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5-1254297 | 信息分类: |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25-09-09 19:59:36 | |
文 号: | 黔人社发〔2025〕15号 | 是否有效: | |
名 称: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工作的通知 |
各市(自治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市、区、特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技能人才的指示精神,按照《国务院就业促进和劳动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开展大规模职业技能提升培训行动的指导意见》(国就劳发〔2025〕4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规范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5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实施“技能照亮前程”培训行动的通知》(人社部发〔2025〕10号)《贵州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黔财社〔2025〕52号)和省委、省政府相关工作要求,进一步规范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工作,促进劳动者技能就业,结合我省实际提出相关工作要求,请各地遵照执行。
一、坚持就业导向建好用好“两目录”
(一)定期发布全省职业技能培训需求指导目录。省厅根据全省“六大产业基地”发展、就业培训联盟建设等需要,按年度更新发布《贵州省职业技能培训需求指导目录》(附件1,以下简称《目录》”),各地可结合当地实际按期对《目录》提出修订建议。各地要认真按照《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指引(试行)》(附件2)开展工作。
(二)及时公开和动态调整培训机构目录。2025年起,各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梳理辖区内可面向社会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的职业院校、技工院校、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其他学校或者教育机构以及企业、社会组织,形成培训机构目录(含机构名称、办学地址、联系方式、办学性质、培训工种、评估结果等)并在官网公开。各市(州)要结合实际不断健全培训机构的日常管理、监督检查和动态退出机制。
二、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和考核评价流程监管
(三)强化培训过程监管。政府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实行全程录像(短平快培训、企业新型学徒制除外)和信息化签到。全程录像视频应能准确识别教师、学员、教学场地、设施设备等关键信息,实现培训过程有记录、可查询、可追溯,由培训机构留存,保存期不低于3年。有条件的县(区)可通过远程监控等技术手段强化培训全流程监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定期对开班申请、过程检查、结业考核等环节进行抽检,按年度对属地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社会化培训项目进行真实性、完备性审核。
(四)严格组织考核评价。培训机构在培训结束后,应及时组织结业考核或职业技能评价(含职业资格鉴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和专项职业能力考核,下同)。有国家职业标准的,应按规定组织开展职业技能评价。开展结业考核应全程录像。结业考核内容要兼顾理论和实操能力,实操能力占结业考核的比重不少于50%,并有适当难易区分度,理论考核主观题分值占总分值不得少于30%。
(五)统筹做好职业技能培训和评价一体化管理工作。政府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的评价考核纳入培训全流程监管,坚持“培评分离”原则,即培训机构与评价机构必须分离(非同一机构),其法定代表人、培训师资与评价人员必须分离(非同一自然人)。评价机构不得违规将评价题库作为谋取非法利益的资源。已通过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备案的企业,其自主开展的培训可由企业自主评价。
(六)引入第三方监督机制。鼓励有条件的县(区)引入第三方监督机制,对所辖培训和评价机构、对象、过程、质量、补贴资金申领发放等环节实施常态化跟踪管理和评估。实施培训资金专项绩效评估制度,各市(州)每年12月前对上一年度辖区内政府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开展专项绩效评估,绩效评估量不得低于上年度培训量的三分之一,绩效评估结果专报省厅。开展专项绩效评估必要的经费可按规定通过政府购买基本公共就业服务方式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三、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基础能力建设
(七)加强培训教学管理。培训机构要根据需求制定教学大纲,培训课时可参考国家职业标准、行业企业评价规范、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规范、培训计划等,结合区域产业发展、企业岗位需求、参训学员素质等情况确定。政府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课时以《目录》公布的指导课时为参考,对达到理论学习要求的高校毕业生等劳动者,可适当减免理论课时;对有一定实操经验的企业在岗职工等劳动者,可适当减少实操课时。支持将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培训教材、标准、课时、师资等相关教学任务纳入中长期就业技能培训课程安排。
(八)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和管理。严格执行培训教师上岗资格认定制度,短平快培训每班要配备最少1名培训教师,中长期就业技能培训每班要配备最少2名培训教师(理论和实操各1名),创业培训每班要配备最少2名符合创业培训技术规范的培训教师。各市(州)应建立教师培训管理制度,按年度制定教师培训计划,建立教师培训档案,鼓励教师按规定申报教师资格,每年至少举办2期骨干教师培训示范班。面向企业、行业、高校和科研机构聘请的具有丰富生产实践经验和技术专长的高技能人才、专业技术人才、少数民族技艺(非遗)传承人、能工巧匠等,可直接认定其教师上岗资格。
(九)培育优质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按规定进行年检,每三年要开展一次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能力评估。加强评估结果运用,将办学能力评估结果纳入政府采购培训项目服务的遴选指标体系,作为衡量投标方办学质量与综合能力的重要依据。评估结果为“基本合格”“不合格”的应按期完成整改。各地要从场地设备、授课师资、实训安全、考核发证、广告宣传、招生活动、收费出票等方面加强监管,实现质量检查全覆盖。
四、加强补贴资金统筹使用和监管
(十)强化培训资金统筹。各地要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严格按照各类资金管理办法要求,统筹规范使用就业补助资金、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失业保险基金、乡村振兴衔接资金、东西部协作资金、人才培养经费等资金。可采取告知承诺制方式,培训机构对培训全过程及真实性负责,参训人员对身份条件真实性负责。劳动者在享受政府补贴之外分担培训成本,补贴发放以直补个人为主,企业和培训机构按有关规定申领补贴。
(十一)抓好问题整改和廉政教育。各地要结合各类审计、督查、巡视巡查等渠道指出的问题,按年度建立问题和整改台账,实施“双台账”“双销号”制度。通过深入剖析问题产生根源,推动问题整改,不断完善制度建设。要建立要情报告制度,发现涉及培训资金安全的线索,应第一时间向本级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经核实涉及违法犯罪的,及时移交相关部门。常态化开展警示教育和廉政教育,进一步增强党员干部、工作人员纪律意识和规矩意识。
五、加强组织领导和保障服务
(十二)加强部门协同和提供高效服务。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抓好统筹协调,充分发挥各行业主管部门的作用,共同精准组织好各类重点群体培训需求摸底调查和组织实施工作。要加强培训政策宣传和培训信息推送服务,在每年假期、“两节”等省外务工劳动力返乡等重要时机,密集推送急需紧缺职业(工种)及相关岗位培训就业信息。鼓励支持劳动者按照自愿参加、自主选择、协议就业的原则,可通过先垫后补、信用支付等方式报名参训。推进使用社会保障卡发放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附件:1.贵州省职业技能培训需求指导目录
2.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指引(试行)
2025年9月9日
(联系单位:职业能力建设处;联系电话:0851-85837311)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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