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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9/2025-1615175 信息分类: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25-12-31 09:21:45
文  号: 黔人社通〔2025〕47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关于印发《贵州省自然科学研究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贵州省自然科学研究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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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自治州)、县(市、区、特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科技管理部门,省直各有关单位:

将《贵州省自然科学研究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各单位接此通知后,要切实加大宣传力度,将申报评审条件及时通知到广大专业技术人员,以便按要求做好申报评审的各项工作。

附件 贵州省自然科学研究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

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贵州省科学技术厅

20251229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贵州省自然科学研究系列专业技术职务

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

一、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大力推动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加快推进新时代人才强省建设,建立健全以品德、创新能力、质量、实效和贡献导向的人才评价体系,更好激发自然科学研究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有力促进科学研究、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和生产力发展,根据国家和我省职称制度改革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坚持以科学人才观为指导,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服务发展、尊重规律,推行代表作制度,破除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唯奖项倾向,突出职业特点、专业水平和创新实践,推动人才高质量发展。

第三条本条件适用于全省各类企事业单位与社会组织内从事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与推广(含科技成果转化)以及科技咨询与科技管理服务的自然科学研究人员。

第四条任职资格名称和级别:研究实习员、助理研究员、副研究员、研究员,分别对应初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基本条件

第五条申报自然科学研究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方针政策。

(二)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方略,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三)具有良好的政治品德、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承担并完成本职工作任务。

(四)符合当年国家和贵州省对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及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任现职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限制申报:

(一)在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中严重违规违纪的、在申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或学术不端行为的(伪造学历、资历、业绩、剽窃他人论文、成果等),从认定之日起3个评审年度内不得申报评审。

(二)专业技术人员受党纪政务等处分的,根据相关规定在相应影响期内不得申报。

(三)其他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明确规定不能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的情形。

三、研究实习员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

第七条 申报研究实习员任职资格,其学历(学位)、资历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获硕士学位。

(二)获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1年见习期满,经考察合格。

第八条评审条件

(一)基本掌握本学科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知识,初步了解本领域国内外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

(二)具备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应用、开发与推广、科技咨询与科技管理服务等工作的能力,能够胜任基础性工作。

(三)独立撰写本人专业技术工作总结1篇,字数不低于3000字;或在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发表本专业领域论文1篇。

四、助理研究员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

第九条申报助理研究员任职资格,其学历(学位)、资历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获博士学位。

(二)获硕士学位,从事研究工作满2年。

(三)取得研究实习员任职资格后,从事研究工作满4年。

第十条专业能力

(一)从事基础研究人员

1.系统掌握本学科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掌握必要的研究方法或实验技术,了解本学科领域国内外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聚焦本专业领域开展研究。

2.参与选定科研项目和制定研究方案,能够独立撰写研究报告或发表研究论文,取得具有科学意义或实用价值的研究成果。

3.能够指导研究实习员开展工作并取得一定业绩。

(二)从事应用研究、技术开发与推广人员

1.系统掌握本学科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掌握必要的研究方法或实验技术,了解本学科领域国内外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聚焦本专业领域开展研究。

2.参与研究课题、科技成果转化或技术推广项目,为解决实际应用中的问题提供理论依据或技术支持,取得一定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或在野外科学工作中获有意义的科学积累。

3.能够指导研究实习员开展工作并取得一定业绩。

(三)从事科技咨询与科技管理服务人员

1.系统掌握本专业领域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了解国内外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具备必要的战略和政策研究能力、决策咨询服务水平。

2.参与承担科技咨询与管理服务相关科研项目,在科技咨询、战略政策研究方面取得一定的学术成果,产生一定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3.能够指导研究实习员开展工作并取得一定业绩。

第十一条业绩成果

(一)从事基础研究人员取得实习研究员任职资格以来,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二,其中56仅可选择1

1.以第一作者(排名第1)在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发表专业领域的学术论文2篇;或以第一作者(排名第1)在高水平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

2.参与编写公开出版本专业的科技著作10万字以上,其中个人完成5万字以上

3.获省级科技奖励1项以上。

4.作为主要参与者参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1项;或作为参与者参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课题、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课题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课题1项。

5.作为主要参与者参与完成横向科研项目或企业自主立项科研项目累计经费(到账)20万元以上。

6.作为主要发明人获国家发明专利1项并实现转化。

(二)从事应用研究、技术开发与推广人员取得实习研究员任职资格以来,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二,其中17至少选择1项:

1.作为主要发明人获国家发明专利并实现转化;或作为参与者完成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及推广工作,为所在单位实现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作价入股金额累计达20万元以上。   

2.作为参与者参与选育的主要农作物新品种通过省级以上审定1个,并推广应用累计20000亩以上;或作为参与者参与选育的非主要农作物通过省级以上登记或认定1个,并推广应用累计5000亩以上;或作为参与者参与选育的畜禽、水产新品种(系)通过国家审定、登记或认定1个,并推广示范2家企业以上(且龙头企业至少1),并产生一定经济效益。

3.主持开发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核心技术的创新产品,为企业累计带来主营业务收入200万元以上;或作为主要参与者开发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核心技术的创新产品,为企业累计带来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以上。

4.作为参与者获新药临床试验批件1项或新药证书1件。

5.作为第一大自然人股东创办科技型企业,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100万元以上或贡献入库税收10万元以上。

6.作为主要参与者参与完成横向科研项目或企业自主立项科研项目累计经费(到账)30万元以上。

7.县及县以下申报人员,参与完成横向科研项目或企业自主立项科研项目累计经费(到账)20万元以上。

8.参与编制并发布实施行业(省级)技术标准、工法1项。

9.作为主要参与者参与完成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1项;或作为参与者参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课题、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课题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课题1项。

10.获省级科技奖励1项以上。

11.获省知识产权局及以上颁发的专利奖1项以上(限申请时发明人,排名前5)。

(三)从事科技咨询与科技管理服务人员取得实习研究员任职资格以来,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二:

1.以第一作者(排名第1)在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发表专业领域的学术论文2篇;或以第一作者(排名第1)在高水平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

2.作为主要参与人撰写科技咨询与管理相关的研究报告、调研报告、咨询报告、规划方案获省(部)级以上领导肯定性批示1件;或作为第一作者(排名第1)撰写科技咨询与管理相关的研究报告、调研报告、咨询报告、规划方案被市(州)级以上领导肯定性批示1件,并写入政策文件、发展规划中;作为第一作者(排名第1)撰写科技咨询与管理相关的研究报告、调研报告、咨询报告、规划方案被市(州)级以上单位(部门)采纳1件,并写入政策文件、发展规划中。

3.参与编制并发布实施行业(省级)技术标准、工法1项。

4.在科技咨询与管理领域取得的成果获省级以上科技奖励或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

5.县及县以下申报人员,结合当地产业发展,参与编制实用技术手册或培训教材1以上,并在本地应用,取得较好成效(由当地行业主管部门出具佐证材料)。

6.作为主要参与人完成向科研项目或企业自立科研项目累计经费(到账)20万元以上(须提供项目立项证明、结项证明及有关财务证明等材料,下同)。

7.参与编写在权威出版社出版高质量科技咨询与管理著作10万字以上,其中个人完成5万字以上。

第十二条破格条件

对不具备规定学历(学位)、资历,但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专业技术人员,取得研究实习员任职资格后,从事自然科学研究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可由2名以上同行专家(具有正高职称)推荐破格申报助理研究员任职资格。破格申报助理研究员任职资格者,除具备正常晋升所需专业能力和业绩成果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作为第一作者(排名第1SCI或中国科技期刊卓越行动计划入选期刊目录发表与专业技术工作相关的学术论文1篇;或在其他高水平学术期刊上发表与专业技术工作相关的学术论文3

(二)获省级科技奖励一等奖以上1;或获省级科技奖励二等奖1项(排名前5);或获省级科技奖励三等奖1项(排名前3)。

(三)作为主持人选育的主要农作物新品种通过省级审定2个,并推广应用累计20000亩以上;或作为主要参与者选育的主要农作物新品种通过国家审定2个,并推广应用累计20000亩以上;或作为主持人选育的非主要农作物通过省级以上登记或认定1个,并推广应用累计5000亩以上;或作为主持人选育的畜禽、水产新品种(系)通过国家审定、登记或认定1个,并推广示范3家企业以上(且龙头企业至少1),并产生一定经济效益。

(四)作为第一发明人(申请材料及证书均排名第一)获国家发明专利并已转让、许可、作价入股或自行转化获经济效益累计达15万元以上;或作为主持人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及推广工作,为所在单位实现成果转化收入累计到账金额或作价入股金额累计达到20万元以上。

