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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9/2025-1604342 信息分类: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25-12-26 17:06:22
文  号: 黔人社发〔2025〕26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 《贵州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管理 办法(试行)》的通知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 《贵州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管理 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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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职业技能

等级认定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黔人社发〔2025〕26

各市(自治州)、县(市、区、特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贵州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5年12月25日

(联系人:刘芳,联系电话:0851-86825537)

(此件公开发布)




贵州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改革完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的意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健全完善新时代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制度的意见(试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职业技能评价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是指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遴选公布的用人单位、院校(含普通高等院校、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和社会培训评价组织(以下统称评价机构),按照国家职业标准或评价规范对劳动者的职业技能水平进行考核评价的活动。

用人单位面向本单位职工(含劳务派遣、劳务外包等各类用工人员)以及面向生态链内企业职工自主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院校面向本校全日制在校学生开展学历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双证书”行动,均统一使用机构类别代码“Y”。社会培训评价组织(以下简称“社评组织”)面向社会人员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统一使用机构类别代码“S”。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贵州省行政区域内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遴选公布的所有评价机构。

第四条  建立权责清晰、管理科学、协调高效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管理体系。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全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政策制定、组织协调、监督管理、技术支持和服务指导等工作。

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行政区内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统筹管理和监督指导。负责所属评价机构和在当地开展的评价活动的监督管理、技术支持和质量督导等工作。

县(市、区、特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协助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做好辖区内评价机构的日常管理,配合开展专家论证、现场评估、质量督导等工作。

第二章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范围和依据

第五条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职业(工种)为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后续发布的技能类职业(工种)。纳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职业,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明确同意可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职业外,其余职业不得纳入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范围。

第六条 国家职业标准和评价规范是实施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依据。国家职业标准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组织制定,评价规范由用人单位参照《国家职业标准编制技术规程》制定。

第七条 职业技能等级一般分为初级工(五级)、中级工(四级)、高级工(三级)、技师(二级)和高级技师(一级)五个级别。用人单位根据需要,可在现有职业技能等级内划分层次,在初级工之下补设学徒工,对设有高级技师的职业(工种),在其上增设特级技师、首席技师技术职务(岗位)。

第三章 评价机构遴选公布

第八条  申请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依法登记,具有规范的财务制度和管理制度,社会信用良好,无违法违规、失信等不良行为记录;

(二)在拟开展认定的职业领域具有广泛的影响力,在所申报职业(工种)方面有较丰富的考核评价经验,具备相应的基础条件;

(三)有负责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内设机构,配备相应的专(兼)职管理人员、考评人员、质量督导员及专家团队;

(四)有固定的办公场地和考核认定场地,实操考场需满足对应职业技能操作的空间、安全要求,以及与认定职业(工种)相匹配的设备设施、检测工具、原材料等;

(五)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不以营利为目的,合理制定收费标准,能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提供稳定的经费保障,其中用人单位应建立培养与使用相结合、评价与待遇相挂钩的长效机制;

(六)有完善的质量管控措施,自愿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监督。

第九条  评价机构遴选按照以下流程进行。

(一)材料提交。中央在黔企业、省属企业、省属院校、全国性社评机构及在黔分支机构可直接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提交申请材料,其他机构向属地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交申请材料。

(二)资料初审。省、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确认申报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申报条件,并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其是否受理。需要申报机构补充材料的,应当一次性告知。

(三)技术评估。按照“谁受理、谁负责”原则,省、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分别对申请机构开展技术评估。技术评估包括材料核验、专家论证、现场考察等方式,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技术评估结果作为初审意见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进行复核。

(四)社会公示。通过技术评估及复核的评价机构在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五)结果公布。公示无异议后,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对申请机构进行赋码,报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确认后在全国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网进行公布。

第十条  社评组织遴选,应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严格条件、择优遴选、动态调整的原则进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结合产业发展需求征集社评组织。

