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档案局(馆);
根据《国家档案局关于开展2025年档案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通知》(档函〔2025〕86号,以下简称86号文)有关要求,请有申报档案系列正高级职称(档案副高级及以下职称由我省自行组织评审)意愿的专业技术人员按86号文要求申报,经贵州省档案馆(省地方志办)审核后,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开具评审委托函委托国家档案局评审。
附件:国家档案局关于开展2025年档案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通知
2025年7月18日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联系人及电话:周老师,0851-85837326;省档案馆联系人及电话:田老师,0851-85509193)
国家档案局关于开展2025年档案系列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副省级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职改部门)、档案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档案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各中央企业人事(职改)部门,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干部局、办公厅保密和档案局:
根据《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77号)精神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档案局《关于深化档案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0〕20号)要求,现将2025年高级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申报档案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须为各单位符合申报条件的档案工作人员。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的档案专业技术人员,可通过所在工作单位或人事代理机构按属地申报。
申报条件及材料见《档案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条件一览表》(见附件1)。
本范围不包括:
1.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以及各类院校从事档案相关专业教学工作的教师。
2.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司法或档案主管部门处罚的直接责任人员,涉及重要案件尚未定案的人员,在重大责任事故中受到党纪政务处分的人员,在职称有关考试或申报过程中有作弊、造假行为的人员,3年内不得申报。
二、申报程序及要求
本年度职称申报工作一律通过软件申报。各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职改部门),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各中央企业人事(职改)部门作为委托单位,承担职称评审的抓总工作,要及时组织开展申报审核等工作。
(一)个人填报
申报人如实填写各项信息(见附件2),并按要求准备相关申报材料,报送所在基层单位。申报人须在软件中按要求填写申报人模块全部信息后,导出个人数据包。
申报人应确保申报材料真实准确有效。如有弄虚作假或者其它违反评审规定的情形,一经查实,取消本次申报评审资格,3年内不得申报。
(二)材料申报
申报人所在基层单位认真审核申报材料是否真实完整、填报是否规范。审核通过后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将申报人个人数据包和加盖公章的《年度及任职期满考核结果和单位推荐意见》(见附件3)纸质版报送委托单位。
申报人所在单位应认真履行申报材料审核、推荐职责,按规定进行申报材料公示。如未依法履行审核等职责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审核推荐
委托单位认真审核材料,承担审核责任。审核通过后,出具纸质版《公示总体情况报告》、《委托评审函》和《申报档案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情况一览表》(均从软件内导出并加盖公章)和缴费凭证。以上材料电子版连同所有申报人个人数据包(导入《年度及任职期满考核结果和单位推荐意见》后生成)刻录光盘后一并报送国家档案局人事司。申报人个人材料无需报送纸质版。
(四)材料报送
委托单位于2025年9月15日前将纸质及电子材料机要交换至国家档案局人事司。
未按要求报送申报材料的,9月30日前通知申报人补齐材料。逾期不补的视为不符合评审条件,不予评审。
三、评审及结果通知
(一)答辩
国家档案局档案职称评审委员会视情召开答辩会,采用现场答辩、视频答辩等方式。
(二)结果公示和通知
评审结束后,将于2025年12月31日前在国家档案局官网上公示评审通过人员名单(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评审结果通知机要交换至各委托单位。
(三)证书和评审表发放
2026年1月底前,将资格证书和评审表机要交换至各委托单位。
四、缴费咨询
请将评审费缴纳至国家档案局档案干部教育中心,申报研究馆员500元/人,申报副研究馆员400元/人。
联系电话:010-63013879
咨询时间:工作日8:30至11:30
附件:1.附件1档案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条件一览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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