(五)作为主要研究者获新药临床试验批件1项或新药证书1项。

(六)从事科技咨询与科技管理服务人员,作为第一作者撰写科技咨询与管理相关研究报告、调研报告、咨询报告、规划方案等,被省(部)以上领导肯定性批示1件;或被省(部)以上单位(部门)采纳1件,写入政策文件、发展规划中。

(七)在科技咨询与管理领域获省级以上科技奖励或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一等奖;或省级科技奖励或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二等奖1项(排名前5);或省级科技奖励或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三等奖1项(排名前3)。

五、副研究员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

第十三条申报副研究员任职资格,其学历(学位)、资历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博士后期满合格人员。

(二)获博士学位,从事研究工作满2年。

(三)取得助理研究员任职资格后,从事研究工作满5年。

第十四条专业能力

(一)从事基础研究人员

1.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和较丰富的研究工作积累,能够创造性开展研究工作,是本学科领域的学术骨干。

2.能够提出有较大学术影响和应用价值的研究项目,提出有效的研究途径,制定可行的研究方案,解决科研工作中具有重要意义的理论问题能够撰写较高水平的研究报告或发表较高学术价值的研究论文。

3.具有指导、培养中初级研究人员或研究生的能力。

(二)从事应用研究、技术开发与推广人员

1.具有本专业领域较强的科研能力和较丰富的研究工作积累,熟练运用国内外先进的科研、开发或成果推广方法,是本专业领域的学术骨干。

2.作为技术骨干能够取得具有较高实用价值或较大社会和经济效益的科技成果、技术推广成效等;或作为主要发明人能够取得发明专利;或作为主要参与者撰写地方以上技术标准,并颁布实施。

3.具有指导、培养中初级研究人员或研究生的能力并取得较好的业绩。

(三)从事科技咨询与科技管理服务人员

1.具有本专业领域较强的科研能力和较丰富的研究工作积累,具备较强的战略和政策研究能力、决策咨询服务水平,是本专业领域的学术骨干。

2.在科技咨询和战略政策研究方面取得具有较大影响的学术成果,能够撰写较高水平的咨询报告,产生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3.具有指导、培养中初级研究人员或研究生的能力。

第十五条 业绩成果

(一)从事基础研究人员取得助理研究员任职资格以来,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二,其中56仅可选择1

1.作为第一作者(排名第1SCI或中国科技期刊卓越行动计划入选期刊目录发表与专业技术工作相关的学术论文1篇;或在其他高水平学术期刊上发表与专业技术工作相关的学术论文3

2.以独著形式公开本专业领域权威出版社出版高质量科技著作1部,字数达8万字以上;或参与编写在本专业领域权威出版社出版高质量科技著作15万字以上,其中个人完成10万字以上。

3.获省级科技奖励一等奖以上1;或获省级科技奖励二等奖1项(排名前5);或获省级科技奖励三等奖1项(排名前3)。

4.主持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1项;或作为参与者参与完成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课题、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课题或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课题1项。

5.主持完成横向科研项目或企业自主立项科研项目累计经费(到账)50万元以上。

6.作为第一发明人(申请材料及证书均排名第一)获国家发明专利并已转让、许可、作价入股或自行转化获经济效益累计达15万元以上。

(二)从事应用研究、技术开发与推广人员取得助理研究员任职资格以来,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二,其中17至少选择1项:

1.作为第一发明人(申请材料及证书均排名第一)获国家发明专利并已转让、许可、作价入股或自行转化获经济效益累计达15万元以上;或作为主持人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及推广工作,为所在单位实现成果转化收入累计到账金额或作价入股金额累计达到20万元以上。

2.作为主持人选育的主要农作物新品种通过省级审定以上1个,并推广应用累计20000亩以上;或作为主要参与者选育的主要农作物新品种通过国家审定2个,并推广应用累计20000亩以上;或作为主持人选育的非主要农作物通过省级以上登记或认定1个,并推广应用累计5000亩以上;或作为主持人选育的畜禽、水产新品种(系)通过国家审定、登记或认定1个,并推广应用示范企业累计3家以上(且龙头企业至少1家),并产生一定经济效益。

3.主持开发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核心技术的创新产品,为企业累计带来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以上;或作为主要参与者开发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核心技术的创新产品,为企业累计带来主营业务收入1000万元以上。

