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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9/2020-3331024 信息分类: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20-07-01 17:41:31
文  号: 黔人社通〔2020〕61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关于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的通知
关于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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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18号)要求,经研究,自2020年5月1日起,下调现行工伤保险八类行业基准费率20%,下调期限最长为一年。下调费率期间,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低于国家确定的合理支付月数时,停止下调,恢复基准费率。

各地要高度重视,精心实施,确保政策执行到位。要加强政策宣传,为稳就业、提振企业信心营造良好氛围。要不断扩大参保覆盖面,增加基金收入,降低基金运行风险。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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