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5-1596115 | 信息分类: | |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25-12-24 17:31:53 | |
| 文 号: | 黔人社通〔2025〕40号 | 是否有效: | |
| 名 称: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社会保障卡经办服务规程(2025年修订版)》 的通知 | ||
各市(自治州)、县(市、区、特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社会保障卡合作银行:
为进一步规范合作银行竞争秩序,统一社会保障卡发行与应用标准,做好社保卡发放惠农惠民补贴相关工作,全面提升社会保障卡发行服务质量与效率,我厅结合当前工作实际,制定了《贵州省社会保障卡经办服务规程(2025年修订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贵州省社会保障卡经办服务规程(2025年修订版)
2025年12月19日
附件
贵州省社会保障卡经办服务规程
(2025年修订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社会保障卡(以下简称“社保卡”)经办服务工作,促进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保障卡服务全流程监管工作的通知》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统筹全省社保卡发行、应用与管理,制定政策标准,协调跨区域应用,监督指导全省工作;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本地区社保卡发行统筹和服务监督工作;社保卡发行合作银行(以下简称“合作银行”)负责社保卡制发,提供申领、补换、启用、注销等用卡服务,落实金融优惠政策,优化服务流程。
第三条 社保卡含社会保障功能和银行账户。银行账户业务办理需遵照人民银行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条 本规程所指社保卡经办服务包括:申领、启用与注销、持卡人信息变更与查询、密码修改与重置、社保卡锁定与解锁、挂失与解挂失、补卡与换卡、代办等,所有业务实行全省通办,部分业务根据社保卡发展实际逐步实现跨省通办。
第五条 合作银行设立的服务网点,均纳入社保卡经办服务体系,应参照本规程开展工作,承担社保卡社会保障功能和银行账户线下全业务办理,提供“一站式”办结服务。
第六条 人社业务窗口可为群众提供社保卡非制卡类服务,具体包括:社会保障功能启用与注销、密码修改与重置、非关键信息修改、社保卡锁定与解锁、挂失与解挂失等。其中,社会保障功能注销仅作功能注销标记,社保卡实体卡片注销需前往制卡合作银行办理。
第七条 充分考虑贵州省内居住的老年人、残疾人及其他行动不便群体的实际需求,应积极提供上门服务支持。
第二章 申 领
第八条 线下申领服务。申领人可自主选择合作银行,社保卡制卡可实现即时领取。可申领社保卡分为以下三类:
(一)普通社保卡
适用对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员;持有有效期内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护照的外国人。
(二)加载残疾人证功能“卡证合一”的社保卡
适用对象:具备贵州省户籍,通过各级残联按照相关标准和流程完成认证的残疾人。
(三)融合外国人工作许可信息的社保卡
适用对象:在中国境内依法办理了外国人工作许可的外国人。
第九条 申领人须提供材料
申领人(监护人)须本人前往合作银行网点办理相关业务,并根据以下类别准备相应材料。
(一)中国公民
需提供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特别规定如下:
1.未满16周岁需法定监护人线下办理社保卡,监护人需携带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监护关系印证材料(如法院判决书、居委会、村委会、民政部门证明,近亲属可提供户口簿等任一材料)以及被监护人的近期免冠白底一寸照片或电子照片。
2.16周岁以上未满18周岁
(1)一般情况(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需监护人办理,材料同上。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八条规定,特殊情况(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以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可本人办理,办理时需提供劳动合同、工资流水、工资单、个体经营者营业执照、纳税证明或单位出具的收入说明等任一有效收入印证材料。
