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5-1615207 | 信息分类: | |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25-12-31 09:23:49 | |
| 文 号: | 黔人社通〔2025〕48号 | 是否有效: | |
| 名 称: | 关于印发《贵州省自然科学研究系列技术经理人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 (试行)》的通知 | ||
各市(自治州)、县(市、区、特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科技主管部门,省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贵州省自然科学研究系列技术经理人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各单位接此通知后,要切实加大宣传力度,将申报评审条件及时通知到广大专业技术人员,以便按要求做好申报评审的各项工作。
附件: 贵州省自然科学研究系列技术经理人专业技术
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贵州省科学技术厅
2025年12月29日
附件
贵州省自然科学研究系列技术经理人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技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鼓励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积极参与技术转移和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建立符合技术经理专业人员职业特点的职称制度,强化技术转移转化专业化人才队伍建设。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 坚持以科学人才观为指导,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服务发展、尊重规律,推行代表作制度,破除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唯奖项倾向,突出职业特点、专业水平和创新实践,推动人才高质量发展。
第三条 本条件旨在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技术经理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水平、业务能力和工作业绩,充分调动和发挥技术转移转化从业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不断提高科技成果转化质效。
第四条 技术经理人是指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产业化过程中,从事成果挖掘、培育、孵化、熟化、评价、推广、交易并提供金融、法律、知识产权等相关服务的专业人员。本条件适用于全省各类企事业单位、民政部门注册的社会组织中从事技术转移转化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五条 任职资格名称和级别:研究实习员、助理研究员、副研究员、研究员,分别对应初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基本条件
第六条 申报自然科学研究人员技术经理人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方针政策。
(二)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方略,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三)具有良好的政治品德、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承担并完成本职工作任务。
(四)符合当年国家和贵州省对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及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 任现职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限制申报:
(一)在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中严重违规违纪的、在申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或学术不端行为的(伪造学历、资历、业绩、剽窃他人论文、成果等),从认定之日起3个评审年度内不得申报评审。
(二)专业技术人员受党纪政务等处分的,根据相关规定在相应影响期内不得申报。
(三)其他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明确规定不能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的情形。
三、研究实习员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
第八条 申报研究实习员任职资格,其学历(学位)、资历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具备硕士学位;
(二)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本领域工作满1年,经考核合格。
第九条 评审条件
(一)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了解国内外技术转移转化相关方法和发展趋势,了解与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具有一定的技术转移转化能力,积极为技术转移转化事业发展作出相应贡献。
