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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9/2020-3330957 信息分类: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18-01-26 15:5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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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贵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扶贫办 贵州省民政厅关于切实做好社会保险扶贫工作的实施意见》的政策解读
《贵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扶贫办 贵州省民政厅关于切实做好社会保险扶贫工作的实施意见》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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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扶贫办 贵州省民政厅关于

切实做好社会保险扶贫工作

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2018年1月23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联合财政厅、扶贫办和民政厅起草了《关于切实做好社会保险扶贫工作的实施意见》黔人社厅发〔2018〕3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现将政策解读如下:

一、 起草背景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扶贫开发工作提升到治国理政新高度,把贫困人口脱贫作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底线任务和标志性指标,在全国范围全面打响了脱贫攻坚战。我省是全国脱贫攻坚任务最重的省份之一,2017年8月,省委、省政府召开了全省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推进大会,对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省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作出了全面部署。由于我省贫困面大、贫困程度深,一些贫困家庭人口无力参加社会保险,享受不了社会保险待遇,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现象时有发生。因此,开展社会保险扶贫,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打赢脱贫攻坚战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是进一步织密扎牢是社会保障“安全网”的重要内容,是提升社会保险工作科学化、精细化的重要途径,是人社领域聚焦精准扶贫的又一个实际行动。

   二、目标任务

支持帮助未标注脱贫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困难群体(以下简称贫困人员)及其他社会成员参加社会保险,助力参保贫困人员精准脱贫,同时避免其他参保人员因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等原因陷入贫困,为打赢脱贫攻坚战贡献力量。

 三、涉及范围

在养老、医疗、工伤、失业保险方面充分发挥现行社会保险政策作用,完善并落实社会保险扶贫政策,提升社会保险经办服务水平。

    四、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按照“增强精准性、可操作性、打通最后一公里,确保贫困人员一个不落纳入社会保险覆盖范围”的原则,围绕社保扶贫目标任务,摸清底数,测算资金,明确责任,细化措施,对各部门、各险种涉及社保扶贫的相关政策进行了调整和统一。

《实施意见》主要由三部分组成。

    (一)目标任务主要包括:帮助贫困人员参保脱贫,引导非贫困人员参保防贫,助力打赢脱贫攻坚战。

(二)主要政策主要是对各险种涉及社保扶贫的现行政策进行整合,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相关新政策,减轻贫困人员参保缴费费用。

(三)保障措施主要通过组织领导、提升经办服务、全民参保、加大社会保险扶贫政策宣传等方面的措施,来确保政策落实不跑偏走样,切实完成社保扶贫目标任务。

    五具体政策

(一)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方面

1.从入口上由财政代缴全部或部分最低标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养老保险费,并在提高最低缴费档次时,对其保留现行最低缴费档次。由于文件涉及其它险种的社保扶贫政策基本上是对现行政策进行整合,因此这一条是社保扶贫文件的重点和难点。

对全省建档立卡未标注脱贫的贫困人口、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困难群体,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地方财政为其代缴最低标准养老保险费,并在提高最低缴费档次时,对其保留现行最低缴费档次。具体为:对一般县贫困人员,地方财政为其代缴50元养老保险费,其中省级财政负担代缴部分的60%;对14个深度贫困县贫困人员,地方财政为其代缴100元养老保险费,其中省级财政负担代缴部分的70%。剩余代缴部分,由各市(州)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和脱贫攻坚规划自行确定分担比例。对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参保缴费,仍按《贵州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黔府发〔2014〕20号)相关规定执行。

通过实施财政代缴,将贫困人员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能有效扶贫和防贫。

    2.从出口上提高保障标准。一是根据经济发展和居民收入水平增长情况,适时适度逐步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缴费标准和基础养老金标准。特别是通过稳步提高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可以增加贫困人员现金收入,更好保障其基本生活。二是出台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缴费补贴激励政策,引导城乡居民主动参保缴费。这两条政策主要从增加个人账户积累、提高个人账户养老金的角度,通过动态提高最低缴费档次、完善缴费补贴,鼓励城乡居民早缴费、选高档次,提高养老金整体水平,有效防止因年老陷入贫困。

(二)医疗保险方面

1. 关于全面落实资助困难人员参加城镇(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2017年5月,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厅、财政厅、扶贫办联合印发《关于资助城乡困难人员参加城镇(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黔人社厅发〔2017〕7号),明确采取财政补助和政府资助相结合的筹资方式,全面资助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员、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等七类城乡困难人员参加城镇(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确保城乡困难人员应保尽保。

   2. 减轻贫困人员医疗费用负担。主要通过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三项制度形成合力,发挥综合保障作用。

一是巩固完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进一步向困难群体,倾斜,实施精准支付政策。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对大病患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之上,给予进一步支付,支付比例达到50%以上。同时,对贫困人口通过降低大病保险起付线、提高报销比例和封顶线等倾斜性政策,实现精准支付,实际报销比例在基本医疗保险报销的基础上普遍再提高10%以上,有效提高贫困人口受益面和受益水平。

二是加强各项制度有效衔接,发挥医疗救助托底保障功能。做好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各项制度政策衔接,落实医疗救助资助困难人员参保,并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支付之后,再由民政部门给予医疗救助,进一步减负济困。鼓励各地对其他罹患重特大疾病患者采取综合保障措施,防止其陷入贫困。

三是在医疗保险经办服务上,加强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一站式”信息交换和即时结算,实现省内及全国异地就医即时结算,使贫困患者不再为垫资、报销发愁。

(三)工伤保险方面

1.深入推进建筑业农民工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

2017年2月,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与省住建厅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快推进建设工程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通知》(黔人社厅发〔2017〕3号),通过降低以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费率,强化监督检查、简化工作流程和促进工伤预防。我省在积极推进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中,结合生物识别系统的应用,积极开展建筑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动态实名制管理工作。通过一系列举措,建筑项目参保率大幅提高,广大农民工合法权益得到了有效保障。

2.积极防范工伤尘肺病患者致贫返贫。

根据《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将疗效可靠的尘肺病治疗药品汉防己甲素、矽肺宁纳入药品目录,切实减轻工伤尘肺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

  3.对发生工伤的贫困劳动力优先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按照《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人社部令第15号)要求,保障职工发生工伤应当由第三人支付但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情况下,以及用人单位未依法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后用人单位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基金代为先行支付,以保障职工及时获得工伤和医疗救治的权益,解决贫困劳动力工伤待遇保障问题,进一步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四)失业保险方面

主要是保障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可申领各项失业保险待遇,防止参保人员因失业转贫。在确保基金可持续前提下,逐步提高失业人员待遇。落实好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价格临时补贴发放工作。

)提升社会保险经办服务能力

文件从加强经办队伍建设、基层服务平台建设和全面实施全民参保计划三个方面对提升社会保险经办服务能力提出了要求。

一是在经办人员不足的情况下,科学整合贫困地区现有公共服务资源和社会保险经办管理资源,在不突破总量的前提下,合理调配现有公益性岗位,充实基层经办力量。

二是推行人社金融一体化服务平台建设,先期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方面进行试点,通过优化经办流程,补齐基层服务短板,打通经办服务最后一公里,实现参保人员参保登记、参保缴费、待遇领取、权益查询、生存认证等 “五个不出村”, 切实为参保人员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服务。

三是依托全民参保信息系统,实施全民参保计划,将符合条件的应参保贫困人员全部纳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城镇(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覆盖范围,确保应保尽保。

五、政策执行时间

 2018 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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