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省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第23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16-08-01 11:39 字体:[]

  张永裕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非公有制企业从业特殊工种职工与公有制企业同等享受提前五年退休的建议》收悉。感谢您对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就建议提出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政策规定及执行情况

  1978年,经过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原则批准,国务院颁发了《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以下简称104号文)。104号文件对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的退休条件作出了具体规定。其中对“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明确为“应该退休”。因此,多年来,我省与全国其他省一样,对前述特殊工种且达到规定年限的人员,实行与一般人员相比较提前五年退休的政策。应该说,这一政策,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对保护这部分职工的身体健康,体现国家对国有单位职工的责任发挥了重要作用。

  同时,由于104号文属国务院文件,且通过全国人大批准,文件的层级很高,因此,多年来,各省均无权自行扩大适用范围或增减特殊工种目录,只可遵照执行。

  二、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反映出来的有关问题

  由于104号文件颁布至今已38年时间,其间,我国的经济社会发生了巨大变化。尤其随着计划经济转为市场经济,大量的非公有制单位产生,正如您在建议案中提到的,“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此同时,自上世纪八十年代中期开始,国家起步建立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随着制度的逐步完善,现已将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纳入社会保障制度覆盖范围,从而将原来的单位保障,转变为社会保障。

  在社会保障制度建立实施的过程中,原计划经济时期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遇到越来越多的问题,尤其因制度公平性缺失,饱受社会诟病。存在的问题:一是您在建议案中反映的,同为参保缴费企业,因所有制不同,执行不同的退休年龄政策,显失公平;二是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和工作条件的改变,原有特殊工种目录脱离工作实际,引发新的矛盾;三是按照社会保险权力与义务相对应的原则和新的养老金计发办法,职工提前五年退休,平均减少六分之一的缴费时间,直接影响个人养老金水平;四是越来越多的人员纳入提前退休,将造成“生之者寡,食之者众”的局面,每提前退休一人,基金减少收入和增加支出合计近20万元,长此以往,社保基金将不堪重负。五是部分职工在企业困难时要求提前退休,而在企业效益好转时,又要求恢复岗位,问题更加复杂。

  三、今后改革的基本方向

  近年来,社会广泛关心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对职工的退休年龄问题尤其关注。虽然各种意见都有,但取得共识的是,由于我国已进入老龄化国家,而现行退休年龄政策属世界各国中最低的,如不改革,将影响社会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进而影响广大参保人的根本利益。因此,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将延迟退休年龄。在这一背景下,特殊工种政策面临的改革路径:一是统一政策,即无论何种性质的企业,执行统一的退休年龄政策,这也是您在建议案中提出的关键问题;二是无论何种性质企业,均由用人单位给予特殊工种岗位职工即时补贴,不因提前退休影响职工的工作年限和退休待遇。三是逐步取消国有单位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如湖南等省已取消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具体可采取逐步过渡的办法,保持稳定;四是引导企业改善劳动条件,提高劳动保护水平,做好安全生产与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使职工享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更高的生活水平。五是进一步夯实社会保险基金,扩大参保缴费范围,增强基金保障能力。

  这项改革涉及面广,牵涉的行业和部门繁多、情况又十分复杂,难以一蹴而就。我们将进一步做好有关工作,并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为国家制定政策献言献策。

  再次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2016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