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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9/2020-3330955 信息分类: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18-01-26 15:54:00
文  号: 黔人社厅发〔2018〕3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省人社厅 省财政厅 省扶贫办 省民政厅关于切实做好社会保险扶贫工作的实施意见》(黔人社厅发[2018]3号)
《省人社厅 省财政厅 省扶贫办 省民政厅关于切实做好社会保险扶贫工作的实施意见》(黔人社厅发[201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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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FGD-2018-14001









                                   黔人社厅发〔2018〕3号

贵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扶贫办 贵州省民政厅关于

切实做好社会保险扶贫工作

的实施意见


各市(州)、县(市、区、特区、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扶贫办(局)、民政局,贵安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财政局、农水局、住房公积金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策部署,落实“十三五”脱贫攻坚规划,进一步织牢社会保障“安全网”,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切实做好社会保险扶贫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7〕59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社会保险扶贫工作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目标任务

充分发挥现行社会保险政策作用,完善并落实社会保险扶贫政策,提升社会保险经办服务水平,支持帮助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困难群体(以下简称贫困人员)及其他社会成员参加社会保险,基本实现法定人员全覆盖,逐步提高社会保险待遇水平,助力参保贫困人员精准脱贫,同时避免其他参保人员因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等原因陷入贫困,为打赢脱贫攻坚战贡献力量。

二、主要政策

(一)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方面

1.减轻贫困人员参保缴费负担。对全省建档立卡未标注脱贫的贫困人口、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困难群体,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地方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养老保险费,并在提高最低缴费档次时,对其保留现行最低缴费档次。具体为:对14个深度贫困县贫困人员,地方政府每年为其代缴100元养老保险费,其中省级财政负担代缴部分的70%;对非深度贫困县贫困人员,地方政府每年为其代缴50元养老保险费,其中省级财政负担代缴部分的60%。剩余代缴部分,由各市(州)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和脱贫攻坚规划自行确定分担比例。对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参保缴费,仍按《贵州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黔府发〔2014〕20号)相关规定执行。

2.提高待遇水平。根据国家部署和我省经济发展及居民收入水平增长情况,适时适度逐步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缴费标准和基础养老金标准。尽快出台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缴费补贴激励政策,引导城乡居民主动参保缴费。

3.保障贫困人员适度优先。加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与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等社会救助制度的统筹衔接,“十三五”期间,在认定农村低保和扶贫对象时,中央确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暂不计入家庭收入。

(二)医疗保险方面

1.全面落实资助困难人员参加城镇(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对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等七类城乡困难人员参加城镇(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其个人缴费部分由民政医疗救助基金给予资助;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参保缴费确有困难的,由县级政府按规定给予资助,确保城乡困难人员应保尽保。

2.不断巩固完善城镇(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加大大病保险向贫困人员的政策倾斜力度,通过降低大病保险的起付线,提高医疗费用报销比例和封顶线等实施精准支付,减轻贫困人员的医疗费用负担。

3.完善重特大疾病保障机制探索建立重特大疾病用药准入机制,对符合条件的临床使用必须、价格昂贵的目录外重特大疾病药品,采用多种方式和措施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减轻重特大疾病患者的经济负担。进一步完善门诊特殊疾病政策,结合我省参保患者的临床需要,逐步扩大病种范围,通过特殊疾病门诊定额结算等方式,完善重特大疾病的保障机制。

4.积极推进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推行按病种付费、按人头付费、按床日付费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付费方式,有效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减轻参保人员医疗费用负担,切实解决贫困人员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

5.全面实现农村贫困人口医疗保险“一站式”即时结算。各级人社、财政、扶贫、民政等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作,推动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医疗扶助实现“一站式”结算,切实减轻贫困人员医疗费垫资负担。

6.做好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服务。各地要进一步优化异地就医备案服务,简化备案流程,创新备案方式,加大宣传力度,特别是对贫困人员要做好政策解释,让广大参保群众共享改革红利。

7.强化医保对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管。完善医保服务协议管理,将监管重点从医疗费用控制转向医疗费用和医疗质量双控制。扩大医保智能审核监控系统应用范围,增加审核规则,实现从事后审核向事前提示、事中监督转变,从单纯管理向监督、管理、服务相结合转变。落实《贵州省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协议医疗机构医师医疗服务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医务人员医疗服务行为,促进医疗机构为贫困人员提供合理必要的医疗服务,进一步降低其医疗费用负担。

(三)工伤保险方面

1.进一步推进建筑业农民工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积极推动建筑项目参保动态实名制管理,有序开展水利、铁路、交通等行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切实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农民工及时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 

