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页面: 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策文件 > 政策文件
索 引 号: 000014349/2025-1328413 信息分类: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25-09-30 17:30:51
文  号: 黔人社发〔2025〕17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技工院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通知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技工院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通知
  字号:[ ]  [关闭] 视力保护色:

各市(自治州)、县(市、区、特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技工院校、有关单位:

现将《贵州省技工院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5年9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贵州省技工院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技工院校学生学籍管理,保障教育教学秩序,维护学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技工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等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省各级各类技工院校,包括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和技师学院。

第三条  技工院校学生学籍由省、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技工院校分级管理。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全省技工院校学生学籍的统筹管理和监督;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属地内技工院校学生学籍管理具体工作,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配合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共同做好属地内技工院校学生学籍管理相关工作。

各技工院校对本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承担主体责任。学校应当建立学籍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健全学籍管理制度,落实学籍管理责任。

第四条 实施技工院校学生学籍信息化管理。以全国技工院校电子注册和统计信息管理系统、贵州省职业能力建设综合管理系统、贵州省中等职业学校统一招生平台为基础,按照“学校收录、分级管理、省级统筹”的原则,建立省、市、学校三级学籍信息化网络,推动学籍管理规范化、数字化、精准化。


第二章  学习形式和学制

第五条  技工教育以培养中、高级技能人才为主,分为全日制学制教育和非全日制学制教育。其中,技工学校主要培养中级工,符合培养条件的可培养高级工;高级技工学校主要培养高级工,符合培养条件的可培养预备技师和技师;技师学院主要培养高级工、预备技师和技师。

第六条  全日制学制教育遵守以下规定:

(一)中级工学制教育:招收初中毕业生或具备初级工技能水平且年满15岁人员,学制为3年。

(二)高级工学制教育:招收高中毕业生,中职、技工中级工班等具备相同或相近职业(工种)中级工技能水平的毕业生,不同专业大类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含高职和本科,下同),学制为2年;招收相同或相近专业大类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学制为1年。

没有中级工培养层次的专业,高级工班学制为5年,采取“3+2”模式注册学籍。

(三)预备技师学制教育:招收高中毕业生和中职、技工中级工班等具备相同或相近职业(工种)中级工技能水平的毕业生,学制为3年;招收相同或相近专业大类的普通高校毕业生且具备相应高级工技能等级证书、技工高级工班毕业生,学制为1年。

(四)技师学制教育:招收高中毕业生和中职、技工中级工班等具备相同或相近职业(工种)中级工技能水平的毕业生,学制为4年;招收相同或相近专业大类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和技工高级工班毕业生,学制为2年;招收技工预备技师班毕业生,学制为1年。

第七条  招收企业在职职工、失地农民、城乡失业人员等各类人员,开展不脱产学制技工教育(含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须注册为非全日制学籍。非全日制学制教育可采用弹性学制、学分制等方式教学,学制参照全日制学制教育规定执行,需申请延长修业时间的可在规定学制年限基础上,适当延长1至2年。


第三章  入学和学籍注册

第八条  技工院校应按照全省中等职业学校统一招生要求,采取“线上报名、线下确认、线上录取”的方式录取新生。新生入学注册实行春、秋两季注册,春季注册截止日期为4月底,秋季注册截止日期为10月底。

第九条  技工院校应及时、准确注册学生学籍,并建立学籍档案。学籍档案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学籍注册由技工院校在注册截止日期前从贵州省中等职业学校统一招生平台导出录取学生信息,逐一录入全国技工院校电子注册和统计信息管理系统,并由“校长用户”审核后,报所在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学籍注册手续。

技工院校应建立学生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电子档案由学校如实、按时、准确将新生学籍信息录入全国技工院校电子注册和统计信息管理系统建立。电子档案与纸质档案应信息一致。学生离校时,由学校归档保存或移交相关部门。

第十条  学生学籍档案应包括但不限于学籍信息及相关材料:

(一)学生基本信息。入学前学历证书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党团关系、学生体检表等

(二)学生学习信息。学期考核材料(学科成绩、操行考核等)、享受资助补助相关材料、学籍变动情况材料、在校期间的奖惩材料、毕业生鉴定表、毕业证书、技能等级证书等。

(三)学生实习信息。实习协议、实习计划、学生实习报告、学生实习考核结果、实习日志、实习检查记录、实习总结等。

(四)其他应记录的信息。企业新型学徒制学生应有企业学徒合同及相关的学习材料等。

第十一条  新生入学后3个月内,学校应对学生个人信息、录取条件、健康状况、学籍注册等情况进行复查。经复查证实有提供虚假信息、健康状况无法正常学习生活等情形的,由学校报请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后注销学籍。

