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辖区申请事项审核上报工作。计划发展技工教育(新设或双挂牌)的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健全内部机构、配齐工作人员后,再按规定启动审批程序。审批工作中,要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十项规定等纪律要求,筑牢廉洁自律防线,有关工作人员、专家或举办者出现违规违纪行为的,将依法依规处理。
附件:1.贵州省技工院校申办(筹设)报告
2.贵州省技工院校设立申请表
3.贵州省技工院校设立评审表
4.贵州省技工院校变更重大事项申请表
5.贵州省技工院校新设专业申报表
(联系部门:职业能力建设处;联系电话:0851-85837310)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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