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第89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0-07-01 16:45 字体:[]

薛朝萍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将城市公交驾驶员列为特殊工种,退休年龄提前的建议》收悉。感谢您对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就建议提出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我国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产生于计划经济时期。目前,仍然沿1951年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公布的《劳动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以及1978年《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的相关规定。在计划经济时期劳动生产力落后、保障渠道单一的情况下,特殊工种政策对职工的身体健康起到了积极的保护作用。

改革开放后,我国逐步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并建立起统一的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的相关背景和实施条件都已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对职工个人来说退休的待遇水平与在职时缴费水平高低、缴费年限长短相关,提前退休将直接影响到职工切身利益。2016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32号)中强调“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家关于职工退休条件的规定,不得自行扩大提前退休的企业、人员范围”;2018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73号,以下简称73号文)明确“认定特殊工种目录范围仍按原劳动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公布的特殊工种名录执行”。

我们收到贵州省交通运输厅的会办意见后,于5月27日电话向人社部养老保险司反映我省交通运输厅的意见。养老保险司明确“关于处理特殊工种相关事宜,严格按73号文规定执行,不得有突破”。因此,在省级层面难以解决您提出的问题

需要说明的是,养老保险缴费的年限与待遇水平挂钩,缴费年限越长,今后的养老保险待遇水平相应越高。因此,为了维护参保职工的合法权益,按照73号文“将建立权益告知制度。……在提前退休申请书(表)中增加权益告知的内容,告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相关政策以及对职工个人待遇核定、今后调整基本养老金的影响,职工本人需认真阅读并签字确认,以保障其知情权。符合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条件的职工,经与企业协商一致,可选择在本人提前退休年龄和法定退休年龄之间办理提前退休手续并领取基本养老金”的精神,企业可通过内部调整岗位、提高劳动保护、提高岗位津贴等措施,有效化解这一矛盾,更好地维护参保职工的利益。

感谢您关心和支持我们的工作,并再一次致以谢意。

    特此函复。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