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纳入工伤保险统筹范围的单位职工,因工或者患职业病致残、工亡职工遗属因病或者非因工伤残劳动能力再次鉴定。
二、受理纳入工伤保险统筹范围的单位职工,因工或者患职业病延长医疗期、辅助器具配置、延长停工留薪期、旧伤复发确认的再次鉴定。
三、受理纳入养老保险省级统筹范围的单位职工,因病或者非因工伤残劳动能力鉴定。
四、受理纳入养老保险统筹范围的参保人员、单位职工供养亲属,因病或者非因工伤残劳动能力再次鉴定。
五、安排被鉴定人作相关医学检查,组织医疗卫生专家组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六、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医疗卫生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七、制作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管理劳动能力鉴定文书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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