(三)参与技术转移转化研究或运营服务项目1项以上,并独立撰写本人专业工作总结1篇,字数不低于3000字;或在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发表本专业领域论文1篇。
四、助理研究员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
第十条 申报助理研究员任职资格,其学历(学位)、资历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具备博士学位,从事本领域工作;
(二)具备硕士学位,取得研究实习员职称后,从事本领域工作满2年;
(三)取得研究实习员职称后,从事本领域工作满4年。
第十一条 评审条件
(一)任职条件
1.熟练掌握并能够灵活运用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具备一定的本专业技术工作实践经验。掌握国内外技术转移转化相关方法和发展趋势,掌握与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2.具有指导和培训研究实习员工作的能力。
(二)业绩成果
取得研究实习员职称以来,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二,其中1和2须至少满足1项:
1.主持技术转移转化服务项目2项以上,促成的技术交易额累计到账60万元以上或单项技术交易额到账20万元以上,并转化运用(需提供与企业或高校院所等被服务方签订的服务项目协议及过程文档、转让或受让方与被服务方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本人主持的技术转移转化项目策划证明、登记证明、到账证明、服务单位证明等相关材料,下同);或作为主要参与者完成技术转移转化服务项目5项以上(其中主持1项以上),参与促成的技术交易额累计到账100万元以上;主持服务(作为负责人联系促成)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经济效益显著,转化后产品创造的营业收入累计200万元以上(需提供与成果拥有者直接相关的成果权属证明、技术合同、发票及入账银行回单原件、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转化产品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下同);或作为负责人促成技术转移转化项目获得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累计到账200万元以上(需提供与被服务方企业签订的服务项目证明、登记证明、到账证明、服务单位证明等相关材料,下同)。
2.主持策划技术成果对接活动1次以上(发布技术需求或成果150项以上,累计达成有效签约5项以上);或作为主要参与者策划技术成果对接活动3次以上(发布技术需求或成果200项以上,累计达成有效签约7项以上)。
3.作为参与者制定(修订)省(部)级以上技术转移转化和技术市场相关政策、法规、规划等文件1项以上,经主管部门批准实施;或作为主要参与者制定(修订)市(厅)级技术转移转化和技术市场相关政策、法规、规划等文件1项以上,经主管部门批准实施。
4.作为主要参与者撰写技术转移转化领域对策研究报告、建言献策报告、调研报告或政策建议等研究成果1项以上,获市(厅)级以上领导肯定性批示或被市(厅)级以上部门采纳;或作为参与者撰写技术转移转化领域对策研究报告、建言献策报告、调研报告或政策建议等研究成果1项以上,获省(部)级以上领导肯定性批示或被省级以上部门采纳。
5.以第一作者(排名第1)在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上发表与技术转移转化服务相关领域的学术论文2篇以上;或以独著形式公开在出版社出版高质量技术转移转化领域的专著1部以上(其中个人完成2万字以上);或参与编写技术转移转化领域的教材1部以上(其中个人完成2万字以上)。
6.参与编制技术转移转化领域已发布实施的行业(省级地方)标准、规程、规范、规则、导则等1项以上。
7.在技术转移转化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获得县(区)级行业主管部门表彰的。
8.作为团队负责人(排名第一)在省级行政部门组织的科技成果转化或技术经理人相关竞赛中获三等奖或铜奖以上奖项,且成功实现转化;或作为项目负责人或第一指导教师指导项目获得省级创新创业奖项三等奖或铜奖以上,且指导项目已成功实现转化。
(三)破格条件
对不具备规定学历(学位)、资历,但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专业技术人员,取得研究实习员任职资格后,从事本领域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可由2名以上同行专家(具有正高职称)推荐破格申报助理研究员任职资格。破格申报助理研究员任职资格者,除具备正常晋升所需专业能力和业绩成果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技术转移转化服务项目5项以上,促成的技术交易额累计到账100万元以上或单项技术交易额到账30万元以上,并转化运用;或主持服务(作为负责人联系促成)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经济效益显著,转化后产品创造的营业收入累计500万元以上;或作为负责人促成技术转移转化项目获得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累计到账500万元以上。
2.主持策划技术成果对接活动2次以上(发布技术需求或成果300项以上,累计达成有效签约项目10项以上)。
3.在技术转移转化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获得区(县)级以上表彰的。
五、副研究员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
第十二条 申报副研究员任职资格,其学历(学位)、资历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博士后期满合格人员;
(二)具备博士学位,从事本领域工作满2年;
(三)取得助理研究员任职资格后,从事本领域工作满5年。
第十三条 评审条件
(一)任职条件
