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0-3331256 | 信息分类: |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20-07-01 17:45:54 | |
文 号: | 无 | 是否有效: | |
名 称: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继续阶段性 降低工伤保险费率的政策解读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继续阶段性 降低工伤保险费率的政策解读
今年2月,人社部等三部门下发《关于印发<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提出“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的政策”,并明确“实施期限延长至2021年4月30日”。为此,我们认真研究国家政策,充分考虑各方面情况,并经反复测算,确定继续降低工伤保险费率:
一、自2020年5月1日起,下调现行工伤保险八类行业基准费率20%,下调期限最长为一年。
二、在继续实施阶段性降费率政策的同时,按月监测工伤保险基金动态,基金累计支付月数一旦低于合理支付月数(9个月),即刻停止下调,恢复基准费率,以保障现有工伤人员的待遇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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