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 关于调整工伤保险有关待遇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12-31 22:11 字体:[]

各市(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关于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和确定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58号)相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对我省工伤保险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对象

2023年12月31日(含)前已享受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且2024年1月1日后仍符合继续领取条件的工伤职工或供养亲属。

    二、调整标准

(一)伤残津贴

按照伤残等级,一级每人每月增加350元,二级每人每月增加330元,三级每人每月增加310元,四级每人每月增加290元,五级每人每月增加270元,六级每人每月增加250元。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

工亡职工配偶每人每月增加130元,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增加110元;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基础上再增加20元。

三、资金渠道

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已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待遇调整所需资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待遇调整所需资金由原渠道解决。

本次调整从2024年1月1日起执行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贵州省财政厅

                           2024年12月4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工伤保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