1.具有系统、扎实的专业理论和实践功底,掌握与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掌握国内外技术转移转化相关方法和发展趋势;具有较高的行业认可度,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具有较强的社会影响力。
2.具有指导、培养中初级职称人员或研究生的能力。
(二)业绩成果
取得助理研究员任职资格以来,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二,其中1和2项须至少满足1项:
1.主持技术转移转化服务项目5项以上,促成的技术交易额累计到账100万元以上或单项技术交易额到账30万元以上,并转化运用;或主持服务(作为负责人联系促成)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经济效益显著,转化后产品创造的营业收入累计500万元以上;或作为负责人促成技术转移转化项目获得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累计到账500万元以上。
2.主持策划技术成果对接活动2次以上(发布技术需求或成果300项以上,累计达成有效签约10项以上)。
3.作为主要参与者制定(修订)省(部)级以上技术转移转化和技术市场相关政策、法规、规划等文件1项以上,经主管部门批准实施;或主持制定(修订)市(厅)级技术转移转化和技术市场相关政策、法规、规划等文件1项以上,经主管部门批准实施。
4.作为第一完成人撰写技术转移转化领域对策研究报告、建言献策报告、调研报告或政策建议等研究成果1项以上,获市(厅)级以上领导肯定性批示或被市(厅)级以上部门采纳;或作为主要参与者撰写技术转移转化领域对策研究报告、建言献策报告、调研报告或政策建议等研究成果1项以上,获省(部)级以上领导肯定性批示或被省级以上部门采纳。
5.以第一作者(排名第1)在高水平学术期刊上发表与技术转移转化服务领域相关的学术论文2篇以上;或以独著形式公开在出版社出版高质量技术转移转化领域的专著1部以上(其中个人完成5万字以上);或参与编著技术转移转化领域的教材1部以上(其中个人完成5万字以上)。
6.作为主要参与者参与编制技术转移转化领域已发布实施的行业(省级地方)标准、规程、规范、规则、导则等1项以上。
7.在技术转移转化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获得区(县)级以上表彰的。
8.作为团队负责人(排名第一)在省级行政部门组织的科技成果转化或技术经理人相关竞赛获二等奖或银奖以上奖项,且成功实现转化;或作为项目负责人或第一指导教师指导项目获得省级创新创业奖项二等奖或银奖以上,且指导项目已成功实现转化。
(三)破格条件
对不具备规定学历(学位)、资历,但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专业技术人员,取得助理研究员任职资格后,从事本领域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可由2名以上同行专家(具有正高职称)推荐破格申报副研究员任职资格。破格申报副研究员任职资格者,除具备正常晋升所需专业能力和业绩成果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技术转移转化服务项目8项以上,促成的技术交易额累计到账200万元以上或单项技术交易额到账60万元以上,并转化运用;或主持服务(作为负责人联系促成)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经济效益显著,转化后产品创造的营业收入累计1000万元以上;或作为负责人促成技术转移转化项目获得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累计到账1000万元以上。
2.主持策划技术成果对接活动5次以上(发布技术需求或成果750项以上,累计达成有效签约15以上)。
3.在技术转移转化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获得市(厅)级以上表彰的。
六、研究员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
第十四条 申报研究员任职资格的人员,须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学位),取得副研究员任职资格后,从事本领域工作满5年。
第十五条 评审条件
(一)任职条件
1.具有系统、扎实的专业理论和实践功底,精通与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掌握国内外技术转移转化相关方法和发展趋势;
2.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履职成效好,行业认可度高,社会影响力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明显。具有指导、培养副高级及以下职称人员或研究生的能力。
(二)业绩成果
取得副研究员任职资格以来,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二,其中1和2项须至少满足1项:
1.主持技术转移转化服务项目8项以上,促成的技术交易额累计到账200万元以上或单项技术交易额到账60万元以上,并转化运用;或主持服务(作为负责人联系促成)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经济效益显著,转化后产品创造的营业收入累计1000万元以上;或作为负责人促成技术转移转化项目获得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累计到账1000万元以上。
2.主持策划技术成果对接活动5次以上(发布技术需求或成果750项以上,累计达成有效签约20项以上)。
3.主持制定(修订)省(部)级以上技术转移转化和技术市场相关政策、法规、规划等文件1项以上,经主管部门批准实施;或主持制定(修订)市(厅)级技术转移转化和技术市场相关政策、法规、规划等文件3项以上,经主管部门批准实施。