4.作为主要研究者获新药临床试验批件1项或新药证书1项。

5.作为第一大自然人股东创办科技型企业,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200万元以上,或贡献入库税收20万元以上。

6.主持完成横向科研项目或企业自主立项科研项目累计经费(到账)80万元以上。

7.县及县以下申报人员,主持完成横向科研项目或企业自立项科研项目累计经费(到账)30万元以上。

8.作为参与者参与制定(修订)并颁布实施国家技术标准、工法1项;或作为主要参与者制定(修订)并发布实施的行业(省级)技术标准、工法2项。

9.主持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1项;或作为参与者参与完成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课题、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课题或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课题1项。

10.获省级科技奖励一等奖以上1;或省级科技奖励二等奖1项(排名前5);或省级科技奖励三等奖1项(排名前3)。

11.获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专利奖1项(限公布的发明人,排名前7);或获省知识产权局颁发的专利金奖1项(排名前5);或获省知识产权局颁发的专利银奖1项(排名前3);或获省知识产权局颁发的专利优秀奖1项(排名第1),以上奖项限申请时排名。

(三)从事科技咨询与科技管理服务人员取得助理研究员任职资格以来,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二:

1.作为第一作者(排名第1SCI或中国科技期刊卓越行动计划入选期刊目录发表与专业技术工作相关的学术论文1篇;或在其他高水平学术期刊上发表与专业技术工作相关的学术论文3

2.作为第一作者撰写科技咨询与管理相关研究报告、调研报告、咨询报告、规划方案等,被省(部)以上领导肯定性批示1以上或被省(部)以上单位(部门)采纳1以上写入政策文件、发展规划中。

3.主持制定(修订)并颁布实施行业(省级)以上技术标准、工法1;或参与编制并发布实施国家技术标准、工法1项。

4.在科技咨询与管理领域取得的成果获省级以上科技奖励或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一等奖;或省级科技奖励或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二等奖1项(排名前5);或省级科技奖励或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三等奖1项(排名前3)。  

5.县及县以下申报人员,作为第一作者(排名第1公开发表与专业领域相关的高水平学术论文1篇,或公开发表专业领域的学术论文3篇;或结合当地产业发展,编制实用技术手册或培训教材2以上,并在本地应用,取得较好成效(由当地行业主管部门出具佐证材料)。

6.主持完成横向科研项目或企业自主立项科研项目累计经费(到账)50万元以上。

7.以独著形式公开在权威出版社出版高质量科技咨询与管理相关的著作1部,字数达8万字以上;或参与编写在权威出版社出版高质量科技咨询与管理著作15万字以上,其中个人完成10万字以上

第十六条破格条件

对不具备规定学历(学位)、资历,但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专业技术人员,取得助理研究员任职资格后,从事自然科学研究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可由2名以上同行专家(具有正高职称)推荐破格申报副研究员任职资格。破格申报副研究员任职资格者,除具备正常晋升所需专业能力和业绩成果外,还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作为第一作者(排名第1SCI或中国科技期刊卓越行动计划入选期刊目录发表与专业技术工作相关的学术论文3篇;或在其他高水平学术期刊上发表与专业技术工作相关的学术论文9

(二)获国家级科技奖励1;或获省级科技奖励一等奖1项(排名前5);或获省级科技奖励二等奖1项(排名前3);或获省级科技奖励三等奖1项(排名第1)。

(三)作为主持人选育的主要农作物新品种通过国家审定1个,并推广应用累计20000亩以上或作为主持人选育的主要农作物新品种通过省级审定2个,并推广应用累计40000亩以上;或作为主持人选育的非主要农作物通过登记或认定品种2个,并推广应用累计8000亩以上;或作为主持人选育的畜禽、水产新品种(系)通过国家审定、登记或认定2个,并推广示范企业5家以上(且龙头企业至少2家),并产生一定经济效益。

(四)作为第一发明人(申请材料及证书均排名第一)获国家发明专利并已转让、许可、作价入股或自行转化2项以上,且获经济效益累计达30万元以上;或作为主持人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及推广工作为所在单位实现成果转化收入累计到账金额或作价入股金额累计达到50万元以上。

(五)作为主要研究者获新药临床试验批件2项或新药证书2件。

(六)从事科技咨询与科技管理服务人员,作为第一作者撰写科技咨询与管理相关研究报告、调研报告、咨询报告、规划方案等,被省(部)以上领导肯定性批示2以上;或被省(部)级以上单位(部门)采纳2以上写入政策文件、发展规划中。

