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省政协十二届五次会议第1153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2-07-28 15:48 字体:[]

腾树红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降低企业社会保险成本改善营商环境的建议》收悉。感谢您对我省人社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就提案提出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降低基本养老保险费率和调整社保缴费基数的相关规定

(一)国家相关规定

1.国家统一规定缴费比例和缴费费基。2019年,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规定,“各省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高于16%的可降至16%。各省应以本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社保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

2.地方不得自行调整缴费比例和缴费费基。一是2016年,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32号)规定,“未经人社部、财政部同意,各地不得自行调整企业缴费比例;不得自行扩大降低缴费比例范围或提高降低幅度,已经出台相关政策的省份要立即纠正。各省要严格执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政策,不得随意降低企业和个人缴费基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为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低于60%的地区要予以纠正”。二是2021年,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2021年社会保险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21〕2号)规定,“各地不得自行出台降低缴费比例或缴费基数、减免社会保险费等减少基金收入的政策,要继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缴费比例、缴费基数等相关政策”。

(二)地方相关政策

1.按国家规定调整我省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2018年,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出台《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贵州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黔人社发〔2018〕7号),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恢复到60%。

2.按国家规定明确我省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和社保缴费基数下限。2019年,出台《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函〔2019〕62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通知》(黔府发〔2019〕11号)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降至16%全省统一按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作为核定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及计发基本养老金的专用指标;还明确了“职工当年个人月缴费工资基数低于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当年个人月缴费工资基数,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

综上,我省政策是与国家规定一致的,地方无权限调整社会保险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事权在国家。

二、关于实施社会保险降费减负政策

近年来,我厅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决策部署,不折不扣落实社保降费减负一揽子政策,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一)出台减、免、缓社保费政策

2020年,出台了《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贵州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黔人社发〔2020〕2号)、《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贵州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转发〈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黔人社发〔2020〕10号)等政策文件,积极应对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纾企解困,对参加社会保险的中小微企业、以单位形式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免征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对参加社会保险的各类大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减半征收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参保单位(含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还可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二)出台阶段性缓缴社保费政策

2022年,为进一步加大支持企业力度,贯彻落实国发〔2022〕12号文件、黔府发〔2022〕10号文件和人社部相关文件精神,出台了《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知〉的通知》(黔人社通〔2022〕84号)和《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四部门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黔人社发〔2022〕15号),在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5个特困行业实施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的基础上,产业链供应链受疫情影响较大的17个行业所属生产经营困难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可以申请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的单位缴费部分,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衷心感谢并欢迎您继续关心和支持我省社保工作,下一步,我们将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高效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决策部署,着力稳市场主体保就业保民生。一是加快落实社保惠企利民政策,让企业充分享受政策红利,积极帮助企业渡过难关。若国家出台相应政策或规定,我们将适时按照要求调整相关政策。二是采取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相结合等多种方式,利用贵州社保等手机APP、官网等多种渠道,加大社保惠企利民政策的宣传力度,提高企业和群众对政策的知晓度。三是指导各地领会文件精神,抓紧组织实施,提升经办服务水平,优化业务经办流程,提高企业办事便利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