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定期对学校、学生、学制、学籍的一致性、真实性、完备性进行核查。经核查发现有人员流失、信息不准、重复注册等情形的,指导学校及时变动学籍和变更信息。

第十二条  学校不得以虚假学生信息注册学生学籍,不得为同一学生以不同类型的高中阶段教育学校身份分别注册学籍,不得以不同类型职业院校身份分别向教育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报学生学籍,不得将非全日制学生和职业技能培训学员注册为全日制学籍。


第四章  学籍变动和信息变更

第十三条  学生学籍变动包括转学、转专业、休学、复学、退学、注销及留级。学生学籍变动实行本人及其监护人书面申请、学校审批、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制度。采取弹性学习形式的学生,原则上不予转学、转专业或休学。

第十四条  学生及其监护人提出学籍变动申请,学校应在1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进行办理。

学生学籍发生变动或信息变更,学校应在10个工作日内在全国技工院校电子注册和统计信息管理系统中进行相应操作,并在批准变更后一个月内,将学生名单及相关材料报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并完成学籍档案变更。

信息变更主要包括学生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户口信息等。对信息变更,应当由学生本人或监护人提供合法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

第十五条  学生因户籍迁移、家庭搬迁等原因可以申请转学。转学包括系统内、外转入与转出。

(一)由本人及其监护人共同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报所属教育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并经转入学校及学校所属教育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同意,办理转学证明和入学手续。

(二)学习未满1学期的,不予转学;毕业年级学生不予转学;休学期间不予转学。

(三)技工院校对转学学生档案应做好交接工作。转入、转出学校应做好工作对接,避免学籍重复。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学生本人及其监护人共同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审核,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后可以转专业。

(一)学生在原专业以外的某一专业范围内有特定专长、转专业后有利于学生长远发展;

(二)学生有某方面生理缺陷或患有某种疾病,经县级及以上医疗单位证明,不宜在原专业学习;

(三)学生休学,复学时原专业已停止招生。

跨专业大类转专业,在一年级第一学期结束前办理;同一专业大类内转专业,在二年级第一学期结束前办理。毕业年级学生不得转专业。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经学校批准,应予休学或劝其休学:因病(经县级及以上医疗单位证明)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继续学习的;缺课课时数(旷课除外)累计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依法服义务兵役可予休学。

休学须本人及其监护人书面申请或同意,明确离校和返校时间。经学校审核办理休学手续后报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学生休学期间的人身安全由监护人负责。

学生休学期限为1年,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的,应办理继续休学手续,累计时间不超过2年。依法服兵役的学生,休学期限与服役期限相当。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不承担管理责任。

第十八条  休学学生在休学期满前1个月向学校提交复学申请(因病休学的学生须提供县级及以上医院的健康证明)。经学校审查批准同意复学的学生,编入原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已无原专业的编入相近专业学习。休学少于一学期(含一学期)的学生,在征求本人意愿后,可编入原年级学习。学生休学期间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学校可视其违法违纪程度作出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九条  退学分为自愿退学和自动退学。自愿退学由学生本人及其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后办理自愿退学手续,并报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学生具有下列情况之一,学校按自动退学办理,并通知其监护人:

(一)学生每学年有四门考试科目不及格者;

(二)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者;

(三)一个学期内连续旷课7天,累计旷课10天以上者。

退学不属于对学生的处分。在办理退学手续时,凡在校修满1学年及以上且成绩合格的,可根据学生要求开具写实性在校学习证明。退学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学校应在办理退学后10个工作日内注销退学学生学籍。

第二十条  学生学年成绩经考核评定未达到规定标准者,应予以留级。留级学生情况应及时报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留级学生不重复享受学生资助政策。


第五章  成绩考核和工学一体

第二十一条  技工院校应按照人社部颁布的公共基础课程方案和工学一体化课堂、课程、专业、院校建设标准开展工学一体化人才培养模式建设工作,制定人才培养方案、课程标准、教学计划、教学活动方案等指南,将校企合作贯穿人才培养全过程,每年定期开展毕业生就业质量调查分析,确保技能人才培养质量,推动技工院校高质量特色发展。

学校每学期应当按照国家或行业有关标准和要求公平公正的组织成绩考核,是确定学生升、留级及毕业的依据,并可作为选拔学生干部、评先选优、发放奖学金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学计划规定和统一组织安排的各类教育教学活动并考勤,成绩载入学籍档案。

第二十三条  成绩包括操行和学业两个方面。学业成绩包括:学生对教学计划、大纲规定知识的理解程度和专业技能的运用能力的分项考核结果;操行成绩是对学生思想品德、学习态度、身心健康、遵纪守法等方面的综合考察评定。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结合实际制定操行评价办法,操行评价按学期记载,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归入学生档案,毕业时应进行操行总评。对于操行总评不合格的学生给予延迟毕业处理。