(七)在科技咨询与管理领域国家级奖励或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或获省级科技奖励或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一等奖(排名前5);或省级科技奖励或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二等奖1项(排名前3);或省级科技奖励或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三等奖1项(排名第1)。

(八)作为省级科技特派员在基层一线和企业服务满一个周期,作出积极贡献,取得较好效益,连续3年考核获优秀等级并得到省相关部门通报表扬。

六、研究员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

第十七条申报研究员任职资格的人员,须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学位),取得副研究员任职资格后,从事自然科学研究工作满5年。

第十八条专业能力

(一)从事基础研究人员

1.学术创新能力强,研究工作积累深厚,学术造诣深,学科领域活跃度和影响力强,是本学科领域的学术和技术带头人。

2.作为学术带头人能够组织带领科研团队从事高水平研究工作,取得具有一定影响的原创性科技成果或具有重要学术价值的科研成果;或能够开拓新的研究领域,创造性地解决学术问题,提出学术观点或研究方法被国内外学术界公认和广泛引用,促进学科发展;或能够撰写具有较高影响力的研究报告或发表产生较大学术影响的论文。

3.具有指导、培养副高级及以下研究人员或研究生能力。

(二)从事应用研究、技术开发与推广人员

1.科研工作能力强,研究工作积累深厚,学术造诣深,本专业领域活跃度和影响力强,掌握和运用国际领先的科研、开发或成果推广方法,是专业领域的学术和技术带头人。

2.作为技术带头人取得具有显著社会和经济效益的关键技术成果,或作为主持人主持的科技推广项目达到显著规模、获突出效益,或在解决国民经济、国家安全和社会发展问题上,提出有价值的新思路、新方法;或作为第一编制人撰写地方以上技术标准,或作为主要参与者撰写国家技术标准,并颁布实施。

3.具有指导、培养副高级及以下研究人员或研究生能力。

(三)从事科技咨询与科技管理服务人员

1.科研、战略和政策研究能力强,决策咨询服务水平高,研究工作积累深厚,学术造诣深,本专业领域活跃度和影响力强,是专业领域的学术和技术带头人。

2.从事科技咨询与科技管理服务的人员,在服务宏观决策方面有较大影响力,在咨询研究的理论方面取得具有重要影响的原创性成果,能够撰写具有较高影响力的研究报告。

3.具有指导、培养副高级及以下研究人员或研究生能力。

第十九条业绩成果

(一)从事基础研究人员取得副研究员任职资格以来,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二,其中56仅可选择其中1

1.作为第一作者(排名第1SCI或中国科技期刊卓越行动计划入选期刊目录发表与专业技术工作相关的学术论文3篇;或在其他高水平学术期刊上发表与专业技术工作相关的学术论文9

2.以独著形式公开在本专业领域权威出版社出版高质量科技著作1部,字数达10万字以上;或以主编(排名第一)公开在本专业领域权威出版社出版高质量科技著作1部,其中个人完成15万字以上。

3.获国家级科技奖励1;获省级科技奖励一等奖1项(排名前5);或获省级科技奖励二等奖1项(排名前3);或获省级科技奖励三等奖1项(排名第1)。

4.主持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2项(至少完成1项);或主持完成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以上项目1项;或作为主要参与者完成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课题、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课题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课题1项。

5.主持完成横向科研项目或企业自主立项科研项目累计经费(到账)80万元以上。

6.作为第一发明人(申请材料及证书均排名第一)获国家发明专利并转让、许可、作价入股或自行转化2项以上,且获经济效益累计达30万元以上。

(二)从事应用研究、技术开发与推广人员取得副研究员任职资格以来,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二,其中17至少选择1项:

1.作为第一发明人(申请材料及证书均排名第一)获国家发明专利并已转让、许可、作价入股或自行转化2项以上,且获经济效益累计达30万元以上;或作为主持人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及推广工作为所在单位实现成果转化收入累计到账金额或作价入股金额累计达到50万元以上。

2.作为主持人选育的主要农作物新品种通过国家审定1个,并推广应用累计20000亩以上或作为主持人选育的主要农作物新品种通过省级审定2个,并推广应用累计40000亩以上;或作为主持人选育的非主要农作物通过登记或认定品种2个,并推广应用累计8000亩以上;或作为主持人选育的畜禽、水产新品种(系)通过国家审定、登记或认定2个,并推广示范企业5家以上(且龙头企业至少2家),并产生一定经济效益。