3.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需由法定监护人线下办理社保卡,监护人需携带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法定监护关系印证材料(如法院判决书、居委会 、村委会、民政部门证明,近亲属可提供户口簿等任一材料)、被监护人近期免冠白底一寸照片或电子照片及有效身份印证材料(如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户口簿,特殊情况可附医疗机构诊断证明等任一材料)。
(二)港澳台居民
办理时需提供有效期内的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等任一有效证件。
(三)外国人
办理时需提供有效期内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护照等任一有效证件,办理融合外国人工作许可信息的社保卡时除上述材料外,还需获得有效工作许可。
第十条 申领时需采集数据信息范围
数据信息采集须严格遵循数据安全及个人信息保护相关法律法规,银行账户信息遵照人民银行管理规定采集,社会保障功能信息采集范围如下,超出采集范围需向人社部门报备。
(一)国家(地区)代码、证件类型、证件号码、姓名、证件有效期、出生日期、性别、民族、手机号、常住地址、户籍地址;
(二)未满16周岁、16周岁以上未满18周岁(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需额外采集监护人姓名、证件号码、证件类型、监护关系及印证材料;
(三)未满8周岁未成年人申领社保卡可不采集个人照片,经申领人(监护人)同意可采用统一标准图标替代照片。如社保卡卡面需打印照片可自行携带免冠白底一寸照片或电子照片。
第十一条 线上申领社保卡。贵州省户籍人员可通过贵州人社微信小程序、贵州人社APP等官方线上渠道(以下简称“人社部门线上渠道”)、人社部掌上12333APP全国服务平台办理,非贵州省户籍人员需通过人社部掌上12333APP全国服务平台申领。港澳台居民、外国人、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未成年人(未满18周岁)暂不支持线上办理。邮寄领卡时,省内邮寄地址可选所有支持线上申领社保卡的合作银行,省外邮寄地址仅支持线上申领社保卡的全国性银行,若3次寄递失败,社保卡将返还合作银行,申领人需3个月内领取,逾期将按照人民银行管理规定,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进行注销、销卡等处置。
第十二条 合作银行网点办理申领、补换社保卡免费,人社部门线上渠道办理需申领人自行承担邮寄费,成功申领后24小时内可申请取消制卡并退还邮寄费。自申领成功起,非偏远地区10个工作日内寄达,偏远地区邮寄时间适当延长。全国范围内持有的有效社保卡张数累计达3张及以上的,暂停办理新卡申领业务(补换卡业务不受此限制)。
第三章 启用与注销
第十三条 在合作银行网点办理社保卡申领、补换业务,可同步完成社会保障功能和银行账户启用,银行账户启用需遵照人民银行管理规定执行。通过人社部门线上渠道办理申领或补换的社保卡,省外启用需申领人通过制卡合作银行省外网点面签启用银行账户,银行账户启用后,社会保障功能将在3个工作日内自动启用,也可通过人社部门线上渠道即时启用社会保障功能;省内启用需申领人通过人社部门线上渠道启用社会保障功能,或通过制卡合作银行网点同步完成社会保障功能和银行账户启用,银行账户启用需遵照人民银行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因出国(境)定居且丧失中国国籍、更换原发卡合作银行或其他个人原因需注销社保卡的,可携带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到制卡合作银行注销社会保障功能和银行账户,合作银行应书面告知注销社保卡将影响的所有业务,持卡人签字确认后,方可办理注销。未启用银行账户的二代社保卡可通过人社部门线上渠道注销社会保障功能,启用银行账户的二代社保卡和三代社保卡不支持线上注销社会保障功能。
第十五条 因持卡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家属可携带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死亡证明等材料到制卡合作银行办理注销社会保障功能和银行账户,未主动办理注销的由省级人社部门社保卡管理机构会同制卡合作银行遵照人民银行管理规定进行注销、销卡等处置。
第四章 持卡人信息变更
第十六条 关键个人信息变更。涉及证件类型、所属国家或地区、姓名、社会保障号码、照片等关键信息变更,需通过合作银行网点办理并更换新的社保卡。
第十七条 非关键个人信息变更。除上述关键个人信息外,其他信息修改持卡人可通过合作银行网点、人社业务窗口或人社部门线上渠道按照系统操作提示办理。
第五章 密码修改与重置
第十八条社保卡密码包括社会保障功能密码和银行账户密码。银行账户密码的修改和重置需遵照人民银行管理规定办理。社会保障功能密码的修改和重置可通过合作银行网点或人社部门线上渠道办理。通过合作银行网点办理社会保障功能密码修改和重置需携带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和社保卡。