第二十五条  学业考核分为理论考试和实操考查。实操考查包含实习考核,采用等级制,分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四级。理论考试采用百分制,60分以上为及格。

第二十六条  技工院校应按照工学一体化教学要求开展多种形式的校企合作,通过开展工学交替和岗位实习等方式开展实操教学。实施工学交替的学校应当制订具体的实施方案,并报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一)中级工实操教学学时原则上不少于总学时的50%,岗位实习总时长不超过6个月。

(二)高级工及以上实操教学学时原则上不少于总学时的60%。

(三)采取弹性学习形式的学生有所学专业相关工作经历的,学校可视情况减少岗位实习时间或免除岗位实习。

第二十七条  学校应在毕业前组织符合条件的学生考取专业对应或相近的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组织社会化评价的学期可不开展学业考核,评价成绩视同该学期学业成绩。实施课证融通教学的按规定发放相关证书。

第二十八条  学生每学期考核不及格的课程,可在下学期开学前或开学初给予补考一次。经补考仍有不合格课程,允许在后续学期进行重修,其不合格课程可于毕业前再补考1次。补考成绩记入学籍卡时,应注明“补考”字样。

第二十九条  学生每学年应修课程总门数的二分之一以上考核不及格或操行评定不合格的,应予留级。留级学生所学专业如无后续班级,学校应在征得学生同意的前提下,安排到其他适当专业就读,学生不同意的,可引导转学或办理退学。


第六章  奖励与处分

第三十条  学生应当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自觉遵守国家法纪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对思想品德、学业成绩、技能竞赛、发明创新、社会服务及社团活动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学校可分别给予表扬、嘉奖、授予“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称号等。对学生的表扬和奖励应当予以公示,相关材料记入学生档案。

第三十一条  学生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对有违纪、违规、违法行为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相应的纪律处分。纪律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责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等。

第三十二条  警告和记过处分期不少于六个月,留校察看处分期最长不超过一年。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一年内有明显进步表现的,可撤销其留校察看处分,撤销处分后,原则上将处分材料从其档案中撤出,存入学校的文书档案。

第三十三条  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学校可酌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触犯国家刑法,构成刑事犯罪的;

(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追究法律责任,在社会上造成极坏影响的;

(三)受留校察看处分,在察看期间仍有违纪行为,经教育仍不悔改或屡教不改的;

(四)严重违反校纪校规,扰乱学校正常教学秩序。

第三十四条  学校处分学生,须实事求是、证据充分。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应由学校校务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并报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开除学籍处分,应书面告知学生本人及其家长(监护人),并充分听取学生本人及其家长(监护人)的意见,当事人可要求举行有教师和学生代表参加的听证会。

学校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对于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未成年学生,在人民法院判处监禁刑罚生效前,不得取消其学籍,生效后按规定取消其学籍。

被人民法院判处免于刑事处罚、缓刑、非监禁刑罚的学生,学校应让其继续留校学习并采取有效的帮教措施,或转入专门学校学习,学校应协助有关部门、家长做好教育、挽救工作。

第三十五条  开除学籍的学生,不颁发技工院校毕业证书或结业证书。

第三十六条  学生受到校级及以上奖励或处分,学校应当及时通知学生或其监护人。学生对学校作出的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学校应当依法建立学生申诉的程序与机构,受理并处理学生对处分不服提出的申诉。

学生对学校作出的申诉复查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查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诉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并答复。


第七章  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七条  技工院校学生毕业时应作全面鉴定,其内容包括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具有学籍、学业期满的学生达到以下要求的,应准予毕业:

(一)操行总评成绩合格;

(二)按本专业及培养层次教学计划修完规定的全部课程且学业成绩考核合格;

(三)达到相应的职业资格技能水平;

(四)岗位实习或工学交替实习考核鉴定合格。

第三十八条  已经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但未达到毕业条件的,准予结业,并开具结业证明。一年内,学生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后,允许学生回校参加补考,成绩合格者准予毕业。

第三十九条  学生毕结业每年分春、秋两季进行。学校应在规定时间内,核实学生毕结业信息,通过全国技工院校电子注册和统计信息管理系统生成毕业证书编号,办理完成学生毕业或结业,并按规定归档并永久保存毕(结)业学生学籍档案。

第四十条  技工院校毕业证书由人社部统一格式并监制,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印制,学校颁发。证书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学习起止年月、专业(专业方向)、学制、照片、毕业、学校名称、毕业日期等。

第四十一条  技工院校毕业证书遗失不能补办。如有遗失,可以按毕业证书核发程序申请办理学历证明。学历证明与毕业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需要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技工院校应当结合本校实际需要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实施学分制的学校应另行制定学分制学籍管理实施细则,并报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由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本规定实施后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为准。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

政策解读

上一篇:
下一篇:

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