3.主持开发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核心技术的创新产品,为企业累计带来主营业务收入1000万元以上;或作为主要参与者开发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核心技术的创新产品,为企业累计带来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以上。

4.作为主要参与获新药临床试验批件2项或新药证书2件。

5.作为第一大自然人股东创办科技型企业,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400万元以上或贡献入库税收40万元以上。

6.主持完成横向科研项目或企业自主立项科研项目累计经费(到账)150万元以上。

7.县及县以下申报人员,主持完成横向科研项目或企业自立项科研项目累计经费(到账)50万元以上。

8.主持制定(修订)并颁布实施行业(省级)以上技术标准、工法2项;或作为主要参与者制定(修订)并实施国家技术标准、工法1项。

9.主持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2项(至少完成1项);或主持完成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以上项目1项;或作为主要参与者完成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课题、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课题或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课题1项。

10.国家级科技奖励1;获省级科技奖励一等奖1项(排名前5);或获省级科技奖励二等奖1项(排名前3);或获省级科技奖励三等奖1项(排名第1)。

11.获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专利奖1(限公布的发明人,排名前5);或获省知识产权局颁发专利金奖1项(排名前3);或获省知识产权局颁发专利银奖1项(排名第1),以上奖项限申请时排名。

(三)从事科技咨询与科技管理服务人员取得副研究员任职资格以来,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二:

1.作为第一作者(排名第1SCI或中国科技期刊卓越行动计划入选期刊目录发表与专业技术工作相关的学术论文3篇;或在其他高水平学术期刊上发表与专业技术工作相关的学术论文9

2.作为第一作者撰写科技咨询与管理相关研究报告、调研报告、咨询报告、规划方案等,被省(部)以上领导肯定性批示2以上;或被省(部)级以上单位(部门)采纳2以上写入政策文件、发展规划中。

3.主持制定(修订)并颁布实施行业(省级)以上技术标准、工法2项;或作为主要参与者制定(修订)并实施国家技术标准、工法1项。

4.在科技咨询与管理领域取得的成果获国家级奖励或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或获省级科技奖励或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一等奖(排名前5);或获省级科技奖励或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二等奖1项(排名前3);或获省级科技奖励或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三等奖1项(排名第1)。

5.县及县以下申报人员作为第一作者(排名第1公开发表与专业领域相关的高水平学术论文2篇;或结合当地产业发展,编制实用技术手册或培训教材3以上,并在本地应用,取得较好成效(由当地行业主管部门出具佐证材料)。

6.主持完成横向科研项目或企业自立项科研项目累计经费(到账)80万元以上。

7.以独著形式公开在权威出版社出版高质量科技咨询与管理相关的著作1部,字数达15万字以上;或以主编(排名第一)权威出版社出版高质量科技咨询与管理相关著作,其中个人完成18万字以上。

第二十条破格条件

对不具备规定学历(学位)、资历的专业技术人员,取得副研究员任职资格后,从事自然科学研究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可由2名以上(具有正高职称)同行专家推荐破格申报研究员任职资格。破格申报研究员任职资格者,除具备正常晋升的专业能力和业绩成果外,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作为第一作者(排名第1)公开发表与专业技术工作相关的论文1自然指数期刊;或SCI一区(中科院大类分区TOP2篇。

(二)获国家级科技奖励一等奖(排名前7);或获国家级科技奖励二等奖(排名前5);或获得省级科技奖励一等奖1项以上(排名前3);或获省级科技奖励二等奖以上1项(排名1);或获省级科技奖励三等奖2项(排名第1)。

(三)作为主持人选育的主要农作物新品种通过国家审定2并推广应用累计40000亩以上或作为主持人选育的主要农作物新品种通过省级审定3个,并推广应用累计60000亩以上;或作为主持人选育的非主要农作物通过登记或认定品种3个、并推广应用累计15000亩以上;或作为主持人选育的畜禽、水产新品种(系)通过国家审定、登记或认定3个,并推广示范企业8家以上(且龙头企业至少3家),并产生一定经济效益。

(四)作为第一发明人(申请材料及证书均排名第一)获国家授权发明专利并已转让、许可、作价入股或自行转化3项以上,且获经济效益累计达45万元以上;或作为主持人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及推广工作为所在单位实现成果转化收入累计到账金额或作价入股金额累计达到80万元以上。