第六章 社保卡锁定与解锁
第十九条 社保卡社会保障功能在对应功能密码输错6次后将自动锁定,一旦锁定后社保卡将无法正常使用。社保卡解锁需持卡人持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通过合作银行网点办理密码重置,或通过人社部门线上渠道密码重置及社保卡解锁功能实现社会保障功能的解锁。银行账户的锁定或解锁遵照人民银行管理规定办理。
第七章 挂失与解挂
第二十条 社保卡办理挂失时,需同步办理银行账户挂失与社会保障功能挂失,其中银行账户挂失遵照人民银行管理规定办理,社会保障功能挂失可选择正式挂失或临时挂失,挂失后即时生效,社保卡暂停使用,正式挂失可随时申请解挂,临时挂失7个自然日后将自动解挂。持卡人可通过合作银行网点或人社部门线上渠道办理社会保障功能的挂失与解挂,银行账户的挂失与解挂可通过原制卡合作银行全省范围内任意网点办理。
第八章 补卡与换卡
第二十一条 持卡人办理同一银行补换社保卡业务时,可持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到合作银行网点办理,办理成功后原社保卡即时失效、不可使用。也可通过人社部门线上渠道办理(具体流程参照第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 持卡人办理跨银行换领社保卡业务时,需先通过原制卡合作银行办理社保卡注销手续(具体流程参照第十四条),完成注销后,方可通过其他合作银行换领社保卡。
第二十三条 跨银行换领社保卡业务实行时间限制管理,自最近申领的社保卡办理成功之日起180个自然日内,其他合作银行均禁止受理非本行发行的社保卡换卡申请。在180个自然日限制期内,仅支持持卡人在原制卡合作银行办理社保卡补换业务。
第九章 社保卡PIN码
第二十四条贵州省内未启用PIN码校验功能,若省外就医需验证PIN码,应按就医地要求修改密码,可提前通过查询就医地人社部门公布的可办理渠道,携带本人社保卡及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在省外办理社保卡PIN码的修改或重置业务,以确保省外就医顺利进行。
第十章 代 办
第二十五条老年人、残疾人或其他行动不便的群体,可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社保卡相关业务。被委托人受托办理时,须严格按照以下要求提供材料,通过合作银行网点办理:
(一)委托人(业务申请人)的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
(二)被委托人(代办人)的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
(三)代办授权委托书。
(四)合作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代办材料。
第十一章 有效期
第二十六条社保卡的有效期为10年,有效期到期后,如社会保障功能或银行账户使用受限,持卡人可通过合作银行网点或通过人社部门线上渠道申请补换社保卡,无使用受限的社保卡可继续使用。
第十二章 安全管理与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持卡人个人信息,需要采集、查询、调用、共享持卡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对因数据管理不善导致持卡人信息泄露、账户资金损失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持卡人应当妥善保管社保卡及密码,不得出租、转让、出借本人社保卡。因本人原因造成个人信息泄露、账户资金损失的,由持卡人依法承担后果。
第二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冒领、冒用、盗用他人社保卡,不得伪造、变造或者买卖社保卡,不得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社保卡。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各级人社部门应公示本地社保卡经办合作银行服务网点信息以及服务事项,在合作银行悬挂社保卡服务标识并公示业务内容,并充分考虑老年人、残疾人、跨省居住人群等群体的特殊服务要求,为其办理社保卡业务提供便利服务。
第三十一条 在社保卡使用过程中遇到问题,可拨打12333服务热线或投诉监督电话0851-85837347进行咨询和投诉。
第三十二条 本规程由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本规程自2026年1月1日起执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社会保障卡经办服务规程(试行)>的通知》(黔人社通〔2022〕25 号)同时废止。本规程执行前已受理的业务,按原规定办理,执行后新受理的业务,适用本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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