4.作为第一完成人撰写技术转移转化领域对策研究报告、建言献策报告、调研报告或政策建议等研究成果2项以上,获市(厅)级以上领导肯定性批示或被市(厅)级以上部门采纳;或作为第一完成人撰写技术转移转化领域对策研究报告、建言献策报告、调研报告或政策建议等研究成果1项以上,获省(部)级以上领导肯定性批示或被省级以上部门采纳。
5.以第一作者(排名第1)在高水平学术期刊上发表与技术转移转化服务相关领域的学术论文3篇以上;或以独著形式公开在出版社出版高质量技术转移转化领域的专著1部以上(其中个人完成10万字以上)或合著2部以上(其中个人完成10万字以上);或主编技术转移转化领域的教材1部以上(其中个人完成10万字以上)。
6.主持编制技术转移转化领域已发布实施的行业(省级地方)标准、规程、规范、规则、导则等1项以上。
7.在技术转移转化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获得市(厅)级以上表彰的。
8.作为团队负责人(排名第一)在省级行政部门组织的科技成果转化或技术经理人相关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且成功实现转化;或作为项目负责人或第一指导教师指导项目获得省级创新创业项目一等奖或金奖,且指导项目已成功实现转化;或作为项目负责人或第一指导教师指导项目获得国家级创新创业奖项,且指导项目已成功实现转化。
(三)破格条件
对不具备规定学历(学位)、资历,但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专业技术人员,取得副研究员任职资格后,从事本领域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可由2名以上同行专家(具有正高职称)推荐破格申报研究员任职资格。破格申报研究员任职资格者,除具备正常晋升所需专业能力和业绩成果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技术转移转化服务项目10项以上,促成的技术交易额累计到账500万元以上或单项技术交易额到账150万元以上,并转化运用;或主持服务(作为负责人联系促成)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经济效益显著,转化后新增营业收入累计2000万元以上;或作为负责人促成技术转移转化项目获得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累计到账2000万元以上。
2.主持策划技术成果对接活动10次以上(发布技术需求或成果1500项以上,累计达成有效签约25项以上)。
3.在技术转移转化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获得省(部)级表彰。
七、附则
第十六条 有关条款说明。
(一)本条件中“主持”是指领导项目(任务)团队开展工作,在项目(任务)工作中起到主导和带头作用,主持人对项目(任务)负总责,其认定条件为该人员为排名第一的成员。
(二)本条件中“负责”是指在项目(任务)中承担主要工作或关键工作,或解决关键技术难题的人员,其认定条件为排名第一的成员。
(三)本条件中“参与者”是指参加项目(任务)全过程并承担技术性工作的完成人,其认定条件为该人员为项目(任务)所列名单中的参加人员,排序前六。
(四)本条件中“主要参与者”是指参加项目(任务)全过程并承担技术性工作的完成人,其认定条件为该人员为项目(任务)所列名单中的参加人员,排序前三。
(五)本条件中“论文”指与专业领域相关、在理论及方法上有创新性、对实际应用有指导性、具有学术价值的学术论文。凡对事业或业务工作现象一般描述、介绍、报道的文章,不能视为论文。所有的清样稿、论文录用通知(证明)不能作为已发表论文的依据。
(六)本条件所称“高水平学术期刊”范围主要包括:南京大学“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北京大学图书馆“中文核心期刊”目录(北大核心)、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来源期刊(CSCD)、《中国科技期刊卓越行动计划入选期刊目录》、SCI、ESCI、EI索引期刊(国外)等收录的学术期刊,以论文发表时间的版本为准。
(七)本条件中“专著和教材”是指国家新闻出版署认可的具有CIP号的本专业学术专著或教材。具有特定的研究对象,概念准确,反映研究对象规律,并构成一定体系,属作者创造性思维的学术著作。本人所撰写调研报告、分析报告、决策咨询、建议方案及所发论文的重复率(指总文字复制比)不得高于25%,且不得出现剽窃指标(疑似剽窃观点、疑似剽窃文字描述、疑似自我剽窃),并需提供相关文章的知网、万方或维普的查重证明。
(八)本条件所指的表彰,指符合《国家功勋荣誉表彰条例》《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成果表彰需提供个人作用证明材料。同一课题(项目)的成果奖励、项目、著作不重复计算。同一项目多次获奖,取最高奖,不重复计算。
(九)本条件中“省(部)级”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或人民政府,国家各部委。
(十)本条件中“市(厅)级”指行政区划为地级以上市(不含直辖市)党委或人民政府和省级行政机关厅级部门。
(十一)本条件中“区(县)级”指行政区划为区(县)党委或人民政府和市级行政机关处级部门。
(十二)本条件中“有效签约”指“需提供签订的服务项目协议及过程文档、转让或受让方与被服务方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
(十三)本条件中“技术经理人相关竞赛”指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竞赛。
(十四)本条件中“国家级/省级创新创业奖项”指“中国创新创业大赛”“‘中国创翼’创新创业大赛”“中国国际大学生创新大赛”“‘创客中国’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等竞赛。
(十五)本条件中所称“肯定性批示”,不含“圈阅”。
(十六)本条件中凡冠有“以上”的含本级或本数量。
(十七)本条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十八)本条件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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