第十一条  评价机构正常开展认定工作1年以上且无违纪违规行为,可申请增加认定职业(工种)范围和级别。增加职业(工种)范围和级别按照第九条规定的流程执行。评估通过后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确认。

第十二条 评价机构开展评价活动有效期限为3年,期满后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续期或退出职业技能评价机构目录。评价机构2年内未开展认定的职业(工种)应进行精简优化。

第四章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组织实施,按照属地管理、分类指导原则开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托贵州省技能人才评价管理服务平台加强评价过程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管,提高管理服务效率和水平。评价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自主选用考务平台,考务平台须实现与贵州省技能人才评价管理服务平台的对接。

第十四条  评价机构应履行资格审核主体责任,指导参评人员真实准确填写申报信息,严格审核报考条件。参评人员可提供学历证书、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职称证书、从事岗位及工作年限证明(或工作经历承诺书)等作为申报条件佐证材料。

第十五条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按以下程序实施。

(一)发布公告。评价机构应结合工作实际发布认定公告,明确认定流程、认定方式、申报条件以及申请材料等内容。

(二)计划申报。评价机构在每次评价活动开展前10个工作日向评价活动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计划报备资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计划审核。

(三)认定实施。评价机构依据《贵州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题库管理实施细则》命制(使用)试题试卷,按照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计划组织实施认定。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管理权责对评价活动开展质量督导。

(四)结果公示。评价活动结束后,评价机构应将认定结果公示5个工作日。

(五)数据上报。评价机构在认定结果公示无异议后5个工作日内向评价活动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上报证书数据,省、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自接收证书数据起15个工作日内对评价机构上报证书数据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核。

(六)证书核发。证书信息在全国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网或贵州省技能人才评价管理服务平台实现查询后,评价机构按照全国统一证书参考样式印制并发放纸质证书。鼓励推行电子证书,电子证书与纸质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七)资料存档。评价机构妥善保管评价工作全过程资料,纸质材料保管不少于3年,电子材料保管不少于5年。

第十六条  如遇突发公共事件、重点就业人群急需认定等情况,评价机构须提交书面说明并经评价活动所在地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同意后组织实施。未经报备擅自实施的,认定结果无效。

第十七条  评价机构依据国家职业标准或评价规范,结合实际确定评价内容和评价方式。用人单位对职工可自主采取考试考核、直接认定、竞赛选拔等方式开展认定。院校对学生可采用考试考核、教学过程评价等方式进行。社评组织采取考试考核方式开展认定,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同意的特殊情况(如特殊职业、特殊场所、特殊群体不适合开展)外,理论知识考试须实行机考,技能考核(含综合评审)须采用电子化评分。

第五章 服务与监管

第十八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依托贵州省技能人才评价管理服务平台建立全省统一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信息数据库,面向社会公众、评价机构以及市(州)、县(市、区、特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供信息化服务。

第十九条  省、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管理人员、考评人员、督导人员和专家队伍建设,指导评价机构做好人员培训、题库开发等,加强规范管理,提供技术支持和指导。

第二十条 评价机构按规定向考评员、内部质量督导员、考务人员、评价专家等人员足额支付劳务报酬。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开展质量督导、专家评估、题库开发等工作所需费用,可根据实际向当地财政部门申请相关工作经费,规范资金的有效使用,接受有关部门的审计。

第二十一条  评价机构按照“谁评价、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落实主体责任。应制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考务管理、质量管理、证书管理等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开。建立考务人员、考评人员和内部质量督导人员队伍,完善考评场地、设施设备等

第二十二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采取“互联网+监管”等方式,将职业技能评价纳入有效监管。

第二十三条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过程中存在违纪违规行为的,对相关评价机构给予限期整改、移除职业技能评价机构目录等处理;构成职务犯罪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构成其他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贵州省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国家相关政策调整,按国家最新政策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1.贵州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遴选及退出实施细则.doc

                    2.贵州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题库管理实施细则.doc

                              3.贵州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规范管理实施细则.doc

                              4.贵州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考务平台技术参考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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