2.加强工伤预防工作。充分运用费率浮动政策,发挥费率浮动的杠杆作用,促使用人单位加强工伤预防,降低工伤事故伤害和职业病的发生率,保障农民工的生命安全和健康。

3.减轻贫困人员工伤医疗费用负担。对工伤尘肺病患者,按规定将疗效可靠的尘肺病治疗药物列入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将符合医疗诊疗规范的尘肺病治疗技术和手段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4.落实先行支付政策。对符合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情形的贫困劳动力,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给予先行支付。

(四)失业保险方面

1.完善失业保险制度。切实保障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可申领各项失业保险待遇,防止参保人员因失业转贫。

2.逐步提高失业保险待遇。落实国家文件精神,健全失业保险待遇合理调整机制,在确保基金可持续前提下,逐步提高失业人员待遇。

3.完善农民合同制工人参保政策。进一步完善农民合同制工人参加失业保险政策,妥善处理农民合同制工人享受失业保险待遇问题。

4.发放临时补贴。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依据全省物价上涨情况,按规定及时完成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价格临时补贴发放工作。

(五)生育保险方面

依法将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合同制工人纳入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费。将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就业妇女符合条件的住院分娩医疗费用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要围绕扶贫大局,充分认识开展社会保险扶贫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主动扛起政治责任。要进一步明确社会保险扶贫工作目标,创新思路对策,细化工作措施,全力抓好实施意见的落实,助力脱贫攻坚。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扶贫、民政部门要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定期开展贫困人员与社会保险参保人员数据信息比对工作;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做好人员标识,实施精准管理,掌握基本情况,为实施社会保险精准扶贫提供数据支撑。各级财政部门要统筹资金,做好社会保险补助资金的预算安排和分配下达工作,确保资金按时足额拨付到位。各级民政部门要不断健全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加强与医疗保险制度衔接,确保贫困人员社会保险权益落实到位。

(二)提升经办服务能力

1.加强经办队伍建设。科学整合贫困地区现有公共服务资源和社会保险经办管理资源,在不突破总量的前提下,合理调配现有公益性岗位,充实基层经办力量。依托就业信息系统的入户数据采集,获取贫困人员和贫困劳动力参保信息,同步开展好扩面征缴、生存认证、政策宣传等工作。加大培训力度,提升培训质量,加强经济落后地区和贫困地区经办人员的定向培训,提升经办人员贯彻落实政策能力。

2. 加强基层服务平台建设。各地要以基层经办机构为重点,加强信息化和标准化建设,实施“互联网+人社”2020行动计划,将社会保险信息系统延伸到乡镇和行政村,打造方便快捷的基层经办服务平台。加强与金融机构合作,对接信息系统,推动人社金融一体化服务平台建设,通过优化经办流程,补齐基层服务短板,打通经办服务“最后一公里”,实现参保人员参保登记、参保缴费、待遇领取、权益查询、生存认证等 “五个不出村”, 切实为参保人员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服务

3.全面实施全民参保计划。依托全民参保信息系统,实施全民参保计划,特别是要重点掌握贫困地区贫困人员参保缴费情况,认真落实社会保险扶贫政策,创新优化参保登记、个人缴费、待遇支付等经办工作 ,确保贫困人员应保尽保 。

(三)加大社会保险扶贫政策宣传

各地要围绕中心,创新宣传形式,拓宽宣传思路,努力做到新媒体与传统媒体的统筹兼顾,突出政策宣传,注重典型宣传,全方位做好社会保险扶贫政策的宣传工作。按照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原则,通过举办主题鲜明、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群众喜闻乐见的各类活动,抓住逢年过节外出务工人员集中返乡的时间节点,动员包括贫困人员在内的城乡居民主动参保、持续缴费。加强舆论引导,注意风险防控,在以宣传促工作的同时要注意舆情监测,营造开展社会保险扶贫的良好氛围。

(四)建立工作台账和工作调度机制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民政和扶贫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工作调度,防范廉政风险,定期开展督促检查。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管理台账,重点对各地建档立卡、易地搬迁贫困人员参保缴费和待遇享受情况进行监测,实施精准管理。建立月调度、季报告工作机制,动态掌握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保和待遇保障情况。尤其是要对14个深度贫困县、20个极贫乡镇易地搬迁居民接入相应社保体系情况、符合条件的贫困人员参保缴费和待遇享受情况进行督查调度,确保完成社会保险扶贫目标任务。

本实施意见自 2018 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扶贫开发办公室             贵州省民政厅


2018年1月23日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18年1月23日印发                                      共印60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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