(五)作为主要研究者获新药临床试验批件3项或新药证书3件。

(六)从事科技咨询与科技管理服务人员,作为第一作者撰写科技咨询与管理相关研究报告、调研报告、咨询报告、规划方案等,被省(部)以上领导肯定性批示3以上;或被省(部)级以上单位(部门)采纳3以上写入政策文件、发展规划中。

(七)在科技咨询与管理领域取得的成果获国家级科技奖励或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排名前5);或获省级科技奖励或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一等奖(排名前3);或获省级科技奖励或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二等奖1项(排名第1);或获省级科技奖励或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三等奖2项(排名第1)。

(八)作为省级科技特派员在基层一线和企业服务满两个周期,作出积极贡献,取得较好效益,连续4年考核获优秀等级并得到省相关部门通报表扬。

七、附则

第二十一条有关条款说明。

(一)本条件中所称学历(学位)、资历均指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学历(学位)、资历。从事研究工作的时间指取得相应学历(学位)后的专业技术工作时间。

(二)本条件中凡冠以以上者,均含本级。

(三)本条件中关于论文的标准。

1.本条件所称学术论文,若非特别注明,均指独立、第一作者公开发表在具有国内统一刊号(CN)和国际标准刊号(ISSN)的本领域相关行业专业学术期刊上的论文。学术期刊CN号后四位期刊序号在10005999内,定期出版公开发行以刊发原创学术研究成果为主要内容的印刷版期刊。

2.本条件所称高水平学术期刊范围主要包括:南京大学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北京大学图书馆中文核心期刊目录(北大核心)、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来源期刊(CSCD)、《中国科技期刊卓越行动计划入选期刊目录》、SCIESCIEI索引期刊(国外)等收录的学术期刊,以论文发表时间的版本为准。

3.本条件所称论文指与专业领域相关、在理论及方法上有创新性、对实际应用有指导性、具有学术价值的学术论文。

(四)本条件中SCI分区是在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大类分区,大类分区级别以当年发表时间的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检索报告为准;SCI论文期刊在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当年发布《国际期刊预警名单》中不计算。

(五)本条件中所称本专业领域高质量国家级出版社以本专业本领域专家公认高质量国家级出版社的评审意见为准

(六)本条件所称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不包含学术会议与人才培训类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

(七)本条件所称完成科研项目(课题),是指通过项目下达管理部门组织专家验收。

(八)本条件中所称科研项目是指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委托的各类科技开发、科学研究、科技咨询、科技服务等方面的项目,以及政府部门非常规申报渠道下达的纵向或横向项目(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招标项目)。

(九)本条件中所称主要参与者”“主要发明人”“主要培育人”“主要研究者主要起草人,是指排名前3的研究人员。

(十)本条件中所称参与是指参与者中排名前6的研究人员。

(十一)本条件中所称国家级科技奖励,是指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科学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所称省级科技奖励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立的科学技术奖(包括省最高科学技术奖、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省企业技术创新奖和省科学技术合作奖)。

(十二)本条件中所称肯定性批示,不含圈阅

(十三)本条件中所称万元以上,是指须提供技术合同备案、立项证明、结项证明及有关财务证明等金额材料

(十四)本条件关于专利实施的要求。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四条专利法所称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本条件中关于专利发明人、设计人,仅限在专利申请时登记的人员。

2.本条件中的专利、软件著作等均须与本专业领域相关。

3.本条件中的专利实施,包括专利转让、许可、质押融资、作价投资或自行实施等各种专利运用形式。

4.专利实施取得的经济效益,需提供财务数据、合同等佐证材料。

(十五)本条件中关于技术标准、工法、著作(译著)、教材、技术手册的标准。

1.本条件中技术标准,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及相关规定;工法须符合《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

2.本条件中所称的著作(译著)、教材、技术手册,是指本专业,且具有国际标准书号ISBNCIP数据核字号并公开出版的著作、教材、技术手册。

3.本条件中所称的字数,除注明的外,均指个人独立完成的字数。

(十六)已获基础研究或应用研究、技术开发与推广专业助理研究员以上任职资格的人员,在申报评审高一级任职资格时,原则上不可转评科技咨询与科技管理服务专业。

(十七)本条件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十八)本条件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施行,原《贵州省自然科学研究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黔人社厅通〔202017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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