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工商联:
您单位提出的《关于给予民营企业从业人员同等享受特殊工种退休政策的提案》收悉。感谢您单位对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就提案提出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附二)第一条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事权在国家,省里无权调整。
多年来,针对全国一些地方自行扩大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人员范围、放宽认定标准和工种名录、违规办理提前退休行为增多的问题,国家先后出台一系列加强规范管理的政策文件。1999年3月,按照国务院要求,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明确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和企业及职工必须认真执行国家关于企业职工退休年龄和条件的规定,不得随意降低,严禁扩大适用范围。2016年12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32号),进一步要求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家关于退休条件的规定,不得自行扩大提前退休的企业、人员范围,省级人社部门要加强特殊工种退休审批管理,完善国企特殊工种岗位人员信息库,加强信息比对和备案复核。2018年11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73号)文件,再次重申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家特殊工种提前退休范围和条件的规定,要求按照《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附二)的规定,严格控制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实施范围,各地不得自行放宽;要按照“企业直报、属地审核、部级备案”的原则,建立全国统一的特殊工种岗位人员数据库,强化省级管理责任,规范审批流程及审批标准,防止违规提前退休行为的发生,确保基金安全。
您单位提出的给予民营企业从业人员同等享受特殊工种退休政策的建议,与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不符,我省无权突破国家相关政策,将由国家统筹安排,请理解并支持我省养老保险事业健康发展。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